臨泉農產品
關於可以住多久的問題:
所以根據這個規定,拜耳的這位女員工應該可以有5年的居留許可,但是前提是她得有工作,或者說她在國內有親屬,或者她能提出其他合理正當的理由,只要在有效期內,她應該就可以繼續留在中國!
關於有沒有必要驅逐的問題:
1、從法律角度分析可能性:
刑法第35條規定,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根據這一規定,驅逐出境適用方式有兩種:一是獨立適用。它是針對那些犯罪情節比較輕的外國人,沒有必要判處主刑的,可以單獨判處驅逐出境。二是附加適用。它是針對那些犯罪性質比較嚴重、判處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國人,可在主刑執行完畢後適用驅逐出境。在我國驅逐出境的適用方式比較靈活。刑法規定是可以適用,而不是應當適用。這即是說,對犯罪的外國人不一定要適用驅逐出境,而是不僅要根據案情,考慮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等因素,而且還要考慮我國與所在國的關係以及國際鬥爭的需要加以決定。
所以說結合刑法的規定以及這位女士所謂的錯誤,我覺得可能還沒有達到比較嚴重的地步,因此目前來看好像直接驅逐並不適用!
2、從本人角度出發分析可能性:
其實我感覺,不管從法律角度適用不適用驅逐,對於這位澳大利亞籍的華人來說,她現在已經失去了工作,在中國沒有保險,如果還無法找到合適的工作,那她除了回國還有什麼選擇呢?所以我覺得,即使不驅逐,她自己也會選擇回到她自己的國家,畢竟她已經在中國“出名”了,我相信即使她想要再去找工作,估計也沒有誰還願意去聘用她,畢竟這是在風口浪尖上!
所以綜上分析,這位澳大利亞華人,無論如何說還是栽在自己太不理性,太過於自我,並沒有意識到自己問題的嚴重性,希望她以後能吸取教訓,以後再來中國,不要再犯類似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