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狡兔三窟

2016年下半年,杨某、黄某等6人合股在福州市马尾区某村的一栋别墅二楼大厅内,以“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员参赌。该6人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其中有的负责现场管理,在赌场内“抽水钱”并分配利润;有的负责提供场地;有的在赌场内组织赌博,吸引村民参赌。该赌场经营了20天,每日均有多人参与赌博,每日抽水金额在3千元至2万元不等。

此外,杨某、黄某还伙同他人分别在马尾区某废弃小学及某废弃海关大楼,以相同的组织形式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员参赌。赌场股东在上述3处赌场共抽头渔利10万余元。

2020年1月9日,马尾区检察院对杨某、黄某等6人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疫情期间,为做好在押人员防控工作,马尾区检察院特向区法院制发《延期审理建议书》,在法定程序内延迟开庭时间,减少聚众机会,最大程度保障在押人员的安全。

检察官说法:本案的6名被告,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员参赌,抽头渔利10万余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乡间村落,民众缺乏一定的娱乐活动,于是棋牌室、健身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出现为村民提供了去处,与此同时,“民间赌场”等非法场所应运而生。不同于普通的棋牌室只收取固定的场所和服务费用,赌场往往具有一定的盈利性和组织性,场所内赌资金额大,并抽取流水,无论是对开设者还是参赌者而言,吸引力大,易让人沉溺。加之现处疫情期间,聚众易爆发不特定传染,对农村公共卫生安全具有严重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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