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執行需要提供擔保嗎,先予執行擔保人有什麼風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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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終審判決作出之前,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對方當事人向申請一方當事人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財物,或者實施或停止某種行為,並立即付諸執行的一種程序。那麼,先予執行需要提供擔保嗎,先予執行擔保人有什麼風險嗎?

網友諮詢:打官司原告需要擔保的情況,如果是先予執行的話,擔保人有什麼風險麼?

先予執行需要提供擔保嗎,先予執行擔保人有什麼風險嗎?

遼寧無惑律師事務所盧勇律師解答:

先予執行不一定需要當事人提供財產保全,而是法院根據需要決定是否讓原告提供,如果法院讓原告提供,原告就一定要提供,否則先予執行申請就要被駁回。
擔保,可以是財保也可以是人保,財保就是把一定的財產抵押或質押給對方,這個財產,可以使你自己的,也可以是別人的,一旦你不還錢,對方就可以申請法院將該財產變賣或拍賣,抵充錢款,擔保人將失去對該財產的所有權。
人保就是保證人,保證人分一般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這兩者責任不一樣,一般保證,必須是債權人起訴過債務人,要不到錢,才能找一般保證人要錢的,連帶保證人只要債務人不還錢,債權人無需先起訴債務人,可以直接找連帶保證人,要他代替債務人還所有的錢,這就是連帶保證責任。
總的來說,申請了先予執行,官司最終勝了一切好說,如果敗了,就要退人家錢,那麼沒有經濟能力退,提供擔保的人,就可能代替原告承擔了這個還錢的責任。當然,擔保人在還錢之後,有權向原告追償的。

盧勇律師解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需要先予執行的,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第一,當事人之間事實基本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生產經營的。即當事人之間誰享有權利誰負有義務是明確的。先予執行是預先實現權利人的權利,如果當事人之間誰享有權利誰承擔義務不明確,也就無所謂預先實現權利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要求案件的基本事實是清楚的,人民法院根據案情能夠判斷出誰是權利人以及權利人享有什麼性質的權利。就被申請人承擔的義務的性質而言,通常是屬於給付、返還或賠償義務的性質。

第二,申請人有實現權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請人不預先實現有關的權利,則其生活或生產就會遇到極大的困難。

第三,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請,案件的訴訟請求屬於給付之訴。當事人是否因生活或生產的急需而要立即實現有關的權利,當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執行的要求應當由當事人主動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不能主動依職權裁定採取先予執行的措施。

第四,被申請人有履行的能力。因為只有被申請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請人的申請才有可能實現,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執行的裁定才有實際意義。

盧勇律師為人真誠,善於溝通;有十餘年的公司法務經驗,擅長處理公司法、合同法、勞動法、婚姻家庭等民商事法律問題;對公司相關法律問題尤為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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