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加有效地建设法治社会,我们还需要借鉴这位古人的思想!

作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着重总结了商鞅、申不害和慎到的思想,把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融为一本。

更加有效地建设法治社会,我们还需要借鉴这位古人的思想!

他推崇商鞅和申不害,同时指出,申商学说的最大缺点是没有把法与术结合起来,其次,申商学说的第二大缺点在于“未尽”,“申子未尽于术,商君未尽于法”。韩非按照自己的观点,论述了术、法的内容以及二者的关系,他认为,国家图治,就要求君主要善用权术,同时臣下必须遵法。同申不害相比,韩非的“术”主要在“术以知奸”方面有了发展。他认为,国君对臣下,不能太信任,还要“审舍刑名”。在法的方面,韩非特别强调了“以刑止刑”思想,强调“严刑”“重罚”。尤可称道的是,韩非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法不阿贵”的思想,主张“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这是对中国法制思想的重大贡献,对于清除贵族特权、维护法律尊严,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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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认为,光有法和术还不行,必额有“势”做保证。“势”,即权势,政权。他赞赏慎到所说的“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提出了“袍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的论点。他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是利害关系,人的心理无不“畏诛而利庆赏”,人君的职责就在于利用“刑”“德”二手,便民众畏威而归利。韩非的法治思想适应了中国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需要,在中国封建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过程中起了一定的理论指导作用。改革图治,变法图强,是韩非思想中的一大重要内容。他继承了商鞅“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的思想传统,提出了“不期修古,不法常可”的观点,主张“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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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反对天命思想,主张天道自然。他认为“道”是万物发生发展的根源,“道”先天地而存在。有了“道”才有了万物,“天得之以高,地得之以藏,维斗得之以成其威,日月得之以恒其光。”“字内之物,恃之以成。”韩非同时在中国哲学史上第一次提出了“理”这个哲学概念,并论述了它与“道”的关系。他认为,“道者万物之所成也,理者成物之文也。”“理”在韩非看来,就是事物的特殊规律,人们办事应该尊重客观规律。韩非的认识论继承了先秦哲学中的唯物主义的思想传统。他提出的反对“前识”和“因参验而审言辞”的观点,在中国哲学史上占有重要的一页。他反对“前识”的观点,所谓“前识”,就是先验论。韩非主张“虚以静后”,通过观察事物得到认识而非妄加揣测。



韩非提出了“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的著名论题。“参”就是比较研究,“验”就是用行动来检验。韩非认为,不经过“参验”而硬说是如何如何,是无知的表现;不能确定的东西而照着去做,是自欺欺人。因此他主张“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他的思想中有不少辩证法的因素。看到事物不断地变化着,指出“定理有存亡,有生死,有盛衰。”“物之一存一亡,乍死乍生,初盛而后衰者,不可为常。”他在中国哲学史上第一次提出了“矛盾”的概念。他所讲的矛与盾的故事,对人们分析问题、表达思想至今仍有着深刻的启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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