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企业最后一次异地预缴增值税由于分包发票给的不及时没能及时抵扣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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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缴增值税时,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是不扣除分包款的 但在预缴增值税时,不管是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都是要扣除分包款。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预缴增值=〔(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和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建筑业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在建筑服务地预缴增值税,然后需要在机构所在地做纳税申报,预缴增值税做为本期已缴税款,计算本期应补退税款时可以减除 理论上是这样的。

一般计税方法的处理:

异地预缴增值税时没有扣除分包款,但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分包款发票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注明的税额做为进项抵扣,预缴增值税在计算本应补退税款时,做为本期已缴税款减除即可。

但如果出现预缴税款大于本期应缴,那么要去预缴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税务机关的退税原则就是:在哪缴在哪退,因为预缴时没有在机构所在地国库入库,因此机构所在国库没有这笔税款也无法办理退税,所以必须在预缴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简易计税的处理:

简易计税预缴和应缴计税方法是一致的,应缴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包款)÷(1+3%)〕×3%,预缴的计算方法一致,因此异地预缴没有扣除分包款,肯定导致本期预缴增值税大于本期应缴增值税,也是需要在预缴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新税视点


分几种情况讨论一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要求是要在经营地按照3%进行预缴。所以预缴额也就是企业的实际纳税额,回到总机构以后,也就是开发票,不用再新增纳税,嗯,也没有什么筹划的空间,这个时候啊,因为没有及时取得发票而多预缴了税款,所以要在拿到发票以后去预缴地申请退税。因为退税可能比较麻烦,所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我们最好在拿到分包发票以后再在当地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按照规定是需要在经营地预缴2%,回到机构所在地再进行核算,按照9%的销项减去进项之后的余额,再减掉在当地预缴的税款进行纳税。这个时候拿到分包发票以后减掉分包之后计算的增值税,如果还大于在经营地预缴的增值税,那么我们就差额部分在机构所在地缴税就可以了,不用到预缴地进行退税。同时一般纳税人多个项目可以进行混算,所以最后计算的结果需要补交的税款大于在经营地预缴的税款,那么没有任何问题,直接就差额部分缴税就可以了。如果计算完以后还小于在当地预缴的税款,那么只有到当地申请退税了。

最后还是建议企业在拿到分包发票以后再进行预缴。这样结果比较准确,然后避免退税产生的一系列麻烦。


小河说


这说明公司的管理出现了问题,财务和工程部门没有衔接好。

出现这种问题,肯定在预缴地的税务局是无法把它退回来了。先把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了,从总部应缴的税款中抵扣。后面与甲方存在结算工程尾款,再预缴税款中扣除。


老杨会计


分包发票预缴没抵扣,可以回注册地结算的时候抵扣;这个抵扣是差额的意思,不是做为进项税抵扣;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包款,再用差额计算增值税。


乘方咨询服务


你去找税务局,这里不都是会计


用户沧海横流


其实,题主不用担心这个问题,异地建筑企业在经营地预缴税款的多少并不会影响企业的税收权益。要说明白这个事,就要讨论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的有关规定,说完了,相信你就明白了。


根据目前的税收征管规定,纳税人发生以下行为需要预缴增值税,填写《预缴增值税申报表》,分别是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出租或者出售异地的不动产和房地产企业预售房产。

跨区域涉税事项的办理流程

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两个文件的规定,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具体流程如下:

1.报告、报验、预缴和反馈

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并预缴税款,完成经营后,要结清税款,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2.预缴增值税(分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 分包款的扣除必须以合法有效的凭证为据

最主要的有两个凭证,一是总包和分包合同的复印件,另一个是分包方开具的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在发票备注栏必须备注建筑服务的发生地。

如果没有上述的凭证,在经营地预缴税款时,是不允许抵扣分包款的,要以总包合同的价格计算预缴的增值税。

弄清楚预缴税款和应纳税款的关系

纳税人预缴税款时,实际上并不算严格意义上的发生了纳税义务,只不过是税务机关规定的一种特殊的提前征收的税款,所以取名叫“预缴税款”。跨区域涉税事项的预缴税款是交在外出经营地的,实际上是一种各地对于税源的争夺,“雁过拔毛”,税收政策上对于地方利益的一种平衡。

纳税人预缴了税款之后,还是要回自己的机构注册地进行申报,并且在异地预缴的税款是可以抵减本地的应纳税额的。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在外地多预缴或者少预缴,并不影响纳税人的实体税收权益。因为总的应纳税额是不变的,在外地多预缴了,在本地自然就少交了。所以如果没有取得分包发票,最多就是在外地多预缴增值税,并不影响总的应纳税额,不会增加纳税人的总体税负,只不过临时增加了预缴税款时的资金压力。


所以,企业不需要过多担心预缴税款的问题,只要在财务管理上更细致,及时取得分包发票,减少预缴税款,暂时减轻资金流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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