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係,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

第三條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條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第七條

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法關於公民的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

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園籍人,法律

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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