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的解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有關要求,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規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稅務總局制定公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相關背景

為積極推進“放管服”改革,2015年2月,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被列入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為及時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稅務總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8號),明確自2015年4月1日起將一般納稅人管理由審批制改為登記制,同時,暫停執行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公佈,以下簡稱“22號令”)的部分條款。2016年2月、2017年11月,國務院先後頒佈相關決定,兩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進行了修訂,內容包括將第十三條原條款中關於“認定”的表述,修改為“登記”。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稅務總局對22號令作出修訂,制定了本《辦法》。

二、主要變化

相比22號令,《辦法》在內容上主要有以下變化。

(一)取消行政審批。《辦法》中取消了稅務機關審批環節,將審批制改為登記制,主管稅務機關在對納稅人遞交的登記資料信息進行核對確認後,納稅人即可成為一般納稅人。

(二)簡化辦事程序。一是簡化了辦理登記所需的資料,由原來的六項減少為兩項,納稅人只需攜帶稅務登記證件、填寫登記表格,就可以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事項。二是簡化稅務機關辦事流程,取消了實地核實環節,對符合登記要求的,一般予以當場辦結。

(三)適應稅制改革。隨著營改增的全面深入推進,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已全部納入增值稅應稅範圍,試點納稅人與原增值稅納稅人在銷售額標準、可不登記範圍等方面存在政策差異,因此《辦法》中涉及到政策差異的條款內容未列舉明細規定,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按照政策規定”概括。

三、主要內容

(一)完善年應稅銷售額的定義。一是完善了年應稅銷售額屬期範圍。為進一步優化服務,減少納稅人辦稅次數,稅務總局決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為使年應稅銷售額的計算屬期與按季申報相適應,《辦法》補充了按季計算年應稅銷售額的內容。二是明確了全面推開營改增後,計算年應稅銷售額的特殊規定。《辦法》中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二)明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納稅人範圍。《辦法》中明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納稅人範圍是:“按照政策規定,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其中,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政策依據有兩個,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二是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三條規定,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三)明確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程序。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納稅人登記資料後,受理人員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信息與徵管系統中的稅務登記信息進行比對,如果信息一致,視為符合填列要求的,當場登記。如果信息不一致或填報內容不齊全視為不符合填列要求,應當場告知納稅人根據實際經營情況變更稅務登記信息或重新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告知方式為書面告知或口頭告知。

(四)明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辦理有關手續的時限及相關管理要求。《辦法》中規定,納稅人在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屬申報期結束後15日內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未按規定時限辦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後5日內製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應當在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不辦理的,次月起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直至納稅人辦理相關手續為止。

(五)明確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可由納稅人自行選擇。相比22號令,《辦法》中規定,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是指納稅人辦理登記的當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納稅人在辦理登記手續時自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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