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發佈,細化增值稅改革具體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點之一就是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即加計抵減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個細節嗎?下面就讓我們一起學習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執行期間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確認條件
生產、生活性服務納稅人是指
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簡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三要區分不同設立時間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四是確認的連續性
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後
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後年度是否適用
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五是準確計算加計抵減的基數
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
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部分不能作為計提的基數
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六要區分三種情況抵減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於零的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大於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小於或等於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
七要記住一個例外
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需要按政策規定予以剔除
八是單獨核算加計抵減
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餘等變動情況
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需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同時兼營四項服務的應按照四項服務中收入佔比最高的業務在表中勾選確定所屬行業
十是有始有終
加計抵減政策到期後
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
結餘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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