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女與嫖客約定包月協議卻反悔,男子強行發生性關係

案例】王某,男,32週歲,未婚,在外打工的時候經常去嫖娼,每次花費300元,期間認識了一女子朱某,感覺挺投緣的,於是和女子口頭約定嫖娼協議:男子每月去4次,每次200元。男子每月月初將嫖資800元通過微信轉給朱某。協議前兩個月執行的很好,但是在第三月1號,王某按時將800元轉給朱某,朱某接受。但是在該月6號時,王某到指定地點要求與朱某發生性關係的時候,朱某突然反悔,不同意如此包月,要求每次必須支付300元嫖資。男子不同意,說錢已經支付給你,不同意也得同意,於是強行與朱某發生了性關係。朱某事後報警(本案系真實案件改編)。

賣淫女與嫖客約定包月協議卻反悔,男子強行發生性關係|案例分析

王某被抓時說:我和朱某約定了包月協議,她不能隨意反悔。

本案系真實案件,筆者只是對原案人物姓名進行了模糊化處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實。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法律規定以及法律原理對此案進行簡要分析,不到之處請各位批評指正。

王某和朱某的包月協議無效,而且應當給予兩人行政處罰

《合同法》第10條 【合同的形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法》第7條 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王某與朱某以口頭約定的方式達成協議,合同可以以口頭方式訂立,而且雙方都認可,

協議不會因為是口頭而無效但是因為該協議的內容違反社會了社會的公德,賣淫嫖娼雖然不構成犯罪,但是是行政違法行為,當然也是有損社會公德的行為,因此兩人約定的包月協議無效。

賣淫女與嫖客約定包月協議卻反悔,男子強行發生性關係|案例分析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根據兩人的情節,筆者認為應該給予兩人頂格處罰:拘留15天,罰款5000元而朱某獲得的嫖資全部應該予以追繳

王某強行與朱某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

《刑法》第236條 強姦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某雖然起初與朱某約定發生性關係,但是兩人即將發生性關係之時,朱某反悔。就如上文已經論證的那樣,這種以嫖娼為目的設立的協議是無效,既然是無效的,當事人當然可以隨時反悔而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因此朱某有自由是否與王某發生性關係,王某採取強制手段與朱某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

賣淫女與嫖客約定包月協議卻反悔,男子強行發生性關係|案例分析

結語:王某作為大齡男青年,應該積極尋找自己的幸福。但是王某卻耐不住寂寞經常嫖娼,更為荒唐的是竟然與賣淫女簽訂不受法律保護的包月協議。法律不會以王某的意志為轉移,一次不當的行為換來的是終身的遺憾,判處刑罰後坐牢是在所難免了,希望大家要從這個案件中汲取教訓:一是要培養積極健康的生活情趣,二是要多學點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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