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許多私人公司的營業執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寫的是老闆老婆而不是老闆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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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做的目的之一是考慮將風險隔離。


  • 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特殊性

槍打出頭鳥,對於一個公司來說,法定代表人就是它的代言人,一言一行,就連簡單的對外籤個字,都得由公司來買單。

同時,公司如果有什麼負面,法定代表人必然第一時間就會被置於風口浪尖。如果更嚴重些,比如發生什麼重大事故,法定代表人就得進去。


  • 做風險隔離帶來的後果嚴重

如果不做隔離,真正有解決問題能力的人被問題困擾了,公司這艘船也就逃脫不了沉沒的命運。相反,讓老闆老婆當法定代表人,真有事情的時候,老闆還具備問題解決的能力,自由身的他更方便採取補救措施(如果不是他本人,人走茶涼的情況太多,他的圈子資源就沒法發揮作用。),救企業於水火之中。

當然,這個答案只是站在風控的角度說了一個點,現實中這樣操作的因素還有很多。比如老闆本身不方便,比如是黑戶等其他因素。


言鳴律師


非請自來。

私人老闆開的公司, 由誰擔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法》有具體規定,符合規定的,誰都可以當,老闆老婆也不例外。營業執照的法定代表人寫是的老闆老婆,情況不同,原因各異,可能如下:

幕後實際控制

老闆讓自己老婆當法定代表人的,很多時候只是一個形式,實質上的“實權”還是由老闆自己掌控。表面看,公司的經營管理由老闆老婆負責執行;實際上,公司的經營生產活動始終由老闆在幕後決策。

老闆由於各種原因,不想或不能拋頭露臉,又想實際操控公司運營,由其老婆擔任法定代表人是最佳的選擇。人情世故,大家都懂的。

至少,以我個人觀點,老婆是最親密的、最值得信賴人,會比讓其他外人擔任更合適。當然了,像某人的公司,因其老婆的原因,致使公司遭遇變故,並喪失公司的控制權,應該說是個例外,不代表全部。

免擔相應責任

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公司經營活動的“責任”,我想,大家對此有一定了解。簡單來說了,營業執照上寫的是誰,誰就要擔任公司相應的“責任”。在這一點上,由老闆老婆擔任法定代表人,萬一公司出了什麼狀況,責任由老闆老婆頂著,老闆個人完全可以置身事外,自身不受影響。這也是很實際,很關鍵的一個原因。

獲得職務資格

另外,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一種職務,是公司的員工,公司需要為其購買社保、發放工資,發放工資意味著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我們知道,工作職務、社保、個稅等資料很有用,比如入戶、購房、買車等,往往對此有一定的要求。甚至,有些時候,連小孩上學都需要填報家長的職務,這……當個法定代表人,應該說還是有一定的用處。現實就是如此,大家可以細細品味。

分回公司財務

剛才談到發放工資的問題,也會引申其他方面的問題。比如,經常老闆問,如何合法的將自己的投入到公司的資金取回來,或如何從公司合法的分回錢等問題,按規定發放工資就是一種途徑之一。

試想下一,老闆領一份工資,其老婆再領一份,直接從公司取回了兩份工資,相當於整個家庭從公司取回了兩份財務,兩個人領肯定比一個人領的更多,不是嗎?

稅務籌劃需要

取得工資,需要按規定計繳個人所得稅,關鍵是,如果設計得當,可以少繳納或稅額為零。以前述為例,如果老闆一個人領工資,每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00元,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大概的意思是,不過多考慮其他任何扣除項目,老闆自己每月領取5000元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領10000元,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夫妻一人領5000元,均不需要納稅。

可見,類似這樣,由老婆擔任法定代表人,實際的效果是拿錢更多,交更少的稅,豈不兩全其美?

結語

總言之,上述種種原因,致使私人老闆開的公司,營業執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寫的是老闆老婆而不是老闆本人。

大概就是這樣,我先閃了。


龍門賬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

老闆不當法定代表人現在是比較普遍的現象,這樣做主要是為了規避風險。因為公司如果有不法經營的情況,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高級的管理人員會面臨相應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責任。

老闆不當法定代表人並不影響他在公司控制權,他可以以股東的身份行駛自己的權利,或者就算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也能夠實際支配公司。

老闆的配偶當法定代表人,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隔離法律風險,一方面又足夠可以信任,自家人放心,這樣的安排方式不奇怪。


上林院


私人公司的營業執照的法人代表是老闆娘,而不是老闆,這是有原因的!

首先,私人公司一般都是家族企業,現在在家裡說了算的都是女人,拍板的人,就是掌握財政大權的。

其次,就是與主管部門好打交道,女人的社交能力很厲害的,就是好辦事。

最後,就是留一手,萬一公司出了問題,老闆還可以東山再起,公司不至於落入他人之手,也就是為了安全。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個人觀點,不知道準不準確,歡迎補充!


鳴萱老爸


民間有個說法:法人法人,就是要上法庭的人。雖然這種說法未必特別精準,但從中也確實反映出了作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所需要承擔的風險。

在實際中,出於各種原因,老闆有可能會自己不擔任法定代表人,而請人來當,這其中也包括了老闆的老婆。每每這個時候,被邀請做法人的人都會思慮甚多,即使是老闆的愛人,也不例外。因為表面光鮮亮麗的背後,可能包含著相應的責任和風險。

那麼老闆為什麼會請其老婆來當法人呢,其中原因可能是比較複雜的,我們從最常見的原因中窺測一二。

1. 老闆身份的限制

雖然成立了公司,但老闆不適合在明面上當法定代表人。這樣的情況還是比較多的,比如老闆本身在某處任職,不管是該職業要求不能在外任職,還是另一家公司的成立與本身的職業有衝突,總之,老闆不能涉及到股東、法人等身份,那麼這時候可能就需要他人來代為行使了。而老婆作為老闆最信任的人,自然也在首先考慮的範圍之列。

2. 相關的風險和責任

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企業經營的責任,也有一定的風險。當公司出現問題的時候,法定代表人可能會因此涉及到民事、行政和刑事的責任,這些責任多為經營上的。而在老闆同時擁有多家企業的時候,或許可以更好地通過這個“代為行使”的方式來隔離自身的風險。

其實,現實中通過請人來當法人,從而規避關聯關係的也不少。而且,萬一人家家庭內部就是老闆娘比較擅長經營管理,或者老闆和家人的分工就是如此也未可知。具體的情況,可能也是要進行具體判斷。

總之,作為旁觀者,可以瞭解其原因,但如果被邀請做法人的,那麼一定要考慮相關風險。法人法人,一定要做知法懂法的人。


財會小童


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先釐清兩個概念:法人、法定代表人

1、什麼是法人:

法人是指特定的社會組織,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與自然人不同,是種無生命的社會組織體,法人的實質,是一定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2、什麼是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是擬製的人,它必須通過自然人來表示它的意志,法定代表人由此產生,法定代表人就是能夠代表法人的人,因此又稱法人代表。作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能夠代表法人行使職權。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廠長、經理擔任,也可以由董事長、理事長擔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權利。法定代表人在企業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活動。法人對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2、那麼為什麼老闆本人常常讓老婆當法定代表人呢?

第一、規模不大的小公司常常就兩個股東,老闆和自己老婆,法人代表非此即彼。

第二、做法定代表人看似光鮮,其實是有責任的,公司一旦出了問題,政府和對方當事人第一個找的就是法定代表人。老闆本人不出任法人,有助於在出現上述情況後可以在幕後繼續組織各種事宜。

第三、一人有限公司,如果股東不能證明自己財產獨立於公司,在民事賠償方面就承擔有連帶責任,讓老婆名下沒有財產,用她做法人,可以規避一些風險。

第四、公司法上規定某些情形下不能擔任法定代表人,為了規避這些強制性規定。

第五、老闆本人低調,不想讓別人一目瞭然就看清楚他和公司的關聯關係。

第六、有些特殊公司涉及到競業禁止或者關聯交易,也可能出現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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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個原因,因為咱們這片土地的特殊情況。開公司有很大的風險,條條框框的限制,如果完全百分之百的遵守,照章辦事。那沒開就要倒了。即使完全遵章守紀,隨便一個科長也能讓你倒閉。有很多行政命令,讓企業承擔很多額外的主體責任。

所以為避免風險,小公司讓老婆做法人代表,萬一出事,老公還可以在外面運作。大公司會通過層層疊疊的母公司子公司形式,讓自然人股東隱藏在最裡面,避免風險。有很多大公司第一層投資公司都在國外某個免稅的島上。


宇間房有記


有限責任公司是根據股份來確定責任的,法人準確的稱呼叫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說由他來代表整個公司。

但是你要明白,他只是代表這家公司,並不是說這家公司就是法人的,誰出資多誰佔的股份大,這個公司才是誰的。

所以很多的大老闆由自己的親戚或者愛人出任法人,而他持有較大部分的股份,作大股東。這樣的方式只是為了很多時候,可以由自己的愛人或者親戚出面代替他解決一些法律上的問題,比如說註冊登記啊,比如說法律糾紛呀等等,並沒有別的什麼用途。


遠道而來


私人企業法人是老闆的老婆!

首先說,這樣存在和法律法規沒有任何衝突!

多少私人企業其實不一定很大,甚至就是夫妻店!男主外,女主內的思想仍舊盛行。多少男人對外打拼,家裡的財和物交給老婆大人管理也更合適!更避免了老婆對老公的不信任!一舉兩得何樂而不為?!

有部分女士對老公存在一定戒心,生怕煮熟的鴨子成為她人囊中之*,掌握財政大權才能控制花心大蘿蔔!不乏這樣的存在!

不管被迫交出公司法人代表的位子還是主動要求的,只要對公司有利,我認為沒毛病!

更有陰謀論,讓妻子名下幾無財產去做法人!公司出狀況後讓他方無資產可索賠!藉此方式來規避可能的風險!甚至故意這麼做的!

我認為最後的陰謀論雖然有,畢竟不是多數存在,經營企業是長久的,信用的建立才會有更好的明天!再次重申:愛她就給她最安全!祝福每一個為理想奮鬥的你!


忘了菩提的塵埃


一般所說的的老闆應該是指實際控制人,實際控制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不是法人。

而公司法定代表人則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作為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能夠代表行使職權的人,兩者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說明如下:

一,公司所有人本身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職責不同,老闆或公司所有人以其投資公司的股份或者資本承擔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公司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僅以各自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全體股東僅以各自持有的股份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所以公司的老闆只是對公司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而法定代表人的含義是《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老闆或者公司所有人可以叫公司的所有人,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叫公司的經營者,二者可以合一,也可以分離。

二,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由董事長、理事長或者總經理擔任,只要符合公司的章程規定即可。法定代表人在企業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活動。

三,是一些老闆由於自身的原因不願意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願意充當幕後的老闆。在我國的一些企業甚至集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不是老闆本人,有的老闆只是實際控制人,並不在公司擔任任何職務,但這並不改變其對公司的實際控制。一些公司老闆明明知道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問題甚至有違反行為,或者擔心公司的一些經營活動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所以自己只願意退居幕後操縱公司,而由指派的法定代表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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