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貨款不付還喬裝打扮、惡語相加…高安、南昌兩地法院聯手執行

3月16日上午,在高安法院執行局首執三團隊的辦公室,一名當事人送來了一面“執法如山,正大光明”的錦旗。這位當事人稱,多虧了高安法院的幫助,他們公司才能順利地領到執行款,也正是首執三團隊輾轉多次,風雨兼程,才能最終將“老賴”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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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紹

據瞭解,此次案件中,被告劉某某與原告江西秀美節能設備有限公司簽訂總價116000元的光伏發電設備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後,被告支付了10000元預付款,原告按照合同約定進行了安裝。但是由於安裝人員安裝不規範,導致有漏水現象,由此被告拒付剩餘設備款,雙方釀成糾紛。

後經高安法院一審、宜春中院二審判決,被告劉某某向原告江西秀美節能設備有限公司支付光伏設備款106000元;原告賠償被告損失20000元。但被告劉某某未按法律文書履行支付義務,致使原告不得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始末

為了幫助原告追得設備款,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高安法院首執三團隊責任人劉永琴受命帶隊追查被執行人劉某某。在掌握劉某某在南昌青山湖區某白領餐廳工作後,小隊迅速聯繫青山湖區人民法院請求協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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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南昌大雨傾盆,小隊一行5人和青山湖區法院的執行幹警來到了被執行人所在的餐廳。由於下著大雨,小隊隊員的衣服鞋襪幾乎都溼透,同時天氣寒冷,執行難度可想而知。高安法院堵後門,青山湖區法院堵前門,雙方通力配合讓被執行人無處遁行。在蹲守了2個多小時後,被執行人劉某某終被抓獲,劉某某試圖喬裝躲過執行幹警,但仍被識破。

劉某某被抓獲後,態度強硬仍堅稱拒不支付所欠的106000元設備款,對執行幹警更加惡語相向,無奈之下,劉永琴決定將其送往宜春市拘留所。途中,執行幹警不斷地給劉某某做思想工作,陳述利弊,考慮到劉某某年適中旬,其子女正處於幹事創業的起步期,於是劉永琴便勸說她:“你被拘留事小,但是你的劣跡會影響到你的後代。不論是考學錄取,還是單位升遷,都可能因為你而面臨被取消的風險!再者,你本人其實有能力支付設備款,你也是生意人,這麼賴下去對你自己的信譽也不好啊!”在隊員們耐心細緻的勸說下,劉某某最終同意一次性支付36000元,後續費用以每月4719元的形式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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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中被執行人明明有還款能力,卻處處躲避,故意不履行還款義務,也讓其他被執行人引以為鑑,在“基本解決執行難”的大形勢之下,無論你採取什麼樣的規避行為,都將為此付出代價。

失信的嚴重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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