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例:市政府深夜強拆三層樓,謊稱村民強拆,終被判強拆違法

在徵地拆遷中,拆遷補償始終是最主要的矛盾點,一旦拆遷補償沒談攏,那麼拆遷戶就很可能遭遇非法強拆。今天給大家所講述的案例,就是一則關於非法強拆中的“偷拆”,市政府在深夜強拆之後不承認是自己所拆,辯稱是村民強拆,而拆遷戶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是市政府強拆的,那麼高院該如何裁判才能實現公平正義呢?


高院判例:市政府深夜強拆三層樓,謊稱村民強拆,終被判強拆違法

一、案情簡介(2017)贛行終322號

1995年2月20日,楊某獲取得了毛家巷村地號為164號、圖號為97號、面積為176.32㎡地塊的建房土地使用權證,同年建成磚混結構三層住宅樓房一棟,面積為522.42㎡,並於2002年7月18日辦理了房屋產權證書。

2008年,楊某房屋所在地被納入徵地拆遷範圍,但因拆遷補償過低、安置房屋位置偏遠及面積不合理,楊某拒絕簽訂《補償協議》。後楊某房屋遭遇“不明人員”採取斷水、斷電、毀路,房屋周邊餘坪及果樹全部挖空,房屋成為“空中城堡”,2014年8月13日偷挖房屋窗戶一扇,同年9月12日,將三層房屋東邊一側牆面挖毀,2014年10月1日當晚,該房屋被“不明人員”一夜之間徹底強制拆除。

楊某在房屋被拆除後立刻找到拆遷指揮部,指揮部解釋稱,因為楊某房屋影響開發,被同村村民“義憤填膺”地深夜偷偷強拆,楊某遂向公安局報案,公安局作了詢問筆錄後,一直沒有查清強拆人員是誰,後楊某經過諮詢並委託律師,認定強拆機關是市政府,遂提起訴訟。一審法院以楊某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是市政府強拆為由,駁回了楊某的訴訟請求,楊某不服,遂上訴到江西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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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分析

本案中市政府選擇“深夜偷偷強拆”,現場沒有留下一絲證據讓楊某追究到自己,此時儘管包括法官在內所有人都心知肚明就是市政府強拆的,但沒有證據也讓法官無可奈何。此時為了實現公平正義的判決,必須對現有法律加以解釋。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的規定,市政府是徵收的主體,對徵地拆遷範圍內的事項負有全權責任,因此此時如果發生強拆,唯一受益人只有市政府,那麼此時除非市政府有充分證據證明自己不知情,否則就應當由市政府承擔非法強拆責任。

而且本案中市政府的下屬機構拆遷指揮部辯稱是“村民強拆”,被拆房屋是一棟三層樓建築,試問在幾個小時內被整體拆除,這豈是零散村民在無組織情況下可以完成的?更何況公安機關除了作了詢問筆錄,一直沒有查出這些專業強拆的“不明人員”是誰,顯然這也是違背常理的,顯然這就是市政府組織人員強拆的,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判例與裁判精神,在“不明人員”強拆發生後,推定市縣政府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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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院判決

一、撤銷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贛09行初7號行政判決第一項;

二、確認高安市人民政府強制拆除楊平、楊密位於高安市瑞陽大道的房屋違法。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上訴人高安市人民政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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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總結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如果拆遷部門能按照法律給楊某進行安置補償,楊某肯定不會選擇當一個“釘子戶”,拆遷部門不僅沒有給楊某合法合理的補償,反而採取斷水斷電、挖空房屋周圍的軟暴力手段,乃至到深夜強拆,這些都是違反法律精神和法律規定的。

因此如果大家遭遇了強拆,能夠蒐集證據最好,當證據不足的時候千萬不要著急,一定要及時諮詢專業律師,必要時進行委託,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早日拿到充分、合法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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