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物資“過期”,生產企業卻不受追究!原因是什麼?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轉自:中央政法委長安劍 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如有異議,請聯繫刪除。



截至3月19日,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審查逮捕涉疫情刑事犯罪案件2375件2964人,審查批准逮捕2040件2481人,依法不批准逮捕175件241人;受理審查起訴1838件2291人,審查提起公訴1416件1712人,依法不起訴32件41人。

2月25日,中央政法委會同兩高兩部印發《關於政法機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意見》,要求政法機關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工作。

3月2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第六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均為檢察機關依法履職保障復工復產的案例。

一、依法從嚴追訴妨害復工復產犯罪行為

案例1口罩、額溫槍連環騙,起訴!

山東青島欒某某的父親經營了一家養殖公司,因養殖業不能停歇的特殊性,今年2月初,急需採購大批口罩保障生產安全。2月11日,為解父親燃眉之急,欒某某在朋友圈緊急求購1萬個口罩。桑某某因沉溺賭博欠下大量債務,看到信息後當晚即聯繫欒某某,謊稱自己手中有口罩,次日可交貨。

欒某某信以為真,當即轉賬3萬元。桑某某收到貨款後轉手又投入網絡賭博,全部輸掉。2月12日,桑某某安撫住欒某某後,繼續編造自己有額溫槍購買渠道的謊言,引誘欒某某購買。欒某某再次上當,分8次將23.5萬元貨款轉賬給桑某某。2月14日,發現被騙的欒某某報警。

2月21日,警方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官於2月25日以桑某某涉嫌詐騙罪向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目前,該案在法院審理期間。

防疫物資“過期”,生產企業卻不受追究!原因是什麼?

案件審查過程中,檢察機關考慮到養殖業全面復工復產面臨嚴格管控措施的實際情況,積極為被害人企業聯繫協調防疫物資的正規採購渠道,並針對物資採購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和幫助,助力企業安全、迅速恢復了生產秩序。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兩高兩部《意見》,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

案例2口罩看似過期,實則無奈,撤案!

1月22日,四川省峨眉山市疾控中心委託當地某公司購買了13萬隻一次性醫用外科口罩。25日首批4.8萬隻口罩到貨,峨眉山市疾控中心發現,這批口罩內包裝標註失效時間為2018年2月,遂於26日向公安機關舉報涉事公司涉嫌經營、使用過期、失效醫療器材。

2月1日,峨眉山市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要求公安機關及時補充涉案口罩檢驗鑑定材料。經查,該批口罩符合相關標準。口罩生產廠商因破產重整,只有一半生產線運行。疫情暴發後,政府支持該企業全線投產,但因內包裝袋庫存不足 ,使用了標註失效的內包裝袋。

防疫物資“過期”,生產企業卻不受追究!原因是什麼?

經四川省醫療器械檢測中心鑑定,涉案口罩符合相關規定。

2月13日,峨眉山市公安局根據檢察機關的監督意見,以“經偵查不構成犯罪”為由及時作出撤案決定。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兩高兩部《意見》,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最高檢指出,對於疫情防控期間,超出經營範圍生產經營疫情防控產品、商品,或因疫情防控需要,為趕工期導致產品標註不符合相關規定,生產銷售的產品經鑑定符合國家相關衛生、質量標準,未造成實質危害的,應當慎重把握入罪標準,依法妥善處理。

三、落實少捕慎訴司法理念,營造促進企業依法合規經營良好法治環境

案例3涉案公司承擔防疫物資運輸,不起訴

2018年11月,在浙江湖州經營一家物流公司的王某某通過符某某介紹,以支付票面金額6.5%開票費的方式,從他人處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0張,用於抵扣稅款,稅額共計9萬餘元。案發後,王某某、符某某全額補繳了稅款。2019年12月20日,湖州市公安局吳興區分局向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了解到,王某某經營的物流公司是疫情發生後當地為數不多可以復工的物流企業,並承接了多筆防疫物資運送業務。為保障防疫物資和民生用品物流暢通,2020年2月7日,依法對王某某、符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防疫物資“過期”,生產企業卻不受追究!原因是什麼?

王某某的物流公司是當地為數不多可以復工的物流企業之一。

王某某回到企業後主動向當地慈善機構和鄉政府捐款捐物,以極大的熱情和誠意為防疫期間開展防疫物資和民生用品運輸貢獻力量。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檢指出,疫情防控期間,在涉企業案件的辦理中,應當同樣依法積極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落實少捕慎訴司法理念。

四、依法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為企業生產經營創造條件

案例4行賄當事人涉重點項目建設,取保候審

1999年,天津某工程公司的負責人張某某為縮短公司的佔路審批事項審批時間,請託交管局的何某某幫助。何某某利用職務之便,使得該公司獲得優先審批。為表感謝,2005年至2018年間,張某某多次向何某某送錢款共計372萬元。

2020年1月22日,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檢察院以張某某涉嫌單位行賄罪對其決定刑事拘留,2月5日對其決定逮捕。

2月19日,張某某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津南檢察院審查認為,張某某的公司在疫情期間遭遇了經營困難,如對張某某繼續羈押將影響公司承攬的市級重點工程項目的推進。為保護民營企業正常發展,經徵求監察機關意見,於2月27日決定對張某某取保候審。

防疫物資“過期”,生產企業卻不受追究!原因是什麼?

天津市津南區檢察院檢察官遠程訊問犯罪嫌疑人。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關於政法機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意見》第六條規定,對處於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在押的企業經營者,及時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對於變更強制措施不影響訴訟順利進行,沒有繼續羈押必要的,依法及時變更強制措施。

五、依法發出執行監督檢察建議,保障企業正常經營

案例5涉案賬戶被凍結資產超標,2天內解凍

江蘇淮安某建工公司因一起合同糾紛案,於1月20日被法院裁定凍結賬戶存款1600.5萬元。因被凍結的賬戶金額不足裁定保全數額,1月21日,法院又凍結了該公司的另一賬戶。

由於賬戶回款,1月22日,該公司發現兩個被凍結賬戶的資金已超過裁定保全金額1300多萬元,遂於2月12日向淮安區檢察院提出民事執行監督申請,請求監督糾正超標保全行為。

2月13日,淮安區檢察院發出執行監督檢察建議,並與執行法院積極協調配合。14日,淮安區人民法院裁定對超標凍結的賬戶資金1300餘萬元解除凍結。17日,該公司迅速用解凍資金復工復產。

防疫物資“過期”,生產企業卻不受追究!原因是什麼?

檢察建議書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檢察官說法

最高檢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就第六批涉疫典型案例答記者問

一、專門以依法保障復工復產為主題發佈典型案例有哪些考慮?

在確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推動非疫情防控重點地區企事業單位復工復產,是一項重要任務。近一段時間來,各地都在積極有序推進企業復工復產,但這過程中也發生了一些與復工復產工作相關的案件。

在這批典型案例中,檢察機關在辦理涉民營企業家的案件時,始終堅持“少捕慎訴”的司法辦案理念。特別是在疫情期間民營經濟復工復產本就存在困難的時刻,檢察機關通過司法辦案加強對復工復產企業的平等保護、促進企業依法合規經營就更為重要。

二、此次發佈的案例中既有從嚴追訴妨害復工復產的案件,也有為保障復工復產對企業負責人慎用強制措施、慎重把握入罪關的案件,傳遞了怎樣的法治信號?

這些案例一方面體現了檢察機關對擾亂醫療秩序、防疫秩序、市場秩序、社會秩序等四類秩序妨害復工復產和危害企業合法權益相關犯罪,堅持依法從嚴追訴、絕不手軟。

另一方面,檢察機關在辦理涉及對企業復工復產有所影響的案件時,要依法妥善把握好涉案企業或企業負責人罪與非罪、捕與不捕、訴與不訴的問題,及時考慮政策上的調整和法律標準上的準確把握,還要結合辦案情況,最大限度維護受侵害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如何精準打擊侵害企業合法權益、影響正常復工復產的犯罪行為?

在辦理侵害企業合法權益、影響正常復工復產的案件時,主要體現的是從嚴、從快和最大程度幫助企業追贓挽損。

在維護疫情防控秩序的同時,企業開始有序復工復產,對防疫物資、生產物資的需求激增,讓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機。為切實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工作,檢察機關要依法從嚴追訴詐騙等擾亂市場秩序的犯罪,震懾犯罪,著力營造有利於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法治環境。

另外,如果涉案企業認為自身合法權益因案件查處受到影響的,也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檢察機關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或應當立案而未立案,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理由,認為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立案。

四、在辦理涉嫌犯罪企業或企業負責人的案件中,檢察機關怎樣在依法辦案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保障復工復產?

企業負責人和技術骨幹對於企業發展至關重要,復工復產企業更是如此。在辦理相關案件時,檢察機關要充分把握依法辦案和支持企業復工復產之間的關係。

對於涉嫌犯罪的民營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核心技術骨幹,綜合考慮其主觀故意、危害後果、違法情節,準確認定社會危害性和社會危險性,並依法積極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自願認罪、真誠悔罪並取得諒解、達成和解,尚未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社會危害不大的案件慎用逮捕強制措施。已經逮捕的應當及時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對涉嫌罪行不是特別嚴重、不會影響訴訟正常進行、沒有繼續羈押必要的,應當變更為非羈押強制措施;罪行較輕、依法可以不起訴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涉嫌犯罪的企業,就罰金刑提出量刑建議時要充分考慮企業的資產狀況和經營需要,提出適度罰金刑量刑建議;對於繳納罰金確實有困難的,可以建議法院裁定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繳納。

五、前五批都是刑事案件,這次發佈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是民事監督案件,這種變化的考慮是什麼?

隨著疫情防控工作的持續深入,統籌防疫和經濟社會發展進入新階段。相關案件也不僅僅涉及刑事案件,還可能涉及到民事、行政、公益訴訟等方面的案件。

就這次發佈的案例來說,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檢察機關對於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保護和企業復工復產問題一直高度關注,充分認識到依法維護和保障企業合法權益,為企業依法合規經營營造良好法治環境至關重要。

延伸閱讀

3月20日,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4名涉非法捕撈水產品的當事人在區檢察院、法院、森林公安局以及區人大、政協代表的共同監督下,在茅巖河鎮碼頭投放自行出資購買的18萬尾魚苗,用於修復其毀損的漁業生態。

這是張家界市首例針對非法捕撈水產品通過公益訴訟途徑進行生態修復的案例。

同日,永定區漁業資源生態修復司法行政公益增殖放流基地揭牌成立。此後全區非法捕撈水產品的當事人將在此履行投放魚苗、修復漁業資源的義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