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籍華人跑步女15天離境未來10年,就是親人兩行淚。

澳大利亞籍華人梁某妍在北京租住,因為不配合規定。沒過14天隔離觀察期,就不戴口罩擅自外出跑步,工作人員督促勸阻時態度蠻橫。居然高喊騷擾救命令網友大跌眼鏡。梁某妍今年47歲,就職於拜耳醫藥保健有限公司,之前是3月14日由首都機場入境進京。工作居留許可有效期至2020年9月5日。3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七條等規定,決定依法註銷梁某妍工作類居留許可、限期離境。

澳籍華人跑步女15天離境未來10年,就是親人兩行淚。

前面針對這位女士的行為導致拜耳公司將其辭退的行為進行過簡短的闡述,因為從當場公安的出警效果看,已經口頭警告了這位女士,在違反將會採取強制措施,後續,該女士沒有再出過門。 很多朋友表述將其驅逐出境,我在回覆評論時分析從主客觀角度,還不至於採取如此嚴厲法律措施。但是基於疫情防範的特殊時期,特殊需要,限制離境這個措施就極快的速度發生在了這個女士的身上。

只能說自己種的果自己吃吧,希望長記性。以此為戒無論是哪個國籍,都是要信守當地的法律和規則不然,逞一時之勇毀終身。 那麼問題來了,這裡面瞎聊一下就當解悶了,驅逐出境和限期離境有什麼區別嗎?

澳籍華人跑步女15天離境未來10年,就是親人兩行淚。

1、關於措施強度上區別:限期離境是指給被處罰人一個明確的出境最後期限,限其在規定的最後期限到來之前離開,並不對違法行為人採取強制措施;驅逐出境則可以對當事人採取強制帶離等強制措施。

2、關於離境期限上區別:依據外國人出境入境管理條例的規定,外國人被限期出境的,離開我國境內的期限不超過15天,如果驅逐出境的,應該要24小時內執行。

3、在宣告主體上區別:限期離境由公安等安全部門宣佈的,屬於行政行為;驅逐出境由法院進行宣判,屬於法律措施。 所以,驅逐出境和限制離境由很大區別,並不是一樣的,驅逐出境在使用條件上要嚴厲的多。 希望這位女士接受這個懲罰,收拾行李儘快回“國”,不然在期限內沒有離開,那接下來面對的可就是被遣送出境了,這樣的話,未來1-5年都回不來中國,也見不到中國的親人了,當然不排除其家人去看她,但是多丟人呀。 希望這位女士別把事情搞大了,搞嚴重了,搞到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上來,那麼,就是驅逐了,這個就好玩了,一旦落實,未來10年,就是親人兩行淚,遙望中國不能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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