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交通廳原廳長周舒受賄案二審維持原判

3月1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法院對上訴人周舒受賄案二審宣判,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周舒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

  固原市中級法院一審查明,2003年至2013年,周舒利用其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廳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承攬工程及撥付工程款中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先後65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720餘萬元。固原中院審理後認為,周舒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鑑於周舒的犯罪所得已全部追繳在案,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條款規定作出判決:被告人周舒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對扣押、凍結在案的犯罪所得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周舒不服,向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真審查了上訴人周舒上訴理由,並訊問了上訴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了全面審查。經審理,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且一審法院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白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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