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有時效 超期財產受損失

訴訟時效可能影響案件成敗,殊不知申請執行也有時效,超出法定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再提出申請,財產權利將直接受到損害。

王某在某銀行貸款90000餘元,其友豐某為其擔保,該筆借款到期后王某並未及時償還,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官主持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約定王某於2016年1月12日前還清本金,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是約定時間到後,王某依舊沒有履行還款義務,於是銀行在2020年3月15日向黃驊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月16日,當黃驊法院執行幹警向被執行人王某、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時,二人當場提出異議。“案子過了這麼多年,銀行從來沒有催過還款,現在還能申請執行嗎?訴訟有時效,執行難道沒有時效嗎?”隨後,王某二人向黃驊法院提交了執行異議申請書,請求中止執行。

收到異議申請後,承辦法官對案件情況進行了全面梳理,圍繞銀行是否超過申請執行時效的關鍵點,第一次時間與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進行了溝通,進一步瞭解案件相關的情況,審查執行時效是否有中止、中斷的情形。

經過梳理發現,調解書約定的生效日期為2016年1月12日,但是銀行申請執行日期為2020年3月15日,這期間已經過四年多的時間,遠遠超出兩年的申請執行時效規定。且經核實,銀行拿到調解書後,也從未向兩位被執行人主動提起還款事宜,而是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不存在執行時效中止、中斷的情況。綜合審查情況,銀行申請執行確實已經超過執行時效。

經過法官釋法,銀行了解了執行時效的相關法律規定,也正視了超過時效申請執行的現實,於是撤回了對兩名被執行人的執行申請,而兩位異議人也一同遞交了撤回執行異議申請。

【法官說法】

一、執行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本案中,銀行在訴訟程序結束後,忽視法律賦予的追償財產權利,未在第一時間申請強制執行,且在後續未向被執行人主張還款權利,進而導致超出時效申請執行,財產權益直接受到影響。

二、為什麼超過申請執行時效,銀行還可以繼續申請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被執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後,又以不知道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執行迴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簡單來說,就是申請執行人超期兩年時效申請執行的,法院依舊保護其合法權益,但如果被執行人對其超期申請的行為提出執行異議,經審查成立的,法院對其異議予以支持並將對案件不予執行。被執行人履行全部或部分義務後,再以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迴轉已履行的內容或者不再繼續履行剩餘義務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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