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體群主 :“微信群主踢群第一案”判了!

以下文章來源於三X計算機網絡犯罪辯護研究 ,作者WalleLawyer

@全體群主 :“微信群主踢群第一案”判了!

三X計算機網絡犯罪辯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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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踢群案是司法對網絡自治權利的肯定,但權利與義務是一體的,無論是從國外立法趨勢,還是我國未來治理網絡社會的需要來看,互聯網企業、群主甚至每個人都將可能成為網絡空間管理的義務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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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前天,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送了一篇文章,公開了2019年7月山東一起微信群主將群員踢群被訴案(以下簡稱“山東踢群案”)的判決結果,認為該案屬於互聯網群組自治規則的運用,不產生民事法律關係,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


實際上,該案並不是類似案例的第一案。2019年3月26日,陝西省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判決微信群主“天潤公司”承擔侵權責任(以下簡稱“陝西侵權案”)。


所以,不管是從時間上看還是從結果上看,我們認為,首次公開群主對群員管理不善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的陝西侵權案,才算得上是司法實踐中的第一案。


1.

群主既有自治的權利,也有擔責的義務


根據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的《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一款:“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


據此,陝西侵權案法官認為,被告作為群主,對群員發佈信息疏於管理,故應承擔相應責任。


簡而言之,如果群主疏於管理可能要一同承擔相應責任。


因此,為了避免承擔不必要的責任,群主對群員進行管理便成了應有之意,但群主或管理員對微信群的管理手段比較單一,既不能限制成員發言,也不能刪除成員發佈的內容,往往只能選擇“踢群”。而山東踢群案的裁判精神,從判例上也給了群主“踢群”的自治權利。


而且,為履行對網絡信息內容管理的協助義務,群主對群成員進行直接管理也已經是必然的趨勢:


2020年3月1日起,《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正式施行,其中第十九條規定“網絡群組、論壇社區版塊建立者和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版塊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等,規範群組、版塊內信息發佈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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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應該理性地看到,山東踢群案是從司法角度肯定了群主進行自治的權利,但權利與義務屬於一塊硬幣的兩面,它們永遠是緊緊擁抱在一起的。陝西侵權案的判決就是讓我們要對這個現實有一個清晰的認識。


2.

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廣義界定,既是現實管理的需求,也是未來立法的趨勢


雖然新施行的《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並沒有明確“群組建設者”究竟屬於“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還是“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實踐中對此亦沒有清晰的界定。


但是我們認為,根據現在國家對網絡嚴格管理的政策趨勢,如果從其表面形式及協助管理內容的義務來看,“群組建設者”很容易被從廣義上認定為既屬於“服務平臺”,也屬於“網絡服務提供者”。


就世界範圍內看,對網絡服務提供者設立信息內容監管義務是各國立法的趨勢,歐盟2000年《電子商務令》規定了提供者管理義務;德國在1997年《電信服務法》規定了內容管理義務;《美國法典》則規定了服務提供者免責的條件。


經過對比,以上內容可以總結為:


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的責任應當依據其提供的具體服務內容進行具體劃分,如“傳輸”“緩存”“存儲”服務等,服務提供者原則上應當承擔一般管理義務,但不承擔審查信息內容的義務,除非同時滿足“知曉內容”“技術上能夠阻止”“阻止不超過承受能力”等條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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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播放器


值得一提的是,當年轟動一時的快播案,雖然法院認定“快播公司具備承擔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的現實可能……”[2],但是判決書也沒有從服務內容、管理義務、技術實現的角度進一步解釋何為現實可能。


就我國而言,根據《刑法》《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反恐怖主義法》《網絡安全法》及其他大量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我國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分為中間服務提供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網絡交易服務提供者,但各類服務提供者的管理義務基本無差別。


因此,基於嚴格管理的現實需要以及立法上的粗疏,一些提供次要服務內容的企業或個體難免也要承受一些較重的義務或責任。從風險防控的角度來說,這一點也需要大家注意並保持警惕。


3.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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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網絡服務提供內容


各類提供網絡服務的企業以及各類群組、平臺建設者應當充分意識到,物理社會與網絡社會的雙層社會時代已經到來,網絡社會未來需要更多參與主體共同維護,山東踢群案讓我們意識到我們作為網絡維護主體所具有的權利,但陝西侵權案、世界趨勢及國內法律法規等同樣讓我們警醒,我們還需要履行相應的義務。


註釋及引用:

[1]參見《網絡服務提供者協助管理義務及形式責任的邊界——從“快播案”判決及相關評論切入》 作者:皮勇 《網絡犯罪與安全(2018)》2019年5月第1版 第173頁

[2]參見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5)海刑初字第512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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