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男子自購車輛接送失足少女賣淫 非法獲利近7萬元

廣東揭西縣人民檢察院2020年3月20日發佈案件信息,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組織賣淫罪、侯某某涉嫌協助組織賣淫罪起訴書!


揭陽男子自購車輛接送失足少女賣淫 非法獲利近7萬元


被告人王某甲,綽號四眼、四目,男,1970年出生,漢族,小學文化,廣東省揭陽市揭西縣人,住揭西縣鳳江鎮。因組織賣淫罪嫌疑,經揭西縣公安局決定,於2019年2月1日被揭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組織賣淫罪,經本院批准,於2019年3月8日被揭西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綽號光頭,男,1982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江西省贛州市信豐縣人,住廣東省揭西縣。無前科。因協助組織賣淫罪嫌疑,經揭西縣公安局決定,於2019年4月24日被揭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協助組織賣淫罪,經本院批准,於2019年5月28日被揭西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綽號光頭,男,1970年出生,漢族,小學文化,廣東省揭陽市揭西縣人,住揭西縣鳳江鎮鴻。因協助組織賣淫罪嫌疑,經揭西縣公安局決定,於2019年2月1日被揭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協助組織賣淫罪,經本院批准,於2019年3月8日被揭西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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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2月份開始至案發,被告人王某甲先後安排、調度黃某甲、梁某某、沈某某、方某某梅、肖某某、張某某等賣淫人員進行賣淫活動,利用棉湖鎮xx賓館的815、818等房供自用和賣淫人員休息等待接客,每賣淫一次收取嫖某某400元(包夜則500元),其中100元(包夜抽200元)歸某某所有,另外300元某甲賣淫人員,被告人侯某某、王某乙為賣淫人員提供接送。


在嫖娼人員找到王某甲表示需要性服務時,王某甲會與嫖娼人員協商好價格、服務人員和服務地點,通過微信、電話、口頭通知等方式告知賣淫人員,由賣淫人員乘坐侯某某的車(粵V26xxx福特小汽車)或王某乙的車(粵BOFxxxx現代小轎車)前往賣淫地點。侯某某、王某乙在明知王某甲安排賣淫人員從事賣淫活動的情況下,多次運送賣淫人員往返賣淫地點,其中侯某某以賺取車費從中非法獲利,王某乙則從嫖娼人員處賺取100元某乙200元差價非法獲利。經統計,王某甲已非法獲利人民幣68300元。


2019年1月30日晚至31日凌晨,王某甲先後安排賣淫人員前往金和鎮xx酒店、棉湖鎮xx賓館、棉湖鎮xx酒店進行賣淫活動,31日凌晨3時某某,公安民警在棉湖鎮xx酒店519 號房和529 號房查獲4對正在進行賣淫嫖娼活動的人員,隨後在xx酒店停車處抓獲侯某某,在xx賓館815房抓獲王某甲。2019年4月24日,公安民警在棉湖鎮xx公寓504房內抓獲王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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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無視國家法律,組織3人以上進行賣淫活動,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侯某某、王某乙明知他人實施組織賣淫活動而為其運送人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協助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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