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不應該廢除連坐制度?

寶黛釵鳳璉平尤


除非是重大刑事案件的除外!其他輕判的應該廢除,這是封建社會的產物!應該記過,記大過!犯法也給年限的,例如涉及到一些治安行政拘留案件,五年不能從事什麼職業,給人一個改造自心的機會,更不能一直棍子打死,讓人感到絕望了!


吾是外人


連坐法是指一人犯罪誅九族的做法。想想“傾巢之下豈有完卵”這句成語是怎麼產生的。連坐是親人與犯罪人同罪,一併殺掉。

連坐法的原意是要把今後報仇的人也要殺掉,是典型的惡法。秉著“法不悖人倫,法不傷無辜”的原則,應該廢除。

追責的方式很多,有追刑責,有追民事責,並非與犯罪人同罪,所以一併追責不是連坐,是各擔其責。

對有罪有過的人一併追責,不是連坐。這通常對以下三類人實施:

1,與犯罪行為有因果關係的人。

比如:未成年人犯罪,其監護人是有過的,應該一併追責。

現在有不少的家長認為:孩子強勢一點不吃虧。而孩子自己也認為:我未成年不擔責,而囂張跋扈。現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在客觀上是保護了少年罪犯。因此,應對其監護人應一併追責,才能真正管教好下一代。

2,不當獲得利益的人。

比如貪腐與老賴,出現了“一人犯法幾代人幸福”的狀況,甚至有知情者參與鼓勵、放縱、支持,理應一併追責。

3,公務員未監督家人。

家人犯罪,公務員不及時舉報,就應引咎辭職。自家都沒有管好,何以管理社會?這是官德政德。對於有知情不報或間接參與者,應一併追責。

管理社會,從管好家庭開始。

執法對社會的作用,遠大於守法。或者說,只有在良好的執法環境下,民眾才會守法。


教育反思者


應該讓一些人承擔責任。因為他們是受益者!因犯罪人獲得了利益他們是受益者。如不懲罰就會過著逍遙自在的生活。而國家和個人的損失就不能彌補。而他們卻逃脫法律的制裁。如果確實沒有參與則可免責。有連坐也是讓人有所顧忌。不助紂為虐!


孝行天下感恩父母


有一家人,男人在外面坑蒙拐騙,欠了幾屁股債,在我們小區買了一套房子,然後離婚,淨身出戶。現在狀態是離婚不離家,現在法院拿他也沒辦法。連坐不連坐,該分情況。


回卯就笑


連坐製為封建社會用語,現今稱責任追究制。這是人類社會管理的重要一環,世界各國無論採用何種社會體制,都在廣泛使用,所有不是廢止,而是要更加規範與細化!


盜火者85182


這個命題好像有點籠統了:我只能對於老賴的這個連坐來說一下個人觀點。所謂連坐制度我是支持的,不能讓老賴的行為,形成了那種(痛苦我一個,幸福幾代人)。如果不對老賴連坐,對廣大的民眾和受害者是不公平的,簡單點就是;老賴用賴到手的資金轉移或者其他方式留給自己的子女下一代親人,對受害者的不公平;老賴的子女和親人是真正的受益人,但是這些資金卻是老賴不法行為得來的,同時老賴的行為他們是知情者卻享受這些資金加以利用;老賴的行為給下一代子女親人潛移默化做了一個榜樣,附帶遺傳性同時又給社會埋下了一個極其危險不定時炸彈;社會群體的危害性;資金的黑話白話可能性;等等。連坐處罰感覺罰得輕了,應該再加強對老賴子女親人五代以內的財產遺產控罰。堅決打擊老賴行為,堅決支持對老賴的連坐等處罰。


又阝氵皮


覺得現在銀行貨款之事的連坐制度欠妥。貨款時當事人的兒孫不在場也沒有簽字畫押,憑什麼以後就要他們來還,不還就進黑名單,那麼請問你銀行把貨款給時就不應該周詳考慮嗎?你銀行就沒有一點責任嗎?現在許多是誘惑人貨款的,許多青年抵不住誘惑就貨款就成了不白之寃,難道你銀行出行一道道誘惑廣告就沒有一點責任嗎?


金通硬1


傳統意義上的連坐制度,大概是指一人犯罪,株連九族吧,這種連坐制度不符合現代文明社會的法治精神,故已在世界上大多數國的憲法和刑法規定中得到了廢除。但在民事法中,當出現利益關係和責任連帶關係的有實行類似連坐的制度,如人們所說的父債子還,在繼承法上有規定的。另外,就一個單位內部或是上下級在某些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對其相關人員實行追責制,有類似連坐的意味,否則無人負責,追責機制就會無法實行。以上僅為個人理解。


雲淡風輕13930456


不應該

在此事件中直接受益和間接受益者皆應連坐。

貪汙者因其貪汙其家人會有更多本不該有的錢,其朋友得到好處如升遷,獲利等皆應連坐。在一件錯事上,不僅直接相關者有大責,其他相關者也有責任

殺人者其父母亦有罪,管教不嚴。

工人在公司出事等,其上級與老闆皆有罪。

要正視連坐。在事件中一切相關者皆應為事件負責。當領導者須要對其管理下的事務負責。大領導應對其下小領導所犯錯誤負連帶貢任?

連坐是必須的,可正視聽,正言行,行正道。不可費除


三千紅塵蝶夢浮生


未成年人犯罪,其法定監護人必須承擔責任。這不是連坐制,而是懲罰其教育失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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