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且醉酒驾驶摩托车 两人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3月24日,祁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两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高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被告人汪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六百元。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人分别于2019年5月19日、2019年6月15日,无驾驶资格却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分别导致与他人驾驶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发生碰撞。两起事故发生后,祁门县公安局接到报警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两被告人有酒驾嫌疑,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6mg/100mL,被告人汪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229.0mg/100ml,远超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80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两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 mg/100ml以上,依法从重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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