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欠稅及滯納金不用再同時繳納

定了,欠稅及滯納金不用再同時繳納


定了,欠稅及滯納金不用再同時繳納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徵管若干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三、納稅人繳納欠稅及滯納金時,是否必須一併繳納?

按照規定,納稅人繳納欠稅時必須以“配比”的辦法同時清繳稅款和相應的滯納金,不得將欠稅和滯納金分離處理。例如,A公司產生欠稅200萬、滯納金40萬,若A公司籌集120萬用於清繳欠稅,根據“配比”要求,此120萬中用以繳納稅款的部分為100萬、用以繳納滯納金的部分為20萬。此次“清欠”後,A公司還有欠稅100萬、滯納金20萬,並按100萬欠稅為基數繼續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為此,《公告》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應繳納的欠稅及滯納金不再要求同時繳納,可以先行繳納欠稅,再依法繳納滯納金。按照《公告》規定,上例中A公司可以先將120萬全部用以繳納稅款,這樣“清欠”後A公司還有欠稅80萬、滯納金40萬,並按80萬為基數繼續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四、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應辦而未辦營業執照,但發生納稅義務的,是否可以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為便利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及時辦理稅款繳納等涉稅事宜,《公告》明確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應辦而未辦營業執照,但發生納稅義務的,可以按規定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定了,欠稅及滯納金不用再同時繳納

六、納稅人如何解除非正常狀態?

《公告》取消了“非正常戶解除”業務。已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只要就其逾期未申報行為接受處罰、繳納罰款,並補辦了納稅申報的,稅收徵管系統自動解除非正常狀態,無需納稅人專門申請解除。對原稅收業務作出兩項優化:

一是在解除前的事項處理上,《公告》僅要求納稅人接受處罰繳納罰款、補辦申報。對繳納補辦申報產生的稅款和之前產生的欠稅,不作前置要求,更好方便納稅人辦稅;

二是在非正常狀態解除上,實現系統自動解除。原政策下,納稅人需提供情況說明和解除非正常狀態的理由,有的稅務機關還就其非正常狀態期間經營情況進行調查。《公告》取消“非正常戶解除”業務,通過系統自動實現,不需要納稅人專門辦理。


《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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