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挂床”住院 不合理费用自行买单

湖南法院网讯 2018年11月28日16时25分许,被告郭某驾驶轿车与原告张某驾驶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原告张某被送往韶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经诊断,原告伤情为:1、右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多处皮肤擦伤及软组织挫伤。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至2018年12月4日在韶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2018年12月4日转入江南医院继续住院治疗至2019年6月11日,此期间为189天,2019年2月13日至6月11日共计118天,江南医院对原告张某基本上未进行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

庭审中,双方就张某的住院天数产生争议,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费用单据显示,2019年2月13日至6月11日共计118天,江南医院对原告张某基本上未进行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不应计算为住院,住院期间为2018年11月28日至2019年2月12日,共77天。最终,法院对张某不合理住院期间所产生的费用不予支持。

法官后语:挂床住院现象是指患者已经不需要继续治疗应当出院却故意留院,不办理出院手续的现象。这种现象在交通事故纠纷中时有出现。患者为了得到更多的赔偿,采取挂床的方式扩大自身的损失,由此产生的床位费和因住院所衍生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项目的损失数额必然增加,无疑加重了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则有可能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更大的利益。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挂床治疗行为人为造成了有限社会资源的浪费,既不道德,又与现代社会通行价值判断标准相背离,且违反法律规定,受害人因挂床治疗而扩大的损失应自行负责,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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