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7月1日起實行 違規房產開發最高處200萬罰款

定了!《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7月1日起實行 違規房產開發最高處200萬罰款

西部網訊(記者 李卓然)3月25日,經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審查批准了《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自2020年7月1日起實行。

這是該《條例》自2013年7月26日批准,2017年3月30日批准修正後,作出的再一次修訂。《條例》共九章九十九條,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保護規劃、保護區域、各類保護範圍及管理、自然資源保護、人文資源保護等方面做了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規定,秦嶺範圍內禁止房地產開發,違反該規定,由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拆除,恢復原狀,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明確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區的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範圍

《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區的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範圍進行了明確規定。

《條例》規定,海拔2000米以上區域,秦嶺山系主樑兩側各1000米以內、主要支脈兩側各500米以內的區域為核心保護區;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的核心保護區,世界遺產為核心保護區。此外,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以及自然保護區一般控制區中珍稀瀕危野生動物棲息地與其他重要生態功能區集中連片,需要整體性、系統性保護的區域均為核心保護區。

除核心保護區、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範圍外,海拔1500米至2000米之間的區域;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的一般控制區,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溼地公園等自然公園的重要功能區,植物園、水利風景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野生植物原生境保護區(點)、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國有天然林分佈區,重要溼地,重要的大中型水庫、天然湖泊;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為重點保護區。

在秦嶺範圍內除核心保護區及重點保護區以外的區域,為一般保護區。一般保護區範圍應當嚴於《陝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關於一般保護區範圍的劃分標準劃定。

秦嶺範圍內禁止房地產開發等活動

根據《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秦嶺範圍分為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

《條例》第三十六條明確,秦嶺範圍內,禁止房地產開發,開山採石,新建宗教活動場所,新建、擴建經營性公墓、新建高爾夫球場,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同時,《條例》還規定,秦嶺山體坡底以上區域,除實施能源、交通、水利、國防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和戰略性礦產資源勘查項目外,還禁止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擴建、異地重建宗教活動場所,新建水電站,新建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度假山莊,削山造地、挖地造湖。

除《陝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另有規定外,核心保護區內不得進行與生態保護、科學研究無關的活動;重點保護區內不得進行與其保護功能不相符的開發建設活動。

值得注意的是,與《陝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相比,《條例》將一般保護區納入了禁止房地產開發等活動的區域,範圍更廣,要求更嚴。

違法進行房地產開發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針對違法違規行為,《條例》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對違反《條例》規定,在秦嶺範圍內違法進行房地產開發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拆除,恢復原狀,並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條例規定,非法勘查礦產資源的,由資源規劃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非法開採礦產資源和開山採石的,由資源規劃部門責令停止開採,沒收採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根據違法情形依法可並處違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可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萬元以下罰款;對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造成礦產資源破話的,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採礦許可證。

對其他實施相關禁止行為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拆除,恢復原狀,並依法處以罰款。

依法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地區給予生態保護補償

《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西安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依法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地區給予生態保護補償,指導和推進生態環境收益地區與生態保護地區、流域下游與上游之間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建立橫向補償關係。

同時,《條例》還明確,秦嶺範圍內實行礦業權退出補償機制。礦業權退出補償辦法由西安市人民政府制定。其中,秦嶺山體坡底以上區域已取得礦業權的企業和秦嶺範圍內現有采石企業,應當在西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退出,並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義務。資源規劃、生態環境、秦嶺保護部門對企業退出和履行義務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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