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總局:5月1日起可依法組織和舉辦體育賽事

國家體育總局:5月1日起可依法組織和舉辦體育賽事


引言

國家體育總局正式對外發布《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除國際體育賽事活動及特殊賽事之外,體育總局對體育賽事活動一律不做審批,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均可依法組織和舉辦體育賽事活動。


國家體育總局:5月1日起可依法組織和舉辦體育賽事


3月16日, 國家體育總局正式對外發布《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國家體育總局(以下簡稱體育總局)負責全國範圍內體育賽事活動的監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體育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體育賽事活動的監管。


《辦法》表示,自5月1日起,除國際體育賽事活動,健身氣功、航空體育、登山等運動項目的體育賽事活動,另有行政審批規定的,按照規定程序辦理。體育總局對體育賽事活動一律不做審批,公安、市場監管、衛生健康、交通運輸、海事、無線電管理、外事等部門另有規定的,主辦方或承辦方應按規定辦理。


《辦法》要求,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地方體育總會、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地方性單項體育協會以及其他體育協會

(以下簡稱體育協會)按照法律法規及各自章程負責相關體育賽事活動的服務、引導和規範。


地方體育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地方人大和政府的相關規定,減少體育賽事活動審批;對保留的審批事項,不斷優化服務。


  地方體育部門應當積極協調推動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建立體育、公安、衛生等多部門對商業性、群眾性大型體育賽事活動聯合“一站式”服務機制或部門協同工作機制。


  《辦法》明確,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均可依法組織和舉辦體育賽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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