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备案日期前发生的符合免税条件的销售行为可以免增值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若干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一、在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执行起始之日至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审批)手续期间,发生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应将专用发票全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溯及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执行起始之日的备案手续,已缴税款可申请退库或抵减以后月份应纳税款。凡无法全部追回的,一律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因此,在备案日期前发生的符合免税条件的销售行为,须将专用发票全部追回后申请办理溯及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执行起始之日的备案手续,方可免税并对已缴纳的税款办理退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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