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導讀】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印發《關於加強法治鄉村建設的意見》(附全文)


【法政導讀】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印發《關於加強法治鄉村建設的意見》(附全文)

【法政導讀】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印發《關於加強法治鄉村建設的意見》(附全文)

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印發《關於加強法治鄉村建設的意見》

  近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印發了《關於加強法治鄉村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意見》指出,《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和《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明確提出建設法治鄉村重大任務。《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指導意見》對法治鄉村建設提出明確要求。

  《意見》強調,法治鄉村建設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按照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總體要求,加強黨對法治鄉村建設的領導,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著力推進鄉村依法治理,教育引導農村幹部群眾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走出一條符合中國國情、體現新時代特徵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鄉村之路,為全面依法治國奠定堅實基礎。

  《意見》強調,在推進法治鄉村建設中,要堅持和加強黨對法治鄉村建設的領導,堅持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地位,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充分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確保法治鄉村建設始終沿著正確方向發展;堅持人民群眾在法治鄉村建設中的主體地位,做到法治鄉村建設為了群眾、依靠群眾,過程群眾參與、效果群眾評判、成果群眾共享,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堅持法治與自治、德治相結合,以自治增活力、法治強保障、德治揚正氣,促進法治與自治、德治相輔相成、相得益彰;堅持從實際出發,根據鄉村自然環境、經濟狀況、人口結構、風土人情等不同情況,因地制宜開展法治鄉村建設,勇於探索創新,注重工作實效。

  《意見》強調,法治鄉村建設要著力完善涉農領域立法,規範涉農行政執法,強化鄉村司法保障,加強鄉村法治宣傳教育,完善鄉村公共法律服務,健全鄉村矛盾糾紛化解和平安建設機制,推進鄉村依法治理,加快“數字法治·智慧司法”建設,深化法治鄉村示範建設。

  《意見》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全面落實《中國共產黨農村工作條例》,把法治鄉村建設作為全面依法治國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基礎工作來抓,落實縣鄉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加強領導、統一部署、統籌協調,及時研究解決法治鄉村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各地要把法治鄉村建設納入本省、市、縣法治建設總體規劃,確定重點任務,分步實施,紮實推進法治鄉村建設。


《關於加強法治鄉村建設的意見》

全文如下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和《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明確提出建設法治鄉村重大任務。《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指導意見》對法治鄉村建設提出明確要求。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進法治鄉村建設,為全面依法治國奠定堅實基礎,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供良好法治環境,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按照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總體要求,加強黨對法治鄉村建設的領導,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著力推進鄉村依法治理,教育引導農村幹部群眾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走出一條符合中國國情、體現新時代特徵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鄉村之路,為全面依法治國奠定堅實基礎。

  (二)基本原則

  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和加強黨對法治鄉村建設的領導,堅持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地位,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充分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確保法治鄉村建設始終沿著正確方向發展。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人民群眾在法治鄉村建設中的主體地位,做到法治鄉村建設為了群眾、依靠群眾,過程群眾參與、效果群眾評判、成果群眾共享,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堅持法治與自治、德治相結合。以自治增活力、法治強保障、德治揚正氣,促進法治與自治、德治相輔相成、相得益彰。

  堅持從實際出發。根據鄉村自然環境、經濟狀況、人口結構、風土人情等不同情況,因地制宜開展法治鄉村建設,勇於探索創新,注重工作實效。

  (三)主要目標。到2022年,努力實現涉農法律制度更加完善,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更加完善,基層執法質量明顯提高,幹部群眾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自覺性明顯提高,鄉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明顯提高。到2035年,鄉村法治可信賴、權利有保障、義務必履行、道德得遵守,鄉風文明達到新高度,鄉村社會和諧穩定開創新局面,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實現現代化,法治鄉村基本建成。

  二、主要任務

  (一)完善涉農領域立法。圍繞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過程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健全完善涉農法律法規,重點就維護農民權益、規範市場運行、農業支持保護、農村生態環境治理、化解農村社會矛盾等方面加強制度建設,充分發揮法律的引領、規範、保障和推動作用。開展涉農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法後評估工作,提高農業農村領域立法科學性,促進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有效實施。結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施行情況,制定出臺涉農法律法規配套制度措施。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時修改或廢止。

  (二)規範涉農行政執法。全面深化農村基層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強化基層執法隊伍,合理配置執法力量資源,推動執法力量向基層傾斜,積極推進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規範農村基層行政執法工作,嚴格按照法定職責和權限執法。加強對執法工作監督,健全完善農業農村領域執法工作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在基層進一步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追究、侵權須賠償。加強基層行政執法人員業務培訓,嚴格實施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提高基層行政執法隊伍法治意識和職業素養,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將政府涉農事項納入法治化軌道。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村級協管員隊伍,推進網格化監管。

  (三)強化鄉村司法保障。完善司法為民便民利民措施,暢通司法便民“最後一公里”。加強人民法庭建設,完善人民法庭巡迴審理制度,合理設置巡迴辦案點和訴訟服務點,做好巡迴審判工作,最大限度減少群眾特別是邊遠農牧區群眾訴累。推動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妥善辦理涉農糾紛案件,深入貫徹落實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政策,依法打擊和處理破壞農村生態環境、侵佔農村集體資產、侵犯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等違法犯罪行為,懲治破壞農村經濟秩序犯罪,嚴厲打擊農村黑惡勢力及其“保護傘”、邪教組織,堅決把受過刑事處罰、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惡涉邪教等問題的人清理出村幹部隊伍,打擊收買外籍婦女為妻、非法收養兒童、“黃賭毒”違法犯罪活動。加大涉農案件執行和對執行活動法律監督力度,推進困難群眾執行救助體系建設,及時實現農民合法權利。完善對經濟困難的當事人緩、減、免交訴訟費的具體條件與標準。加大刑事司法救助力度,對生活困難的被害人及其近親屬依法及時給予司法救助。加強涉農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法律監督工作,確保法律正確統一實施。加大涉農公益訴訟案件辦理力度,督促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結合民族地區實際需求,進一步加強雙語法官、檢察官、律師及法律服務工作者等隊伍建設,保障各族群眾的訴訟權利。

  (四)加強鄉村法治宣傳教育。深入宣傳習近平總書記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深入宣傳黨內法規。深入開展“尊崇憲法、學習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運用憲法”宣傳教育,組織實施“憲法進萬家”活動。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緊緊圍繞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精準脫貧、汙染防治三大攻堅任務,加大以案普法、以案釋法和案例指導力度,深入宣傳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利用鄉村已有公共黨建文化設施,推進法治廣場、長廊、院壩等農村法治文化陣地建設,基本實現一村一法治文化陣地。統籌運用基層法治宣傳陣地、鄉鎮成人文化技術學校(社區教育機構)、農村文化禮堂、農家書屋,為群眾搭建有效學法平臺。充分利用“12·4”國家憲法日、憲法宣傳週、中國農民豐收節等時間節點和農貿會、廟會、各類集市等,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推動法治文化與民俗文化、鄉土文化融合發展,組織編寫、創作具有鄉土文化特色、群眾喜聞樂見的法治文化作品,廣泛開展群眾性法治文化活動。加強對村“兩委”班子成員、村務監督委員會委員法治培訓,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應對風險的能力。實施農村“法律明白人”培養工程,重點培育一批以村“兩委”班子成員、人民調解員、網格員、村民小組長等為重點的“法治帶頭人”。

  (五)完善鄉村公共法律服務。健全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加快建設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中國法律服務網、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室)三大平臺,打造綜合性、一站式的服務型窗口,為鄉村提供普惠優質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務。進一步加強鄉村法律顧問工作,落實一村一法律顧問制度,規範服務內容,創新服務方式,強化工作保障,為農村基層組織和人民群眾處理涉法事務提供專業優質便捷的法律服務。充分發揮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務、促進鄉村治理中的作用。加強涉農法律援助工作,逐步將與農民生產生活緊密相關的事項納入法律援助補充事項範圍。鼓勵公證、司法鑑定、仲裁等法律服務主動向農村延伸。完善農村留守兒童和婦女、老年人關愛服務體系,健全殘疾人幫扶制度。

  (六)健全鄉村矛盾糾紛化解和平安建設機制。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加強訴源治理,暢通和規範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通道,完善社會矛盾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努力將矛盾化解在基層,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加強基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完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網絡,積極發展鄉村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加強對人民調解員法律政策、專業知識和調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訓,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基層矛盾糾紛中的主渠道作用。整合矛盾糾紛化解資源力量,促進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深化平安鄉村建設,建立健全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公共安全體系,推進鄉村“雪亮工程”,探索建立“互聯網+網格管理”服務管理模式,提升鄉村治理智能化、精細化水平。深化城鄉社區警務戰略,加強社區和農村警務建設,大力推行“一村一輔警”機制,紮實開展智慧農村警務建設。開展農村突出治安問題專項整治,淨化社會環境。加強對社區矯正對象,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刑滿釋放人員,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等特殊人群的教育監督和服務管理。加強鄉村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健全完善村級心理諮詢室,建立經常性社會心理服務機制。推進“青少年零犯罪零受害社區(村)”創建,夯實預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基層基礎。

  (七)推進鄉村依法治理。堅持用法治思維引領鄉村治理,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村規民約規範鄉村幹部群眾的行為,讓依法決策、依法辦事成為習慣和自覺。全面推行村黨組織書記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民委員會主任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負責人,村“兩委”班子成員應當交叉任職。完善群眾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健全充滿活力的群眾自治制度,引導村民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法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等自治制度。落實和完善村規民約草案審核和備案制度,健全合法有效的村規民約落實執行機制,充分發揮村規民約在鄉村治理中的作用。注重發揮家庭家教家風在鄉村治理中的作用。全面推行村級重大事項決策“四議兩公開”制度,即村黨組織提議、村“兩委”會議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議,決議公開、實施結果公開。開展形式多樣的村級議事協商,探索村民小組協商和管理的有效方式,組織村民就村公共事務、重大民生問題開展民主協商。依法開展村級組織換屆選舉,依法公開黨務、村務、財務。編制村級小微權力清單,公開權力清單內容、運行程序、運行結果。建立健全小微權力監督制度,形成群眾監督、村務監督委員會監督、上級黨組織和有關部門監督與會計核算監督、審計監督等全程實時、多方聯網的監督體系。大力開展農村基層微腐敗整治,推進農村巡察工作,嚴厲整治惠農補貼、集體資產管理、土地徵收等領域侵害農民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依法依紀懲處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問題。加強對農業農村環境汙染等重點問題的依法治理。發揮工青婦、法學會等群團組織、社會組織在聯繫動員群眾參與鄉村治理中的作用。

  (八)加快“數字法治·智慧司法”建設。充分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數字法治·智慧司法”建設,圍繞群眾需求,提供精準化、精細化的公共法律服務,為法治鄉村建設提供信息化、智能化支撐。加強移動端的推廣使用,拓展利用移動端開展服務的新形式,實現法治宣傳、法律服務、法律事務辦理“掌上學”“掌上問”“掌上辦”。加快鄉鎮網上政務便民服務體系建設,構建全流程一體化在線服務平臺和便民服務網絡,大力推行“最多跑一次”“馬上辦、網上辦、一次辦”等便民舉措,讓農民群眾足不出戶就能辦事、辦成事。

  (九)深化法治鄉村示範建設。以“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建設為載體,通過典型示範,引領帶動法治鄉村建設。突出示範建設質量,完善“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建設指導標準,推進“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建設科學化、規範化。強化動態管理機制,對已獲得“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稱號的村定期進行復核,對複核不合格的取消“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稱號。加強“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普法骨幹培訓,提高村幹部建設法治鄉村的能力。探索建立“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第三方評價機制,提高評價考核的客觀性,提升示範建設工作水平。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全面落實《中國共產黨農村工作條例》,把法治鄉村建設作為全面依法治國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基礎工作來抓,落實縣鄉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加強領導、統一部署、統籌協調,及時研究解決法治鄉村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各地要把法治鄉村建設納入本省、市、縣法治建設總體規劃,確定重點任務,分步實施,紮實推進法治鄉村建設。

  (二)強化支持保障。將法治鄉村建設納入基層政府績效考核。加強法治鄉村建設經費保障,列入財政預算,建立正常增長機制。統籌利用好現有經費渠道,大力支持法治鄉村建設。結合優化鄉村公共法律服務和管理的需要,加大對法治宣傳陣地、基層司法所和公共法律服務站(室)及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平臺、網絡平臺的專項投入。

  (三)注重工作實效。堅持從實際出發,堅持尊重群眾意願與教育引導群眾相結合,因地制宜開展法治鄉村建設。堅決反對形式主義,不搞“一刀切”,切實減輕基層負擔,務求取得實效。

  (四)加強工作指導。加強對法治鄉村建設的組織實施和工作指導,強化督促檢查,確保各項任務貫徹落實。注重培育、選樹、宣傳法治鄉村建設中的好經驗、好做法,發揮典型引領示範作用,推動法治鄉村建設創新發展。


附件1


“全國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

建設指導標準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決策部署,助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加強法治鄉村建設,提高鄉村治理法治化水平,現就“全國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建設,制定如下指導標準。

  一、村級組織健全完善

  1.村黨組織領導作用發揮明顯,全面領導村的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領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行使職權,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保證基層民主法治建設的正確方向。村黨組織書記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民委員會主任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負責人,村“兩委”班子成員交叉任職。

  2.村民委員會及村務監督機構等工作制度健全、運行規範、履職盡責。村民委員會自覺接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工作指導和監督。

  3.村黨組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黨風廉政建設紮實有效,村級組織成員沒有受過刑事處罰、存在“村霸”或涉黑涉惡等問題,無違紀違法行為。

  二、基層民主規範有序

  4.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機構、村人民調解委員會等村級組織按期換屆、程序規範、選風良好,各類代表人數符合法定要求,選舉結果符合規定。

  5.通過民主懇談、民主聽證等村民說事、議事的方式,對村工程項目、徵地拆遷等重大民生問題開展民主協商,協商過程有記錄、協商結果有運用。

  6.村級重大事項決策實行“四議兩公開”,決策程序規範,表決、會議等記錄完整。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健全,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不少於一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7.及時依法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程序完整,內容合法,符合實際,執行規範。多種形式推進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入戶率實現全覆蓋。

  8.健全黨務、村務、財務公開制度,設有“三務”公開欄。村務、財務一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佈一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佈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公佈。

  9.制定村級小微權力事項清單,建立事項流程圖。權力清單、規章制度、運行程序、運行過程、運行結果全程公開。

  10.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接受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對其履行職責情況的民主評議。民主評議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由村務監督機構主持。

  三、法治建設紮實推進

  11.深入宣傳習近平總書記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大力宣傳憲法法律和黨內法規,廣泛宣傳土地承包、婚姻家庭、贍養繼承、生態保護、道路交通安全、勞動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民間糾紛調解、掃黑除惡等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

  12.村級組織成員、黨員、村民代表帶頭學法守法,積極參加法治培訓。將法治內容統籌納入縣級黨委對村黨組織書記輪訓內容和中央、省、市示範培訓內容,統籌納入其他有關村幹部和黨員培訓內容。

  13.依託現有基層黨建或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法治公園、法治長廊、法治宣傳欄、法治景區等陣地,廣泛開展以案普法、以案釋法、法治文藝演出、法治講座等各種形式的法治宣傳教育,基本形成群眾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圍。

  14.建有功能完備、設施健全的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人民調解室,配有至少一名村法律顧問、一名專職人民調解員。培育一批“法治帶頭人”“法律明白人”,引導群眾依法解決矛盾糾紛。協助做好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完善,“雪亮工程”及相關技防設施齊全,實現無村霸、無黑惡勢力、無黃賭毒、無邪教活動、無以拐賣的外籍婦女為妻、無非法收養兒童,社會治安良好。

  15.堅持法德並舉,組織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宣傳優秀傳統道德文化,傳承良好家風家訓,培育富有地方特色和時代精神的鄉賢文化。持續推進農村移風易俗工作,遏制大操大辦、天價彩禮、互相攀比、厚葬薄養等陳規陋習,樹立新風正氣。

  四、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16.國家各項惠農利民政策得到落實,依託鄉村自然資源、人文稟賦、鄉土風情及產業特色,發展形式多樣、特色鮮明的鄉村傳統文化、餐飲、旅遊等休閒產業,村民收入持續增加,無貧困人口,經濟社會發展在當地處於領先水平。

  17.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健康發展,公共衛生、合作醫療制度完善,村民關係平等和諧,群眾安居樂業。

  18.村容村貌綠化、美化、淨化,人與環境和諧友好,人居環境明顯改善。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效提升,滿意度不斷提高。

  五、組織保障堅強有力

  19.地方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認真落實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將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創建納入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加強經費保障。鄉鎮(街道)將創建工作納入年度工作部署,研究解決創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落實專人負責,保障必要投入。

  20.司法行政、民政部門認真履行主管部門職責,創建工作有部署、有培訓、有考核。組織、宣傳、政法、農業農村、財政等部門發揮職能優勢,協同抓好創建工作。

  各地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此標準制定本級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指導標準和實施細則。


附件2

“全國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命名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全國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申報、命名工作,推進村級民主法治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是司法部、民政部對民主法治建設成績突出的村授予的榮譽稱號,每二年命名一次。

  第三條 “全國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的申報、命名工作堅持保證質量、發揮實效、示範引領、動態管理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下列村:

  (一)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門推薦,申報“全國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的。

  (二)已獲得“全國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榮譽稱號的。

  第五條 申報“全國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一般應具有省級民主法治示範村榮譽稱號。

  第六條 “全國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申報命名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村民委員會申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縣、市、省級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門逐級審查、推薦。

  (二)司法部、民政部對各地申報推薦的對象進行審定。

  (三)對符合條件的村,在媒體進行公示。

  (四)公示期滿無異議,予以命名。

  第七條 申報“全國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國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創建自評表。

  (二)“全國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審批表。

  第八條 對已命名的“全國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定期組織複評。

  (一)省級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門負責複評工作,提出建議名單。

  (二)司法部、民政部依據相關規定,作出複評決定。

  (三)複評決定一般包括:保留、重新命名、撤銷、註銷。

  (四)複評應當採取實地抽查、書面審核、社會調查等方式進行。

  第九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全國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榮譽稱號:

  (一)村級組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村級組織成員受過刑事處罰,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惡等問題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國家安全事件、嚴重刑事犯罪案、重大安全事故、嚴重公共安全事件以及發生涉黑涉惡涉邪教案件的。

  (四)發生集體上訪事件、越級上訪事件或群體性事件,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其他與創建標準不符且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十條 被撤銷“全國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榮譽稱號的,經創建達到標準,二年後可以重新申報。

  第十一條 村被合併或拆分的,由省級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門在當年12月底前上報司法部、民政部,司法部、民政部審核後予以重新命名或註銷。

  第十二條 司法部、民政部及時向社會公告重新命名、撤銷、註銷的“全國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名單。

  第十三條 各級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門應加強對“全國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的指導管理,並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各地應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分級制定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司法部、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法政導讀】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印發《關於加強法治鄉村建設的意見》(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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