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販子是否應當判處死刑?

快速學車


法律的判決主要依據犯罪情節和犯罪後果。人販子的判決其實不算很輕,但跨度很大,5年到死刑都存在,並不是完全不判死刑。這主要依據有沒有加重情節或者造成嚴重後果。

一般的人販子是5年到10年,這部分人我個人感覺確實較輕,但他們的犯罪性質惡劣,我們可以把搶劫做對比,這兩個都是犯罪性質惡劣,一般情況下不會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不會對人身造成特別大的傷害,從這個角度講可能算合理。

加重情節10年以上,這種情況屬於犯罪性質惡劣或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比如:造成嚴重後果的,對人販子實施強暴、傷害;或者犯罪性質特別惡劣,多次拐賣、拐賣集團首要分子。對這部分人的判決我認為是合理的。

而造成被拐賣人死亡或者更嚴重情節,性質極其惡劣的會被判處無期、死緩甚至死刑立即執行。

綜上,對人販子的處罰並不清,而且並不是所有的拐賣行為都不判處死刑,只是出於尊重生命,維護法律尊嚴的角度不能輕易判處死刑,比如刑修八減少了10多種死刑罪名、刑修九又減少了9項死刑罪名,死刑的判決只會越來越少,這也是一個國家人性、文明的表現。

我們不能因為他的行為可恨就說這個人該死,那如果是這樣該死的人,該死的行為就太多了。那這樣不是太缺少法律意識了嗎?事實上人情跟法律還是要分開,既然由法院判決還是要依據法律量刑,忠於法律,這不僅體現執法判決的公正,也是我們自身利益的保障。


夏天沒蘿蔔


人販子已經不把自己當人了,所以人類也不應該把人販子當人。他們對人類家庭的危害是巨大的,所以不能白白處死,應該關起來當人類新藥的試驗品。


再說一遍


對人販子的仁慈,就是對人民的殘忍!人販子把別人的小孩賣了,比殺害兒童更慘絕人環,足以令一個家庭破碎解體!人販子比殺人犯還可恨!還要罪大惡極。一旦抓住,必需判處極刑,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那種怕人販子魚死網破的純屬歪論。人都是爹孃所生的肉骨凡胎,誰不怕死?哪怕是窮兇極惡的悍匪,在押赴刑場時都是雙腿發抖,邁不動步!明知要被判死刑,誰敢去冒這個險?!現在問題是人販子犯罪代價太輕,故人販子抱有僥倖心理,在高利潤面前挺而走險,才屢禁不絕!

殺!殺!殺!對人販子殺無赦!


東明104652356


買的判無期,賣的終身監禁不減刑,嚴重的死刑。有些犯罪,力度不夠大,要法律何用。法律不是用來約束普通人民群眾的,法律是用來懲罰犯罪分子的。法律力度不夠,震懾不了犯罪分子,法律就是一紙空談。懲,就得做到讓犯罪分子望而卻步,罰,就罰個傾家蕩產。拐賣,敲詐勒索,野生動物等犯罪,國家都有法律,為何屢見不鮮?因為當中的利益大於法律的懲罰,所以讓犯罪分子鋌而走險。有些犯罪,法律力度不夠。再有就是保護傘,是法律的最大隱患,任何觸犯法律的人,是否能做到在全國網絡公開,全民監督。


憶隨風捉影


我不是學法律的。從我個人的理解,殺人就是剝奪了被殺人的生活狀態的延續。人販其實也是如此,也是剝奪了被販賣兒童在他的生活環境下的繼續生存權利。堅決支持槍斃。


Charton


人販子和殺人差不多害的一家人不得團員,害的孩子一輩子見不到親生母親,對人販子就應該判死刑而且對買孩子的也該判刑,沒有買孩子的就少了人販子。


老萬163765590


人販子造成社會資源大大浪費。誰家的孩子上學敢不接送?僅這一點一年不但要浪費上萬億人民幣,而且也造成了小孩子失去了獨立的能力。


董其龍


我總認為,我們國家的法律,太過於人性化:對人販子的判刑太輕,一些家庭被人販搞的,家破人亡,流離失所。給社會帶來,嚴重的穩定影響,必須抓一個,殺一個。抓二個,殺一雙。才能遏制住,這類犯罪行為,再次發生!


用戶6476203833008


關於人販子這個問題,直接涉及到買賣人口和拐賣人口的事件。以前在報道中,經常看到這類事情發生,但是,其中也包括了另類情況,比如兩家:一家二胎又生了女孩,一家二胎又生的男孩,所以就會找中間人的說合並談妥和相互交換孩子,具體條件:有的給對方錢,有的只是換孩子,不附帶任何條件,但是中間人的好處費自然是少不了的,所以在嚴打人販子期間,將中間這類人也劃分為人販子,因為他們已經涉及到買賣兒童了,以至於人們對人販子的產生的痛恨至極,正因為情況不同,所以被處罰的結果也不同!


崇州重陽王


判死刑!是想置被拐賣兒童於死地嗎?就像毒販會和警察拼命一樣。我還是建議做好新生兒的指紋登記工作,被拐賣兒童可以輕易找到父母,讓人買了被拐賣的兒童白出錢,拐賣兒童沒市場了就不會有拐賣行為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