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李会永
身份证号码:4107251977****2034
性别:男
年龄:43岁
住址:原阳县陡门乡西三李村
执行案号:(2017)豫0725执恢94号
立案时间:2017年9月26日
执行法院:原阳县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原告起诉被告李会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3)原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会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现金66111元承担本案受理费1453元,李会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执行依据文书:(2013)原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原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李会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现金66111元承担本案受理费1453元,执行费912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如有线索请联系:主办法官孙法官。电话号码:0373--7580187,1390373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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