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立規“亮劍” 懲治虛假訴訟

來源: 企業觀察網 發表於 2017-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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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民商事審判領域虛假訴訟頻發,嚴重擾亂正常的訴訟秩序,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衝擊社會誠信體系。對此2016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防範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推動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加大打擊力度。
據《法制日報》2010年8月23日報道:黑龍江高級人民法院下發了《關於處理虛假訴訟行為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要求各級法院對11類民事訴訟案件重點審查是否存在虛假訴訟行為,確屬虛假訴訟的,裁定駁回起訴,對參與制造虛假訴訟行為的人從重處罰。這是黑龍江省首次立規處理虛假訴訟行為;據《檢察日報》報道,2013年以來黑龍江省檢察機關共辦理虛假訴訟監督案件113件;2014年,黑龍江查處111件虛假訴訟案件;2015年黑龍江檢察院開展專項監督活動打擊虛假訴訟。
打官司也有假。
原告與被告“手拉手”配合到法院訴訟,借用判決的形式“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就可以謀取第三方的利益。本期《法治觀察》關注發生在黑龍江省的一樁“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案”,該案第三方及其訴訟代理人和有關法學專家認為該案涉嫌“虛假訴訟”,從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案情經過
2010年9月1日哈爾濱動力區楊某向黑龍江農墾青年法庭提起訴訟,訴稱在 紅旗 農場第二作業區辦了蔬菜種植區,2010年3月從吳某手中購買了南瓜種子。吳某聲稱購買的種子是海南科傑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科傑公司)生產的南瓜種子,當時是260元每斤,共購買126斤南瓜種子。2010年5月10日到12日三天種完600畝南瓜,種植後不出苗。一直到2010年6月末南瓜不出苗問題沒有得到解決,於是提起訴訟。楊某訴吳某,而後吳某申請追加第三人海南科傑公司。


2010年9月25日楊某向黑龍江綏化農墾法院起訴,標的不斷增加,追加到180萬元。該標的超出本院管轄範圍,2010年12月16日此案移送黑龍江農墾中級法院,該院2011年1月4日撤銷本院裁定,指定本院審理;2012年2月10日黑龍江綏化農墾法院下達【2010】綏民初字第620號民事判決:判決吳某賠償楊某7560元,海南科傑公司賠償25200元;
楊某不服,上訴到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該院2012年4月28日下達【2012】墾民終字第76號民事裁定,撤銷判決,發回重審。2012年9月黑龍江綏化農墾法院[2012]綏商初字第244號民事判決,判決吳某賠償楊某1172400元,海南科傑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黑龍江省綏化農墾法院[2012]綏商初字第244號民事判決,判決吳某賠償楊某1172400元,海南科傑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上訴人楊某、海南科傑公司不服該判決,上訴到黑龍江省龍墾中級法院,2013年6月4日黑龍江省龍墾中級法院下達【2013】墾民終字第39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楊某、海南科傑公司不服,上訴到黑龍江高級法院,黑龍江省高級法院發回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2014年3月27日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下達【2014】墾民再終字第4號判決,判決吳某賠償楊某可得利益損失1640400元,海南科傑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楊某向法院遞交的證據:2009年12月1日楊某本人與紅旗農場簽訂的《農場耕地承包經營合同書》一份,該合同加蓋“黑龍江省紅旗農場”公章;2010年6月26日佳木斯市北大荒農業技術司法鑑定所(以下簡稱:北大荒鑑定所)佳北農司所【2010】農鑑意字第21號《司法鑑定意見書》,該鑑定書明確表明:受理日期2010年6月16日,鑑定日期:2010年6月19日。2010年6月26日出具了鑑定意見,總共鑑定僅僅用了6天就完成了;鑑定材料:哈爾濱香坊區法壇法律服務所委託書一份;楊某土地承包協議書一份;購買“寶慄綠南瓜”種子證明;鑑定地點:哈爾濱紅旗農場第二作業區一排三號地;鑑定結論:缺苗原因被鑑定種子發芽率低,鑑定人:李萬富和劉誌慶。

在一審、二審中楊某以自己與紅旗農場簽訂的《農場耕地承包經營合同書》為依據,起訴;
在終審黑龍江省高級法院指派“黑龍江農墾中級法院”審理,在海南科傑公司拿到“紅旗農場出具《證明》楊某沒有承包紅旗農場600畝地種植南瓜的情況下,楊某向法庭出具了與郭旭之間簽訂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且是同一地方、統一編號、同一面積的合同”;
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採信了兩份:2009年12月1日楊某與紅旗農場簽訂的600畝《農場耕地承包經營合同》;2009年11月10日楊某與郭旭簽訂600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同時採信了楊某向法庭遞交的《司法鑑定結論》等所有證據;法院對海南科傑公司證據全部不予採信,隨後判令吳某和海南種子公司敗訴;
江平法律諮詢機構在瞭解過案情始末後,認為此次案件中仍然有一些問題沒能解決。
關於楊某承包600畝土地問題。
楊某向法院遞交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上指出黑龍江省紅旗農場第二作業區600畝地,每畝按照330元繳納租金,總共支付給紅旗農場19.8萬元承包費。
據黑龍江省紅旗農場相關負責人說,事情發生後曾經詳細查閱了農場2008年以來農場對外承包土地的全部檔案,發現紅旗農場沒有與農民楊某簽訂《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哈爾濱分局農場耕地承包經營合同》,該農場從2008年到現在沒有對外承包600畝土地的記錄。

黑龍江紅旗農場檔案室工作人員拿出農場以往的《承包經營合同》與楊某提交給法院的《承包經營合同》進行比對,發現楊某這份合同涉嫌造假。1.農場對外承包經營的合同上肯定有:編號,楊某提交的合同編號空白;2.紅旗農場必須有法人專用印章,楊某提交的合同是空白;3.紅旗農場合同上封面與最後一頁“黑龍江省紅旗農場”公章,明顯大於楊某提交承包合同上公章;4.紅旗農場格式相當規範,而楊某提交的合同格式填寫混亂。
隨後黑龍江省紅旗農場出具《證明》:2009年12月1日楊某根本沒有在紅旗農場承包600畝地。楊某也沒有與紅旗農場簽訂《土地承包合同》。
黑龍江省紅旗農場第二作業區(望哈農業園區),在位於南崗區紅旗鄉2公里處,是原來的老雙城路。望哈農業園區負責人褚國輝和農場李春剛副主任告訴我們:紅旗農場第二作業區從來沒有與農民楊某簽訂過600畝土地承包協議,農場根本不認識楊某。整個紅旗農場第二作業區,根本沒有600畝的地號。
關於北大荒鑑定所《鑑定意見書》問題。
北大荒鑑定所作出的佳北農司所[2010]農鑑意字第21號顯示:北大荒鑑定所只有做了“發芽實驗”。只有做了《鑑定檢驗報告》,才能得出發芽率結論的《鑑定意見書》;因為:“發芽實驗”直接決定發芽率,直接決定鑑定結果。

根據司法部《司法鑑定文書規範》和《司法鑑定協議書(示範文本)》的通知,對《司法鑑定文書》規定:第三條 司法鑑定文書分為司法鑑定意見書和司法鑑定檢驗報告書。《鑑定檢驗報告》是《鑑定意見書》出鑑定結論的依據,沒有鑑定檢驗報告,就沒有鑑定結論。
北大荒鑑定所向農墾法院遞交鑑定文書“只有“鑑定意見書”,沒有《鑑定檢驗報告》,因此該鑑定不具備法律規定的文書格式和必備的各項內容,鑑定結論不符合證據要求和法律規範。
北大荒“發芽試驗” 違反國家標準。
《司法鑑定意見書》顯示:(一)、鑑定現場勘查時間:2010年6月19日,鑑定結果2010年6月26日。北大荒司法鑑定所位於佳木斯市,鑑定地點位於哈爾濱紅旗農場第二作業區一排三號;鑑定地點證實:佳木斯與哈爾濱相距數百公里,而北大荒鑑定所得鑑定總共用“6”天時間完成。
南瓜發芽實驗國家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3543.4-1995)——《農作物種子檢驗規程——發芽實驗》南瓜發芽率末次計數日為9天。因此發芽試驗結果應該9天后才能得出結論,(選種、消毒、浸種的時間不算在內)。
北大荒鑑定所得鑑定違反司法部《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二條: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應當依下列順序遵守和採用該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一)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二)司法鑑定主管部門、司法鑑定行業組織或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三)該專業領域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

專家觀點
針對該案,江平法律諮詢機構陳思主任認為:如果海南科傑公司提供的案件卷宗材料屬實,那麼該案涉嫌“虛假訴訟”。
600畝土地承包問題:在黑龍江農墾青年法庭、黑龍江綏化農墾法院的審理判決中,楊某都是以2009年12月1日楊某與紅旗農場簽訂的600畝《農場耕地承包經營合同》進行起訴,而在黑龍江農墾中級法院的審理中,面對海南科傑公司遞交的黑龍江紅旗農場出具《證明》,楊某並沒有在紅旗農場承包600畝地,聲稱在2009年11月10日“楊某與郭旭簽訂600畝《土地流轉協議》”;楊某既然與郭旭簽訂了600畝土地承包,為何又向紅旗農場承包600畝土地?而郭旭與楊某,楊某與紅旗農場承包的600畝是同一地點、同一面積、同一區域的地,顯然楊某的說法明顯自相矛盾;楊某承包兩個600畝,繳納兩次承包費,顯然不可能?
而楊某在向法庭出示2013年9月4日紅旗農場《證明》2009年12月紅旗農場與郭旭簽訂土地承包合同一份,在紅旗農場二隊同意郭旭將土地轉包給楊某;農場生產科無此合同。由此可見:該《證明》證實:在2009年12月楊某沒有在紅旗農場簽訂600畝承包協議;那麼在一審、二審中楊某向“黑龍江農墾青年法庭、黑龍江綏化農墾法院”遞交的起訴依據是楊某本人與紅旗農場簽訂的《土地承包經營協議》涉嫌造假。
北大荒鑑定所鑑定問題:楊某向北大荒鑑定所出具“鑑定材料”,楊某與紅旗農場在2009年12月1日簽訂的《土地承包經營協議》涉嫌造假;鑑定不具備法律規定的文書格式和必備的各項內容,鑑定結論不符合證據要求和法律規範;鑑定過程:總共用“6”天時間完成,根本不符合國家標準;南瓜發芽實驗國家標準,南瓜發芽率末次計數日為9天。

種子發芽率低並不等於種子質量“缺陷”:種子發芽率低並不等於種子質量有問題:種子質量與種子發芽率是兩碼事。因為種子不發芽或者發芽率低與當地氣候、環境、種植方法、土壤等因素有關;本案中,引起種子發芽率低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不發芽並不能證明“種子質量問題”。將種子“發芽率低”等同於種子“質量問題”這是偷換概念。
既然案件訴訟的主題:種子質量損害糾紛一案,就應該對種子質量進行檢驗,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司法鑑定程序通則》(司法部令第10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為確定田間事故原因進行田間現場鑑定,應當依據《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鑑定辦法》,實施種子質量檢驗,應當依據《農作物種子檢驗規程》和《農作物種子質量標準》。在田間現場對種子質量進行檢驗和作出的檢驗結論。因此:本案涉嫌虛構“承包600畝土地,虛構損失、虛假鑑定”涉嫌虛假訴訟。法院採信自相矛盾的證據,採信楊某的證據,偏袒一方有失公正。
虛假訴訟已入刑,黑龍江檢察機關“專項監督”。當事人提起虛假訴訟的目的無外乎是獲取非法利益,虛假訴訟嚴重擾亂了正常的民事訴訟秩序,損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衝擊了社會誠信體系。《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虛假訴訟罪】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黑龍江省檢察機關在開展虛假訴訟專項監督過程中注重內力外力相配合,即建立外部協調配合機制,建立與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機關信息共享、聯網查詢、線索移送、案件協查等協作配合機制,構建預防和查處虛假訴訟的長效機制;建立內部協調配合機制,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加強與反貪、反瀆、偵監、公訴、控申等部門的配合,建立和完善虛假訴訟案件線索的雙向移送機制,形成懲治合力,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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