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贩卖毒品犯罪团伙18名成员提起公诉

西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贩卖毒品犯罪团伙18名成员提起公诉
1、2019年5月22日、5月28日,被告人罗某汉在西林县八达镇外滩路其家附近,先后5次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何某某,共收取何某某毒资700元人民币。


2、被告人黄某先经常与罗某汉购买毒品来吸食,罗某汉许诺黄某先若能帮其卖出毒品海洛因,将提供部分毒品供黄某先吸食,黄某先见有利可图便把消息传达给何某某、黄某宣等吸毒人员。2019年5月26日,黄某先在西林县八达镇外滩路将一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黄某宣,得款100元。
3、2019年5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邓某发(另案处理)与被告人罗某汉购买毒品海洛因100元;5月28日20时,被告人邓某发又在西林县八达镇外滩路城南二巷006号与被告人罗某汉购买半克毒品海洛因,用微信转账转给罗某汉300元人民币。
4、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邓某发联系被告人黄某让其帮购买毒品海洛因,黄某在明知邓某发系贩卖毒品的情况下还让邓某发用微信转给其帮购买毒品,邓某发转了200元给黄某某,黄某某收到钱后到八达镇外滩路城南一巷013号与韦某鸥购得两颗毒品,然后将毒品放在西林县八达镇外滩路其摩托车后箱内,再截图发给邓某发由邓某发自己去取毒品。
5、被告人李某威自2019年7月初回到西林县城后,多次与“阿盖”(具体姓名、住址不详,在逃)、韦某鸥、罗某汉购买毒品海洛因,除自己吸食外还贩卖给其他吸毒人员。
6、2019年7月30日1时许,被告人韦某鸥在西林县八达镇外滩路城南一巷013号将1小毒品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李某能,李某能以手表抵毒资给被告人韦某鸥。2019年7月30日11时许,西林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韦某鸥家中查获李某能抵押给被告人韦某鸥的手表,毒品包装袋一批,在其鞋子中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8小包(净重0.43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所缴获的毒品可疑物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检出海洛因。

7、2019年8月1日,被告人李某罗联系了被告人罗某汉让其帮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被告人罗某汉称自己可以联系要得毒品,并让李某罗驱车到广南与其回合。被告人李某罗到广南后,便将4950元钱通过微信转账给罗某汉。随后被告人罗某汉向被告人陈某亮联系购买12克毒品海洛因。被告人陈某亮就主动联系了广南籍女子杨某某(在逃)以3600的价格要了12克毒品海洛因。罗某汉、李某威于2019年8月2日早被西林县公安局抓获,从罗某汉身上查获一包毒品可疑物(净重1.24克),在其身旁查获其正在吸食的毒品可疑物一包(净重0.06克),并在罗某汉家中查获电子秤一台。李某罗与罗某汉、李某威分别后便携带购买回来的毒品驱车前往隆林县,后被隆林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从其车上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包(净重9.26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从罗某汉身上及身旁查获的毒品可疑物进行毒品定性鉴定,鉴定意见为均检出海洛因。2019年8月7日西林县公安局在广南县抓获了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陈某亮、李某明,当场从李某明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4小包(分别编号为:1号净重0.31克、2号净重0.30、3号净重0.10克,4号净重1.53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从李某明身上查获的四包毒品可疑物进行毒品定性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1至3号均检出海洛因,4号检出甲基苯丙胺。

经审查,2020年3月3日,西林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德等18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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