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校外溺水,学校将主要责任划分给班主任,是否存在法律依据?

微学通


岂有此理!我是一名学生家长,我非常反感一些无良家长用这种无赖方式对待学校和老师,孩子出了一丁点事,就到学校去闹,说穿了就是要讹钱!教育局和学校领导不敢担责,不敢管,所以全部都推在老师身上。学生暑假在校外溺水与老师有什么关系?!家长干什么吃的?!强烈要求国家建立监护人责任法律法规制度,孩子溺水我们很痛心,但家长的责任不可推卸,从法律上追究其责任,才能真正让一些无良家长有警醒!


上善若水74015


学校让班主任和家长签定责任书,是越位行为。本人认为学校放假,学生与学校分离,学生的监护人已经由学校变更为学生的父母。那么,在放假期间,学生的一切活动,及其产生的后果都与学校无关。学生家长在放假期间应做好学生的日常生活和安全保障工作。诚然,放假前学校做好学生放假期间的安全教育工作,也是应该的,但不应该把学校和老师的责任无限扩大,普通班容量五十人左右,班主任分身乏术,不可能放假了跑到每个学生家里,去做好安全保护。所以,学校放假期间,学生发生任何意外,都与学校无关,更和老师没有任何关系。


胸有成竹279


学生在校外溺水身亡,是学校组织的活动呢还是课外时间自己去的呢?

如果是学校组织的活动,那没说的,肯定是学校的责任;如果是学生在课外时间自己活动的过程中溺亡,那么这与学校就没有关系了。

当然无论学校有没有责任,学生溺亡都是一件十分痛心的事情,学校让签责任状,实质就是要督促家长们重视孩子们的安全问题,另外也有规避责任的可能性。

但是即便是学校有责任,那么主要责任也是学校的而不是班主任或者带队老师的。如果学校一味地把责任推到老师或者班主任的身上,这是不对的。即便老师存在不够尽职的问题,那也是学校内部管理的问题。就学生溺亡这件事情来说,老师只是学校行为的具体执行者,不是责任主体。

所以,让班主任承担学生溺亡的主要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云山林风


没有哪条法律规定过,学校班主任对学生在校外溺水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学校教师的工作责任范围就在学校之内,怎么可以延伸到学校之外,甚至河边、湖边和海边呢?如果学校将主要责任划分给班主任,那就是乱弹琴,纯粹是胡来呢,搞不好是在害老师们呢。

班主任老师有校内负责对学生进行防溺水的安全教育责任,家长同样也有责任。

安全教育已经是老生长谈的话题了,不管在学校还是在家里,老师和家长都应对孩子们进行防溺水的安全教育。既然都共同拥有安全教育的责任,那就必须要责任书中明确说明,让班主任和家长都知道自己的职责。如果在学校里防溺水的安全教育认真搞了,也留有文字、语音或视频资料,这就是最好的证据,说明班主任老师尽到了责任。而家长一般不会准备这些东西,出了什么事,只能是家长没理。

对学生的活动管理,班主任老师只限定在校内,家长必须要负责孩子校外管理。

现在最大的争议,是学校(包括上面)无理要求老师们必须要参与校外的巡河工作,原本学校老师只负责学生在校内的管理,做好安全工作即可。但是现在却被迫参与校外管理工作,这就是使教师干了不应该干的工作,若要是出了事,你说班主任老师不背黑锅吗?因此,如果班主任老师不想背这个锅,必须要顶住压力,在签订责任状时,要求只负责校内学生安全管理,家长必须要负责孩子校外管理,这是原则也是底线。

有些家长对孩子的管教不作为,已经成了常态,学校和有关部门必须要深刻反思。

为什么年年出现学生溺水或淹亡事故,对于家长们来说却总不吸取教训呢?从根本上来说,是家长对孩子的人身安全非常麻木,总认为事故不会出在自己孩子身上。甚至侥幸地认为自己反复提醒过孩子,但是家长却不清楚自己这种只把责任履行挂在嘴上,而却无实质性的监督管理到位的行动体现,这就是纯粹的不作为不负责的行为。既然家长对孩子不负责,仅靠班主任老师去承担这个责任,既不合理又不合法。因此,有关部门和学校纯粹是干责任不清楚,意识不明的害老师举动,必须要深刻反思。

结束语: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学校必须要严肃地告知家长,如果你们对孩子的校外安全于不顾,出任何事都不要来找学校,学校不是保育院,更不是养老院,谁的孩子谁的父母负责校外全部管理,学校不替你越位担这个责。只要学校这块做到位,对于家长们来说,自然会加以重视了,甚至个别出事的孩子家长也没有任何理由到学校来闹了。


寒石冷月


这是当下教育无力,教师无权,学校无奈的一个真子集。

众所周知,学校现在是一个无限责任公司,校长和老师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发生个屁大点的事情,或者但凡和学校照粘上边的,个别家长,大多媒体,众多报刊纷纷对学校、老师、教育口诛笔伐,“校闹有理,责备无罪”是这些人坚定的信念,因为有钱赚,看热闹不嫌事大。列举几个真实案例:

1学校每年举办运动会,但是经常有一到两例伤病意外发生,比如崴了脚,撞伤膝盖。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学校的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事先也让学生做好热身并告知学生注意一些细节,防止受伤,在这种情况下的摔伤,撞伤学校是没有任何责任的,记住没有任何责任。除此之外,学校每年给学生每人都有一份保险,学生不用掏钱。可是现在家长,律师,媒体不干了,你们要是不组织,你们要是不让我娃参加比赛,我娃怎么可能受伤?不行,我就要闹。“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我闹的越大,你才会赔钱,我才不管什么法治。这就首先犯了个逻辑错误,学校组织运动会是自己孩子受伤的最重要原因,两者存在必然联系,所以学校必须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学校迫于教育局,社会的压力,只能吃压力亏,赔偿,结果就是让很多人觉得,只要是和学校有关,随便告,随便闹,学校教育、老师只能一退再退,一让再让。

2前些日子,大家都清楚的记得成都名校后勤食堂过期食品的事情吧?想想整个过程,成都这所名校当然在后勤管理存在问题,必须管理依法处置,但是后续事件是怎样的呢?一群人跑到食堂,将食堂的食物添加化学物质,用腐烂变质的食品更换学校食堂的食材,再盗用网上图片,大肆渲染,一下子激起千层浪,觉得学校怎么能做这样的事情,我们说对了吧,学校就是太黑了等等等等。殊不知,我们被一些为了私利的小人误导了,那你想想,你给教育,老师道过谦吗?我们每天对学校,对老师,对班主任有各种各样的要求,你真正做到了几点?我们这个社会难道真的是要用最高的圣人标准要求老师?

回到班主任要负责的事情上来,这纯粹是胡扯,无限放大学校与班主任的责任,任何时候,学校老师班主任最大的责任与义务都是教育教学,仅此而已,该是家庭,社会,自己承担的责任,必须自己担。


宝鸡那些事儿


孩子在校外溺水,学校将主要责任划分给班主任,没有法律依据,但我们重点应该思考如何有效减少甚至杜绝溺水事故

每年的暑假,都是学生溺水的高发期。统计数据显示,中国每年有近50000名0——14岁儿童死于意外伤害,因溺水身亡的儿童高达20000名!据玉林新闻,截止2019年6月13日,广西共发生溺水事故74起(溺水身亡人数不详,应该超过74人)。

毫无疑问,溺水,已经成了中小学意外死亡的第一杀手!

一个生命,就是一个家庭!一个生命,都是一个未来!

鉴于溺水事故造成的危害大、引发的社会关注度高。各地都采取各种措施,开展“防溺水专题教育”活动。不少地方,还通过与家长、老师签订防溺水事故责任书(承诺书)等。那么,通过签订了责任书(承诺书),是否可以有效防止溺水事故呢?一旦签订了责任书(承诺书)是不是意味着,孩子在校外发生溺水事故,老师就要承担责任呢?我们又该如何防范假期的溺水事故呢?

下面,三水三心就从这三个方面,来谈谈我的一些思考:

第一,签订了责任书(承诺书),对于防止溺水事故有一定的作用

很多人认为,签订责任书(承诺书)是一种形式,没有任何意义。这种说法,其实是比较片面的。我们知道,签字画押,都是一种责任的明确,而一旦通过一些比较庄严的仪式来签订,是可以激发内心的责任感的(下图为签订责任书现场)。

但签订一份承诺书,是否真的可以完全杜绝溺水事故呢?这样看来,又显得太过于简单了——任何工作,只要签订责任书,就可以实现目标,管理就没有用处了。

所以,签订责任书(承诺书)有一定的意义,但如果没有配套的监督反馈和责任追究机制,这种行为的效果,将大打折扣。

第二,老师只能够签订了防溺水教育责任书(承诺书),而不应该对校外发生的溺水事故承担责任

现在有一种非常不好的趋势,凡事都要追究学校的责任,而学校又会把责任推给老师特别是班主任。就以签订防溺水责任书(承诺书)为例,那是否又意味着老师要对发生在校外的溺水事故承担责任呢?

我们知道,万事不外情理法三个字。从感情的角度来説,师者父母心,每一个老师都要充分关注孩子的健康和学习,就像父母一样。所以,孩子发生溺水事故,不管是在校内还是校外,老师都应该感同身受。

但从理的角度来看,要让老师承担责任,就显得荒唐。放假了,学生回家了,有的还回到了几千公里之外的地方,甚至有孩子会出国旅游——你说,老师管得过来吗?除非,每个老师都是孙悟空,拔一根毫毛,每个孩子后面形影不离跟一个!

但可能吗?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要承担责任,就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目前,关于防溺水事故的法律,主要是《侵权责任法》,但我们从该法的第38-40条中可见,校外的事故,都不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即使是在校内,只要尽到了管理和教育责任,都不应该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老师依照法律法规,对学生进行了相应的教育,校外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溺水事故,都不应该承担责任。如果没有进行教育,也只需要承担没有教育应该承担的责任,而不是对于溺水事故承担责任!

第三,学校负责教育、家庭负责管理、社会负责宣传,有效减少乃至防止出现溺水事故,需要群策群力

其实,要想真正减少甚至彻底杜绝溺水事故,需要学校包括老师、家庭和社会各个方面都切实履职尽责到位,一旦发生事故,要积极追责到位,才能达到。

1.学校采取多种形式的教育手段。学校是教育的场所,防溺水教育不论是否该由学校进行,都已经交给了学校。自然,作为学校和老师,就要利用各种场合、开张多种形式的、有益有趣的防溺水活动,进一步增强学生的防溺水意识,提高防溺水的技巧。

2.家长对孩子做好教育和监管。毫无疑问,只有家长才是孩子防溺水教育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而事实上,我们有些家长,长期在外,基本不能照顾到孩子——有数据显示,溺水事故中,留守儿童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没有家长管,孩子难免在炎热的夏天去寻中水中的凉爽。

特别是在一些农村地区,地广人稀,野河(水塘湖库)众多,更是要加强监督管理。

3.社会要加强宣传,建立好责任追究机制。

作为社会治理的一些基本单位,比如社区、乡村,要在假期开始之前,广泛宣传,在野河、湖库设立警示标志。

而作为司法部门,要在事故发生之后,根据责任来进行判断,而不能让一些人“闹一闹就有好处”。如果学校和老师没有进行教育,理当承担教育失职的责任,而有关部门没有宣传没有设立标志,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旦是因为家长疏于监管导致出现溺水事故,就应该由家长承担责任——只有明确了责任,才能让每个方面都尽到自己的责任。

总之,孩子在校外溺水,学校将主要责任划分给班主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要有效减少甚至杜绝溺水事故,只有加强责任的落实,学校及老师、家庭和社会一起群策群力,才能达到目的。


三水三心


孩子在校外溺水,学校将主要责任划分给班主任,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究竟该谁负责,这要分情况而论。

如果是在校内学习期间,没经过班主任允许私自跑到校外游泳而溺水的,班主任和学校是要负一定的管教不严的责任。人身赔偿由参保的保险公司负责。

如果是在校内学习期间,经过班主任允许出校而溺水的,班主任和学校都要负管教不严的主要责任。班主任至少负百分之六十的责任,学校至少负百分之四十的责任。保险公司按规定仍要赔付经济责任。

如果是放学在路上出现的溺水,班主任和学校也要负一定的管教责任,在上学的路上出现的溺水,班主任和学校要负起慰问责任。

如果是已放学回到家,在双休日、节假日出现的溺水现象,班主任和学校没什么责任,全归家长承担,但慰问责任不缺。

不管何时何地何种情况,防溺水等的安全教育工作,家长和学校都要时时讲、时时抓,毫不懈怠!


东方G819


我是一名老师,当班主任。关于这个问题,我觉得有必要清楚是什么时候在校外溺水。如果是在上学期间,孩子私自跑到校外溺水身亡,那么老师是应该有一定的监管责任的。如果是在放假期间,孩子在家时跑到校外溺水身亡,凭什么还要找老师呢?

现在的班主任真的很不好当,不管什么都要实行痕迹化管理,尤其注重安全这一块儿。老师的班务工作手册,班级安全日志,以及开学时跟家长签订各种安全责任合同,甚至各类放假都有告家长书,要求家长签字,并收回执单。

我不知道这些有没有法律效益,只知道如果出了事,班主任老师没有对学生进行教育,肯定是会有责任的。

签订安全责任合同,主要是要告知家长这件事,而大多家长没有认真阅读,不知道厉害关系,大笔一挥就签上大名。等出事了才想起要找学校,学校于是找老师。

说实话,有的时候真搞不懂现在的教育。孩子到学校读书,班主任老师负有监管和教育的责任。特别是在放学和放假时,以及班会课时,一定借助安全教育平台和各种教学媒体,讲清各种安全事项,并做好记录。老师只要起到了教育的作用,并有记录在册。学生出了学校出事,责任是不应该由班主任来担负的。

不要将老师神话,也不要将老师责任扩大化,让老师还是心甘情愿去当班主任吧!不然真没人敢当班主任了。


语文教育杨柳依依


学生在校外出事,班主任为什么要负责?我们学校老师教育到位了,如果我们在放假期间学生出事,老师能负什么责任?责任与老师有关吗?老师教育了学生,不代表学生就不去游泳。

现实的孩子出了事,我们家长就要付全部的责任,老师是放假在家,不可能全天候的跟随我们学生。老师负责不合理,这是哪里讲的理?我咋没听说过?监护人的责任是必须的。这是我们家庭的监管力度没有达到。家长负全部的责任,与老师无关。


吴振革


肯定不合理,可是吃党的饭,就要听党的话。党说有理,就有理,你无法反驳。基本每个学校都是这样操作的。一方面是督促老师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另一方面也是保护老师。家长签了字,出了事故就不好再找学校闹了。很多混账家长,对孩子就是不管不顾,孩子出事了,就想从学校多搞点钱。学校也是吸取以往的教训,才出此下策。楼主稍安勿躁,世界没有绝对公平,合理的事情。一定要想开了。[捂脸][捂脸][捂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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