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公安專業知識:逮捕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或繼續犯罪,依法採取的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並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應當提請批准逮捕: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提請批准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提請批准逮捕。

  公安機關需要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公安機關可以邀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重大案件的討論。

  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並通知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提綱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重新提請批准逮捕。

  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將執行回執送達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決定後,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對被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逮捕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立即釋放被逮捕人,併發給釋放證明書。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不需要繼續羈押提出檢察建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調查核實,認為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認為需要羈押的,應當說明理由。公安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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