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物美老總因申請補貼被判詐騙罪的分析與教訓


前物美老總因申請補貼被判詐騙罪的分析與教訓


2002年初,物美前董事長及創始人張文中獲悉國債貼息政策及原國家經貿委正在組織申報國債技術改造項目後,決定物美集團進行申報,並委派張偉春具體負責。之後經諮詢以及為方便快捷,張文中決定以誠通公司下屬企業的名義申報,並徵得時任誠通公司董事長田某1同意。物美集團遂以誠通公司下屬企業的名義,向原國家經貿委上報了物流項目和信息化項目,並編制報送了申報材料。項目經原國家經貿委等部門審批同意後,物美集團與和康友聯公司簽訂虛假設備採購合同,開具虛假髮票,獲得信息化項目貸款1.3億元,後用於公司經營。物流項目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原計劃地點實施,也未申請到貸款。2003年11月,物美集團通過誠通公司取得國債技改貼息資金共計3190萬元,後用於償還公司其他貸款。

2006年11月,張文中因涉嫌犯罪突然被帶走調查。2007年12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張文中犯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經過一審及二審,2009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張文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與其所犯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2013年2月張文中刑滿釋放後向有關司法機關申訴。2017年12月27日,最高法決定提審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一案。經審理,最高法認定:以物美公司名義申請國債技改貼息資金符合相關政策規定;雖然在申報過程中有虛假材料,但並未造成審批人員的錯誤認識;款項雖未專款專用,但張文中無非法佔有的目的,僅屬於違規,張文中不構成詐騙罪。最高法認定其他兩個罪名也均不構成。2018年5月31日,最高法公開宣判:撤銷原判決,改判張文中無罪,原審判決已執行的罰金及追繳的財產,依法予以返還。


申請補貼也可能涉嫌詐騙?其實這並不是個例。


董亮等詐騙案【最高檢第九批指導性案例】

2015年,某網約車平臺註冊登記司機董亮等,購買、租賃未實名登記的手機號註冊網約車乘客端,並預存一二十元打車費。隨後,董亮等通過虛構用車訂單,並用本人或其實際控制的其他司機端賬戶接單,發起短距離用車需求,後又故意變更目的地延長乘車距離,致使應付車費大幅提高。董亮等利用此情形下網約車公司代為墊付車費並給予司機承接訂單補貼的規定,非法獲取網約車公司墊付車費及補貼數萬元。

2016年4月1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於以被告人董亮等犯詐騙罪提起公訴。2016年4月18日,普陀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董亮等的行為構成詐騙罪。一審宣判後,四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提醒各位注意的是,無論是國家補貼還是企業補貼,都是惠民政策,予以申請本無可厚非,但是必須符合相關政策和規定,在此藍石律師建議:

1、 從正規渠道獲取補貼政策及實施細則:實踐中經常存在為了獲取利益而發佈虛假補貼政策的渠道和信息網站,企業在申請補貼時要通過國家或補貼發放公司的正規官網獲取相關信息,避免被騙;

2、 儘量蒐集有關政策,明確補貼條件:補貼政策實施過程中往往涉及之前已經發布的部分政策或者法規,應當結合已發佈有效的規定,比對自身條件是否符合要求,如企業性質、規模、業績要求等,如不符合要求,則無法申請,否則有可能構成詐騙罪;

3、 申報材料必須真實、有效、完整,必要時可與工作人員多次核對:在條件符合的前提下,部分企業可能為了保證能夠獲取到補貼而提供數據不實的申報材料,該行為不僅有可能導致失去補貼資格,也有可能會因此承擔民事、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4、 補貼款項一般均具有針對性,必須專款專用:補貼政策一般都是具有針對性的,如農業項目的補貼針對的是與農業發展直接相關項目,補貼款項也必須使用至相關項目上。

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經常會遇到國家政策或地方政府政策補貼,這是國家和地方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重要方式,如何合法、合規的申請並使用補貼款項,在事前和事後規避刑事風險、降低相關責任,不僅關係到企業的生存和發展,也關係到企業家自身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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