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向別人借錢,我並不知情,我需要還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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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黑先生和白小姐結婚。

2015年6月29日,黑先生向黃先生借錢,並出具借條一份,

載明:“茲有黑先生、白小姐共同向黃先生借人民幣56000元整,借期一年。如未在2016年6月29日之前還清,則按未還清餘額的日息千分之二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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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借條上寫明是黑先生、白小姐共同借款,但是白小姐並未在借條上簽字。

2016年5月2日,黑先生將20000元通過銀行轉賬到黃先生指定的賬戶,剩餘欠款再未向黃先生支付。

2016年10月25日,黃先生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黑先生、白小姐共同償還其借款36000元及利息。

2016年11月7日,黑先生和白小姐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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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本案爭議的焦點就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

本案中,黑先生向黃先生借款的事實清楚,該借款行為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合法有效。

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債務處理。

但本案中,黑先生為歸還其所欠債務以個人名義向黃先生借款,黃先生亦明知黑先生系歸還高利貸,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且借款由黃先生直接受黑先生的指示支付給案外人,本案所涉借款應視為黑先生的個人借款。

故黃先生要求白小姐承擔還款責任,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最終,法院判決黑先生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7日內給付黃先生本金36000元及利息;駁回黃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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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確定了夫妻共同債務推定原則,也就是說,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一般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存在以下三種情況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一、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二、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

三、對於出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借款項並非用於家庭生產經營或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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