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講解

一、頒佈實行《處分規定》的重要意義

頒佈施行處分規定,貫徹體現了中央有關事業單位改革和發展的精神。

頒佈施行處分規定,填補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的一個空白。

頒佈施行處分規定,為加強和規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據。

頒佈施行處分規定,對於保障事業單位深化改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處分規定》的主要內容

1、《處分規定》的適用範圍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處分規定》給予處分(第二條第一款)。

事業單位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處分規定》給予處分(第十五條)。

對機關工勤人員給予處分,參照《處分規定》給予處分(第四十六條)。

經批准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簡稱“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不適用本規定,參照《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二條第二款)。

2、給予處分的基本原則

公正、公平原則;

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錯責相適應原則;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的原則

3、處分的種類

警告

記過

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

開除

4、處分的後果

受到警告和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

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並且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受處分後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

受到開除處分的,終止其與事業單位的人事關係。

5、處分適用的行為

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第十六條)

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第十七條)

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第十八條)

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第十九條)

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第二十條)

違反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的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第二十一條)

6、處分的權限

以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為基礎

適當上收開除決定的權限

7、處分的程序

初步調查,立案,調查取證,形成書面調查報告,聽取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陳述、申辯,按照處分決定權限,作出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通知和宣佈,歸檔,等等。

8、作出處分的時限和效力

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決定;案情複雜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長,但辦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第二十九條)。

9、處分的解除

處分的正常解除(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處分的自然解除(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處分的提前解除(第三十三條)

10、複核和申訴

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單位申請複核。不服複核結果的,再向單位的主管部門申訴,沒有主管部門的,向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申訴。

屬於監察對象的,依照《行政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向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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