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撿屍後發生關係,是強姦還是嫖娼?

於某因涉嫌犯強姦罪於2019年7月23日被羈押,同年8月28日被逮捕。19年7月23日5時許,被告人於某在北京市某小區某室,趁被害人盧某某醉酒反抗能力減弱之機,強行與被害人盧某某發生性關係。案發當日,被告人於一望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害人盧某某陳述及辨認筆錄,證人田某、保某證言及其辨認筆錄,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人身檢查筆錄,司法鑑定意見書,手機微信截圖,監控錄像,人員基本信息,到案經過及破案報告,被告人於一望在公安機關的供述等。

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於某無視國法,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應予處罰。被告人在案發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後又翻供,但在庭審過程又能如實供述,依法可認定為自首,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於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辯護意見為:一審法院認定於某違背被害人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的事實不清,且不排除被害人與於一望發生性關係後因嫖資問題而報案的可能,本案尚未達到證據確實、充分標準,希望二審法院作出公正判決。

經二審審理查明:上訴人違背婦女意志,趁被害人醉酒之機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具有自首情節,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上訴人於某所提原判事實不清,其沒有強姦,其無罪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一審法院認定於一望違背被害人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的事實不清,且不排除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後因嫖資問題而報案的可能,本案尚未達到證據確實、充分標準的辯護意見於某在不認識酒醉被害人的情況下主動搭訕,並同他人一同將被害人送回家,且拿被害人家的鑰匙下樓後又返回,在明知被害人處於醉酒狀態的情況下,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系違背被害人意志的強姦行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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