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曾經寫過商事仲裁的簡單介紹 。但是一兩篇文章想要把商事仲裁說個清楚明白,顯然是不可能的。
結合我自身的一點經歷,以及一點研究,對於商事仲裁的各方面做一些介紹,希望能夠幫助到有需要的人。
今天且來說說,商事仲裁能夠受理哪些類型的案件。
法定排除案件
我國仲裁法對於仲裁的受案範圍,採取了“概括+排除”的方式。
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了“仲裁可以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這是概括性的規定,對於確切的受案範圍指引幫助不大。
第三條規定了兩類案件不得仲裁:(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簡單來說,就是涉及親屬關係的糾紛不能仲裁,涉及“民告官”的不能仲裁。
除仲裁法之外,我國很多仲裁機構在自己制定的仲裁規則中,對於不能仲裁的案件又做了進一步的規定。
比如,武漢仲裁委員會即規定勞動爭議以及農業承包合同爭議也不能仲裁。
採取類似做法的還有很多,比如廈門仲裁委員會,常州仲裁委員會,上海仲裁委員會等等。
總結起來的話,就是涉及到人身關係的,涉及到“民告官”的,涉及到勞動爭議的,涉及到農村農業承包合同的,均不能夠仲裁。
故事說法
當然,凡事皆有例外。上述四類不得仲裁的案件也有例外。為了清晰明瞭,筆者以故事的形式來進行說明。
1)小王經營一家辦公用公司,某日司法局從其公司採購了一大批辦公用品,合同里約定了仲裁條款。因為雙方對於辦公用品的質量及價格產生爭議,小王想要打官司,能否提起仲裁?
答案是能。
雖然對方是行政機關,但是雙方的往來是平等的買賣,是民事糾紛,故這樣的案件依然可以仲裁。
2)老李承包了一家企業的木工活,每日在這家企業上班。按照約定完成了全部木工活之後,企業老闆拒絕支付工資。老李想要打官司,承包合同裡有仲裁條款,能否提起仲裁?
答案是能。
表面上看起來是上班,實際上是承包合同關係,屬於民法上的勞務糾紛,不是勞動爭議,所以可以提起仲裁。
3)張大哥將自己家的魚塘承包給了鄰居小李,約定每年的承包費1萬元。由於小李經營不當,魚塘虧損,沒有按約支付承包費。張大哥能夠依照承包合同的仲裁條款,提起仲裁?
答案是能。
不得仲裁的農業承包合同,是農民和集體組織(多數情況下為村委會)簽署的對於土地、山林等的承包合同。普通民眾相互之間的承包不在此列,可以依法仲裁。
法院的專屬案件
知道哪些不能去仲裁,自然就知道哪些能夠仲裁了。所以,我們再把法院專屬的案件做一個簡要梳理。
1)刑事案件
這個我們就不多說了。仲裁只能處理民事案件,涉及犯罪的,全部歸法院管。
2)破產案件
紅葉公司賣給綠葉公司一批貨物,價值50萬,綠葉公司一直未付。後來破產了。紅葉公司見買賣合同上有仲裁條款,想要提起仲裁,能不能?
答案是不能,只能去法院。
因為綠葉公司破產,關於綠葉公司的民事爭議一般均由法院管轄。例外情形,可以參照 一文。
3)行政案件
司機老趙駕車經過高架橋,不停交警指揮,被罰款200元。老趙對這一處罰不滿意,決定起訴交警大隊,是否只能去法院?
答案是,只能去法院。
這是典型的行政爭議,即“民告官”的官司。僅有法院可以處理。
4)執行案件(包括財產保全)
劉某在仲裁起訴譚某,獲勝後,想要申請強制執行。能不能直接在仲裁機構申請?
答案是不能。
在我國,申請強制執行,必須去人民法院。仲裁沒有執行的權力。
5)離婚案件、確認婚姻無效、繼承案件等
小強和小梅結婚不久,發現小梅可能是其失散多年的妹妹,要去確認婚姻無效,能夠仲裁?
不能。只能去法院。
後來發現小梅不是他妹妹,但小梅隱藏了自己的真實身份,小強受不了欺騙,想要離婚,只能去法院?
是的,只能去法院。
原來小梅是被人收養的孤兒,但小梅拒絕扶養養父母,養父母是否能去仲裁?
不能,只能去法院。
小強忽然發現,已故的父母還有一處房產,但留下遺囑送給了小梅,小強要打遺產繼承的官司,能否仲裁?
不能,只能去法院。
如此種種,涉及到親屬關係的,還是到法院去。
6)沒有仲裁協議的
陳阿姨將房子出租給了小鄧,但是小鄧沒有付房租。兩人的合同沒有仲裁條款,陳阿姨發現法院案件太多,想去仲裁,能不能?
不能。沒有仲裁協議的,只能去法院。
實際上,仲裁能夠處理的案件類型,還是非常多的。畢竟,我們日常生活中能夠遇得到的,大多都是普通的民商事糾紛,比如租賃、買賣、承攬、借款等等。
如果有仲裁條款,那就應該到仲裁;如果沒有,那就請直接去法院。
多留點神總沒錯,畢竟跑錯了地方,浪費的可是自己的時間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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