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享优先受偿权?南漳:建议再审促三方和解

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一份《放弃优先受偿权承诺书》,到底谁享有优先受偿权?


近日,南漳县检察院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南漳农商行与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经法院再审后撤销原生效判决,南漳农商行与上述两家公司达成和解,并签订了民事调解书。


谁享优先受偿权?南漳:建议再审促三方和解


“感谢检察机关调查清楚事情真相,维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农商行的法定代表人马某说。


2013年8月4日,某建设公司通过招投标与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总造价870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将其1号厂房及办公楼交由建设公司承建。2014年12月15日,为帮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从农商行成功贷款,建设公司主动放弃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向农商行做出了《放弃优先受偿权承诺书》,承诺支持并同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建成的厂房及办公楼为抵押向农商行申请贷款900万元,并自愿放弃对上述厂房全部的优先受偿权。


2017年6月,农商行因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处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农商行借款本金84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农商行有权对提供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同年7月,建设公司因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支付336万元后,未再履行还款义务,索要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继续支付建设公司工程款534万元,并确认建设公司具有优先受偿权。法院经审理,于当年9月作出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确认了建设公司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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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农商行在申请执行时,发现自己权益受到损害,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该院第四检察部受理此案后高度重视,立刻组织检察官对案件进行详细调查。经调查得知,2017年7月建设公司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代理人不知《放弃优先受偿权承诺书》此事,未将这一事实向法院陈述。经检察官多次询问调查,确认承诺书为建设公司自愿签署,意思表达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谁享优先受偿权?南漳:建议再审促三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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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对建设公司诉科技公司的判决存在遗漏诉讼请求,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况,遂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召开审委会审查此案,采纳了检察建议,裁定再审。


在再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调解书生效10日内支付建设公司534万元工程款及违约金,建设公司对1号厂房及办公楼折价或拍卖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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