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違規被撞身亡,官方判定行人全責,那麼我方不出於人道主義不賠償,算不算違法?

咻吡咻吡yeah


我不知道這個寫文章的人是出於什麼心態。當今為什麼違法的這麼多,就是你們這些所謂的人道主義太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違法就是違法,難道違法還有強弱之分嗎?難道說弱者違法就可從輕?就不該承擔應有後果嗎?你說斑馬線內外的取證例子,你把交警就當成弱智了。你又舉例老人走在馬路上的問題,你把司機都當成壞人了。中國之大,人口之多,嚴格執法,敢於執法,將給社會秩序帶來積極的正面影響。為交警點贊!為你們敢於執法點贊!!!


路遙161427596


社會的進步就是都要守規矩。沒規矩不成方圓,有多少違規的人或事給別人帶來了,危險或者人身傷害以及財產的損失。規矩就是規矩,法律就是法律,什麼叫弱勢群體難道開車的就該死嗎?想想吧別老拿人道主意為不守規矩的人去開脫。無證的兩輪三輪電動車以盈利為目的的,在公路上橫衝直撞,不守規矩的人出了事就弱勢群體。被坑的司機活該啊!提議搞這些職業的快遞,外賣等等盈利為目的兩三輪都要像汽車一樣保個強制保險!對行人,機動車也有個保障。別掙了錢都揣兜裡,違規不要命的掙錢,讓別人為你的醫藥費喪葬費埋單倒黴。


SUV專業隔音降噪


別認死理,掏點錢吧。不管怎樣到底是一條人命沒了。以後注意點,這種事還是可以必免的。正當防衛都必須判有過當二字,演變成故意。你掏點小錢還是合算的。


暮鼓邦基固晨鐘警世塵


由於題目表述簡單,沒有更具體的情況,所以我根據實際列了幾種情況,供參考。

我認為,即使認定為行人全責,一般情況下是要賠償的,這個不是出於人道主義的賠償,而是法律規定必須要賠。當然,不用賠的情況也有,請看下面的分析:

在分析前,先看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種情形:車方購置了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即使行人全責,由保險公司在限額範圍內賠償。具體數額是多少我忘記了,應該有好幾萬的。

第二種情形:車方沒有有效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這種情形比較複雜,根據法院的裁判觀點,車輛上路是必須購買第三者責任強制險的,沒有購買的話,車方應承擔交強險項下的賠償責任。即車方替保險公司賠行人。


第三種情形:行人故意用血肉之軀去碰撞機動車的鋼鐵之軀。俗稱“碰瓷”(其實我覺得“碰鐵”再切合實際),只有這種情形機動車是不用賠的。但題目說行人身亡了,那就很難調查行人是否故意去碰撞機動車。因此,在案件的處理時很大概率是引用上面引用的條款第一款第(二)點,即使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也要承擔百分之十以下的賠償責任。

以上。


(專注法律,熱心公益,和衷共濟,歡迎關注)


和衷法雨


行人違規被撞身亡,官方判定行人全責,那麼我方不出於人道主義不賠償,算不算違法?

這個問題,想必很多朋友都非常關心。

關於這個問題,先看看法律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追根溯源,那麼這個條款的設立來源,來自於《民法通則》第123條:

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個條款可以這樣理解: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本身就對周圍的人構成了一定的危險。如果沒有這些危險性東西,周圍的人本來不會受到傷害。

這樣規定的意義,主要有兩方面:

第一就是對行人人身權的加大保護,因為在行人相對於機動車來說,屬於弱勢一方,行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更容易受到損害;

第二,對機動車一方加大了注意的要求,因為增大了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就能夠讓駕駛員更加謹慎,提醒自己避免發生於“弱勢”一方發生交通事故。

對於這個條款,實際各方的爭議比較多。多數人認為比較合理,但是,也有很多機動車駕駛員認為這一條款不合理:我沒責任,憑什麼叫我賠償?

實際上,機動車駕駛員和行人的身份是動態的。好多認為這一條款不合理的機動車駕駛員,當他作為行人的身份的時候,就會感覺到這一條款還是很有必要的。誰也不會一輩子開車,即使他本人大部分時間開車,但是也很難說他的家人永遠不是行人。很多時候,車輛壞了可以修,車輛廢了可以買,但是人殘廢了會痛苦一輩子,人要是死了,永遠不可能復生------因此,在任何時候都要最大限度地保護人的健康和生命。

其實要說這條法律的不妥,其實也是有的。

就是規定的往往是“不超過10%”,按字面理解是在0到10.0%範圍內掌握,司法實踐中往往都成了一刀切的10%。因此實際上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0-10%的範圍內掌握,如果不論青紅皂白一律按10%執行,難免有些群眾認為這一條款助長行人違章,甚至有人認為這一條款助長了“碰瓷”等道路違法犯罪行為。

因此可以說,有時出現一些問題並非這一條款不好,而實際上是在執行的環節過於機械,過於偏重行人。因此,在這一條款的理解執行上,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還是要堅持的,決不能因為機動車有保險就不在乎那10%。

總之,如果機動車一方確實無責,要不要賠償這10%,要看情況。協商的時候要據理力爭,如果協商不成,需要訴訟解決問題,則同樣是根據自己掌握的證據有理有據地爭取--法律規定是百分之十以內,不是必須百分之十。如果法院根據各方證據做出了判決,那就應當履行。因為這不足10%往往數額不大,如果為這點賠償鬧到強制執行,多數情況是得不償失的。

以上回答供參考。


淮北日月升


你如果不賠的話,那你就是違法。

因為這裡涉及一個10%的無責任賠償,意思就是機動車和行人發生事故時,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因為說機動車駕駛員並沒有過錯,所以很多人都管他叫無責任賠償。指定這個無責任賠償其實是處於對弱勢群體的保護,也就是人道主義的需要;在發生事故時,法律一般會認定行人是弱勢群體,所以就有了這個對駕駛員不人道的“人道主義無責任賠償”。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雖然這部分是有保險公司保底的,但是超出的範圍還得是機動車駕駛員買單;所以這個人道是對行人人道,而對於無過錯的駕駛員一方來說,是極為不人道的。但是理解起來也很簡單,法律的第一要務是維持穩定;所以這判罰標準也是為了穩定,機動車終究有保險,讓機動車駕駛員背黑鍋也無可厚非(犧牲小部分人的利益來保證大多數人的利益)。

現在一些的政策其實都是一個目的:給機動車駕駛員認親爹;我曾經不止一次告訴我的學員:上路之後要記住一件事,那就是路上能喘氣的,只要不是你親媽那就是你親爹,記住這一點保你一輩子不出事。

像是禮讓行人就有點懶政的意思,五六百米就是一個紅綠燈路口;中間再來兩個禮讓行人,這個汽車就不用走了,就別談什麼通行效率了。我感覺禮讓行人其實目的就是罰款,因為這個政策並沒有考慮過駕駛員的感受和行人的安全;把行人的安全交給未知的素質,這就是對行人的犯罪,這裡我比較推薦多安裝幾個紅綠燈,這樣罰款數目比較可觀。

回頭說這個無責任賠償都是認知的問題,所有的人都認為行人是弱勢群體,所以政策都是偏向行人的,這也從一方面助長了行人不守規矩的風氣;不過從維穩的角度上來講,只承擔10%的無責任賠償比強制性承擔100%的無責任賠償還要強一點,我們駕駛員還可以接受。


無雙談車


你可以不賠償,如果起訴到法院,法院如何判決,是法院的事情,法院沒有判決,你就不要搞什麼人道主義了,不然,助長了這股歪風邪氣。


烏魯木齊我的家


很糾結的問題對吧?

為什麼機動車無責還要賠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我暈,還是要部分賠償!

根據《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時,保險公司也要承擔賠償責任,這就是所謂的無責賠償。

賠付多少?

1.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2.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4.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好了好了,保險公司賠償,貌似和自己無關?

對不起,還有人道主義賠償。

我們國家人口眾多,人員素質不一,接受教育程度不同,進而基本法制觀念也不同。

多少起血淋淋的教訓卻仍然驚醒不了一些迷茫的人,好像這一個個鮮活生命的逝去都是別人的事情,與自己無關!

於是乎,該咋咋地,反正你不敢撞我。

就這樣,駕駛人彷彿穿行在槍林彈雨中,危險無時不在!

可有一點:當我們坐在駕駛位上,對這些陋習深惡痛絕,一下車,卻又成為其中一員!

前幾年,國家有類似於《撞死白撞》的規定,可實行不下去,其中原因不細明表。

其實換位思考,做為交通參與者,駕駛員一方不願讓自己有更大損失,畢竟賺錢不易。

傷者方肯定會千方百計得到更多賠償,啥叫合理?沒聽說過!

矛盾的焦點就在於此!

那麼駕駛方變成了傷者哩?怕也一樣吧。

呵呵,人性無處不在,卻無時不變!

你不出於人道對全責方進行賠償,當然不能隨便說違法,這個問題只有法院來判定,需要賠償多少也是法官裁決。

最終,仍然需要大環境和法律法規的健全才能讓我們全部的交通參與者在公平公正,良好的秩序中詮釋人道主義精神!


十八子聊娛樂


談點看法,一般來說不賠償不違法,但具體問題應當具體對待,如果你毫無過錯,,並且還禮讓了,,可以完全不用賠償,因為糸行人太過莽撞。但如果行人觀察了路況,跟你打了招呼讓他過一下,,,你還是把他撞了,,那就應該賠償,這裡的關健點應該是那一方有沒有過錯,,有過錯方應當承擔一些賠償責任


ZCs6853


行人全責的,按照道交法,車主必須承擔不到百分之十的人道主義賠付,規定這一條主要是行人沒有保險,車輛有保險,我們國家同情弱勢群體,以免弱勢群體的損失無法彌補,但這不是弱勢群體可以隨意違法的理由。從現在的一部分省份的交警處理類似交通事故中,我們可以看到違法的一方負全責,這是依法治國的轉變,原來是人情大於法律,現在是法律大於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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