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買賣合同是否維權難?

張某某與馬某某口頭達成協議,張某某給馬某某供應水泥,馬某某未支付貨款。近日,安鄉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維權糾紛。

2014年6月16日,馬某某承包一施工項目,聯繫上張某某,協議由張某某為施工項目供應水泥,經二人結算,馬某某欠張某某水泥貨款187 000元,馬某某出示了欠條。2016年3月,馬某某又承接了建設工程,馬某某聯繫張某某供應水泥,經結算,尚欠294 300元貨款未支付。兩次合計欠款481 300元。後經張某某多次催收貨款,馬某某分文未付,張某某遂起訴至本院。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某與馬某某雖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但雙方以口頭或者其他形式建立的買賣合同關係成立,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張某某出示欠條。故張某某要求馬某某給付貨款481 300元的請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張某某催討貨款,馬某某未按約定支付貨款已構成違約。鑑於張某主張權利之日為2020年1月2日,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酌定逾期罰息標準為年利率6%。故馬某某應從2020年1月2日起按利率6%賠償張某某逾期損失。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做出如下判決:馬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張某某水泥貨款481 300元;馬某某自2020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6%賠償張某某逾期付款損失至貨款清償之日止。

【法官說法】

口頭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被採用。合同採取口頭形式,毋須當事人特別指明。凡當事人無約定,法律未規定須採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採用口頭形式。承辦法官還提醒:以口頭形式訂立合同,可以簡化手續、方便交易提高效益,但其缺點是發生合同維權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對於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和標的數額較大的合同,不宜採用這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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