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愛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決議公告

證券代碼:600732股票簡稱:愛旭股份編號:臨2020-026

上海愛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一、會議召開情況

上海愛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的通知於2020年3月24日以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會議於2020年3月27日以通訊方式召開,應參會董事7名,實際參會董事7名。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形成的決議合法有效。

二、會議決議情況

會議經記名投票表決形成如下決議:

1、審議並通過了《關於調整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及授予數量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5票,反對0票,棄權0票,迴避2票。公司董事梁啟傑先生、沈昱先生為本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均屬於關聯董事,迴避了對該議案的表決。

鑑於公司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中有12名激勵對象在公司首次授予期權激勵前因離職或個人原因放棄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權,數量共計75.80萬份。根據《上海愛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以下簡稱“《激勵計劃》”)等相關規定及公司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公司董事會決定對本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激勵對象名單及授予數量進行相應調整。具體如下:

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勵對象人數由287名調整為275名,12名激勵對象因離職或個人原因放棄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權數量75.80萬份由董事會重新進行分配,分配完成後,本次授予總數量不變,仍為3,600.00萬份,其中首次授予數量不變,仍為2,925.40萬份,預留數量不變,仍為674.60萬份。

除上述調整外,本次授予的內容與公司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激勵計劃》相關內容一致。

具體詳見同日披露的《關於調整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及授予數量的公告》(公告編號:2020-028)。

獨立董事對該議案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具體詳見同日披露的《獨立董事關於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下同。

2、審議並通過了《關於向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的議案》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激勵計劃》等有關規定以及公司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董事會認為公司及激勵對象符合《激勵計劃》規定的各項授予條件,確定以2020年3月27日為首次授予日,授予275名激勵對象2,925.40萬份股票期權。

具體詳見同日披露的《關於向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的公告》(公告編號:2020-029)。

獨立董事對該議案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

3、審議並通過了《關於制定〈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管理制度〉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7票,反對0票,棄權0票。

制度全文詳見同日披露的《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管理制度》。

特此公告。

上海愛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3月27日

證券代碼:600732股票簡稱:愛旭股份編號:臨2020-027

上海愛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屆監事會第四次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監事會及全體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一、會議召開情況

上海愛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八屆監事會第四次會議的通知於2020年3月24日以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會議於2020年3月27日以通訊方式召開,應參會監事3名,實際參會監事3名。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形成的決議合法有效。

表決結果:同意3票,反對0票,棄權0票。

監事會認為:本次調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上海愛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以下簡稱“《激勵計劃》”)等相關規定,調整後的公司股票期權激勵對象符合《激勵計劃》規定的激勵對象範圍,激勵對象均具備《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規定的任職資格和授予條件,不存在《管理辦法》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且均為公司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激勵對象名單中的人員,未超出股東大會批准的激勵對象範疇。監事會認為本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調整後的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監事會認為: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權的激勵對象(調整後)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其作為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勵對象(調整後)符合《激勵計劃》規定的激勵對象範圍。公司董事會確定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為2020年3月27日,該授予日符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激勵計劃》中關於授予日的相關規定。公司和激勵對象(調整後)均未發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權的情形,本次激勵計劃已經履行了相關審批程序,《激勵計劃》規定的各項授予條件已經成就。綜上,監事會同意以2020年3月27日為授予日,向275名激勵對象(調整後)授予2,925.40萬份股票期權。

上海愛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2020年3月27日

證券代碼:600732股票簡稱:愛旭股份編號:臨2020-028

上海愛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調整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

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

及授予數量的公告

重要內容提示:

●激勵對象人數:由287人調整為275人。

●授予數量:授予總數量不變,仍為3,600.00萬份,其中首次授予數量不變,仍為2,925.40萬份,預留數量不變,仍為674.60萬份。

上海愛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20年3月27日分別召開第八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和第八屆監事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調整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及授予數量的議案》。根據公司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公司董事會決定對本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激勵對象名單及授予數量進行相應調整。現將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已履行的決策程序

1、2020年2月24日,公司召開第八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上海愛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於〈上海愛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有關事宜的議案》等議案,關聯董事均已迴避表決,獨立董事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北京市中倫(深圳)律師事務所出具了《關於上海愛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法律意見書》。

2、2020年2月24日,公司召開第八屆監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上海愛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於〈上海愛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關於核查〈上海愛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中涉及的激勵對象名單的議案》等議案,監事會就公司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相關事項發表了同意的審核意見。

3、2020年2月26日至2020年3月6日,公司在內部對本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及職務進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內,公司監事會未接到任何對本次擬激勵對象提出的異議。2020年3月12日,公司披露了《監事會關於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公示情況說明及核查意見》(公告編號:2020-023)。

4、2020年3月12日,公司根據內幕信息知情人買賣公司股票的核查情況,披露了《關於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內幕知情人買賣公司股票情況的自查報告》(公告編號:2020-024)。

5、2020年3月17日,公司召開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上海愛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於〈上海愛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有關事宜的議案》、《關於核查〈上海愛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中涉及的激勵對象名單的議案》等議案。

6、2020年3月27日,公司召開第八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和第八屆監事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調整公司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及授予數量的議案》、《關於向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的議案》,關聯董事均已迴避表決,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監事會對調整後的激勵對象名單進行了核查並就授予事項發表了同意的審核意見。北京市中倫(深圳)律師事務所出具了《關於上海愛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調整及授予相關事項的法律意見書》。

上述具體內容詳見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關公告及文件。

二、本次調整的情況

鑑於公司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中有12名激勵對象在公司首次授予期權激勵前因離職或個人原因放棄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權,數量共計75.80萬份。根據《上海愛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以下簡稱“《激勵計劃》”)等相關規定及公司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公司董事會決定對本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中首次授予的激勵對象名單及授予數量進行相應調整。具體如下:

三、本次調整對公司的影響

公司本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激勵對象名單及授予數量的調整不會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不會影響公司管理團隊的穩定性,也不會影響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繼續實施。

四、獨立董事意見

獨立董事認為:本次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及授予數量的調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公司《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本次調整在公司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範圍內,調整程序合法、合規,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調整後首次授予股票期權激勵對象均具備《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和授予條件,不存在《管理辦法》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調整後的激勵對象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綜上,同意公司董事會對本次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及授予數量進行調整。

五、監事會意見

監事會認為:本次調整符合《管理辦法》和《激勵計劃》等相關規定,調整後的公司股票期權激勵對象符合《激勵計劃》規定的激勵對象範圍,激勵對象均具備《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規定的任職資格和授予條件,不存在《管理辦法》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且均為公司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激勵對象名單中的人員,未超出股東大會批准的激勵對象範疇。監事會認為本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調整後的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性意見

北京市中倫(深圳)律師事務所對本次股權激勵相關事項出具了法律意見書,認為:公司本次調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權,符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以及《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公司尚需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並依法辦理本次授予的授予登記手續。公司本次激勵對象及授予權益數量調整符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以及《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

七、上網公告附件

1、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調整後);

2、北京市中倫(深圳)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於上海愛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調整及授予相關事項的法律意見書》;

3、獨立董事關於第八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八、備查文件

1、第八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決議;

2、第八屆監事會第四次會議決議。

證券代碼:600732股票簡稱:愛旭股份編號:臨2020-029

上海愛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

向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的公告

●股權激勵權益授予日:2020年3月27日

●股權激勵權益授予數量:2,925.40萬份

上海愛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20年3月27日分別召開第八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和第八屆監事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向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的議案》,確定2020年3月27日為首次授予日,並向275名激勵對象授予2,925.40萬份股票期權(即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權)。現將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公司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授予情況

(一)已履行的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況

(二)董事會關於符合授予條件的說明

根據《上海愛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以下簡稱“《激勵計劃》”),只有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

1、公司未發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②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③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⑤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激勵對象未發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②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③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⑤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⑥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經董事會審核,公司及首次授予的275名激勵對象均未發生或不屬於上述任一情形,董事會認為公司本次激勵計劃的授予條件已經成就。

(三)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權具體情況

1、授予日:2020年3月27日

2、授予數量:2,925.40萬份

3、授予人數:275人

4、授予價格/行權價格:11.22元/股

5、股票來源: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的公司人民幣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勵計劃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權安排:

(1)有效期

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有效期為自股票期權授權登記完成之日起至激勵對象獲授的所有股票期權行權或註銷完畢之日止,最長不超過72個月。

(2)等待期

激勵對象獲授的全部股票期權適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權登記完成日起計。本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權均分四次行權,對應的等待期分別為12個月、24個月、36個月、48個月。授權日與首次可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2個月。

(3)可行權日

本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自等待期滿後方可開始行權,可行權日必須為本激勵計劃有效期內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間內不得行權:

①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定期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③自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者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④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權行權計劃安排如下:

在上述約定期間因行權條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權,不得行權或遞延至下期行權,並由公司按本激勵計劃規定的原則註銷激勵對象相應股票期權。股票期權各行權期結束後,激勵對象未行權的當期股票期權應當終止行權,公司將予以註銷。

(4)本次激勵計劃股票期權的行權條件

①公司層面考核要求

本激勵計劃在2020年-2023年會計年度中,分年度對公司的業績指標進行考核,以達到公司業績考核目標作為激勵對象當年度的行權條件之一。業績考核目標如下表所示:

行權期內,公司為滿足行權條件的激勵對象辦理行權事宜。若各行權期內,公司當期業績目標達成率在100%以上達成的,則所有激勵對象對應考核當年可行權的股票期權可按照本計劃約定行權;若公司當年業績目標達成率低於100%(不含本數)的,則所有激勵對象對應考核當年可行權的股票期權均不得行權,公司註銷激勵對象股票期權當期可行權份額。

上述“淨利潤”指標計算以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已考慮本激勵計劃股份支付費用影響的淨利潤。

②激勵對象所在業務單元層面考核要求

本激勵計劃在四個行權期的會計年度中,除分年度對公司的業績目標進行考核外,還分年度對激勵對象所在業務單元的業績目標進行考核,並以達到激勵對象所在業務單元年度業績考核目標作為激勵對象當年度的行權條件之一。激勵對象所在業務單元的考核根據公司內部經營業績考核相關制度實施。

③激勵對象個人層面考核要求

激勵對象個人層面的考核根據公司內部考核相關制度實施。

在公司業績目標和激勵對象所在業務單元業績目標達成的前提下,若激勵對象上一年度個人績效考核結果達到B及以上,則激勵對象按照本激勵計劃規定行權其全部獲授的權益;若激勵對象上一年度個人績效考核結果為C、D,則激勵對象對應考核當年可行權的股票期權均不得行權,激勵對象不得行權的股票期權由公司註銷。

7、激勵對象名單及授予情況:

本次激勵計劃向275名激勵對象授予2,925.40萬份股票期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權在激勵對象間的分配情況如下表:

二、本次授予與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激勵計劃存在差異的說明

鑑於公司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中有12名激勵對象在公司首次授予期權激勵前因離職或個人原因放棄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權,數量共計75.80萬份。根據《激勵計劃》等相關規定及公司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公司董事會決定對本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中首次授予的激勵對象名單及授予數量進行相應調整。具體如下:

三、監事會對激勵對象名單核實的情況

2020年3月27日,公司召開了第八屆監事會第四次會議,監事會對本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中首次授予的激勵對象是否符合授予條件進行了核實,並發表如下核查意見:

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權的激勵對象(調整後)符合《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其作為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勵對象(調整後)符合《激勵計劃》規定的激勵對象範圍。公司董事會確定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為2020年3月27日,該授予日符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激勵計劃》中關於授予日的相關規定。公司和激勵對象(調整後)均未發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權的情形,本次激勵計劃已經履行了相關審批程序,《激勵計劃》規定的各項授予條件已經成就。綜上,監事會同意以2020年3月27日為授予日,向275名激勵對象(調整後)授予2,925.40萬份股票期權。

四、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在股票期權授予日前6個月賣出公司股份情況的說明

經核實,參與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授予日前6個月內均無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

五、股票期權授予後對公司財務狀況的影響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相關規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為定價模型,公司運用該模型對授予的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進行測算,具體參數選取如下:

標的股價:7.85元/股(2020年3月27日交易均價)

有效期分別為:1年、2年、3年、4年(授權日至每期首個可行權日的期限)

歷史波動率:30.25%、28.82%、26.23%、25.07%(分別採用光伏指數1年期、2年期、3年期、4年期的波動率,指數Wind代碼:884045.WI)

無風險利率:1.50%、2.10%、2.75%、2.75%(分別採用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金融機構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準利率、4年期參照3年期存款基準利率)

本激勵計劃股票期權的授予對公司相關年度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將產生一定的影響。公司董事會確定本激勵計劃授予日為2020年3月27日,假設首次授予的全部激勵對象均符合本激勵計劃規定的行權條件且在各行權期內全部行權,則2020年至2024年期權成本攤銷情況見下表:

單位:萬元

本激勵計劃的成本將在成本費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況估計,在不考慮激勵計劃對公司業績的刺激作用情況下,本激勵計劃費用的攤銷對有效期內各年淨利潤有所影響,但影響程度不大。考慮本激勵計劃對公司發展產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發管理團隊的積極性,提高經營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勵計劃帶來的公司業績提升將遠高於因其帶來的費用增加。

上述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僅為測算數據,應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為準。

六、獨立董事意見

獨立董事認為:董事會確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激勵計劃》中關於授予日的相關規定。截至授予日,公司本激勵計劃已經履行了相關審批程序,《激勵計劃》規定的各項授予條件已經成就;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權的激勵對象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其作為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公司不存在向激勵對象提供貸款、貸款擔保或其他財務資助的計劃或安排。公司實施本次激勵計劃有助於建立、健全公司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團隊凝聚力和企業核心競爭力,確保公司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實現。綜上,同意公司以2020年3月27日為公司本激勵計劃股票期權的授予日,並向275名激勵對象授予2,925.40萬份股票期權。

七、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性意見

北京市中倫(深圳)律師事務所對本次股權激勵相關事項出具了法律意見書,認為:公司本次調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權,符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以及《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公司尚需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並依法辦理本次授予的授予登記手續。公司本次激勵對象及授予權益數量調整符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以及《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授權日符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以及《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激勵計劃》規定的激勵對象獲授股票期權的條件已成就。

八、上網公告附件

九、備查文件

證券代碼:600732股票簡稱:愛旭股份編號:臨2020-030

上海愛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公司股東部分股份質押的公告

●本公司控股股東陳剛先生的一致行動人天津天創海河先進裝備製造產業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天創海河基金”)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為71,210,246股,佔本公司總股本比例為3.89%。本次質押前,天創海河基金尚無股份處於被質押狀態,本次質押後,天創海河基金持有本公司股份累計質押數量為13,810,472股,佔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19.39%,佔本公司總股本的0.75%。

上海愛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20年3月27日接到公司控股股東陳剛先生的一致行動人天創海河基金的通知,獲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質押,具體事項如下:

1、本次股份質押的基本情況

2、擬質押股份已經被用作重大資產重組業績補償事項的擔保用途,天創海河基金已經與本公司及其他相關方於2019年1月、4月分別簽署了《重大資產置換及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業績承諾補償協議》及其補充協議,並且出具了《關於確保相關股份全部優先用於補償的承諾》。本次質押中,天創海河基金已經明確告知質權人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存在潛在業績補償義務的情況,質權人確認已經知曉了前述文件的相關內容,知曉天創海河基金所持本公司的股份負有業績承諾和減值測試補償義務以及該等補償義務的具體約定。當出現業績承諾未實現而需向本公司履行補償義務時,天創海河基金承諾將優先使用其持有的本次質押股份以外(含晚於本次質押股份後新發生質押的)的本公司股份用於進行業績補償。如需以本次質押股份履行業績承諾和減值測試補償義務的,則質權人將無條件解除相應數量的已質押股份以便天創海河基金履行補償義務。

3、股東累計質押股份情況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東及一致行動人累計質押股份情況如下:

本文源自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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