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連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成功抗訴一起走私彈藥案

近日,二連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斯某某涉嫌走私彈藥一案,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採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並依法改判。


2018年11月13日,蒙古國公民斯某某從中國二連公路口岸旅客無申報通道入境時,海關現場關員對其隨身攜帶的雙肩包內查獲制式子彈50發。一審法院認為,斯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走私彈藥罪,但社會危害不大,主觀惡性較小,判處斯某某驅逐出境。檢察院認為,斯某某的犯罪情節嚴重,法定刑應當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法定減輕情節的情況下,不應當獨立適用驅逐出境,屬於量刑畸輕,提出抗訴。

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以走私彈藥罪判處斯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驅逐出境。

刑事抗訴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重要形式,是糾正刑事判決、裁定錯誤的重要手段。近年來,二連口岸從蒙古國入境走私子彈案件頻發,必須嚴厲打擊,該案的成功抗訴有利於進一步遏制走私槍支、彈藥違法犯罪活動,有利於維護邊境地區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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