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雲庭”調解3起證券虛假陳述案

中國法院網訊(錢麗紅 牛曉煜) 近日,在新冠疫情防控形勢下,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利用“雲庭”,成功調解3起證券虛假陳述賠償責任糾紛案件,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穩定。

該三案中,原告投資者起訴認為,被告上市公司存在未依法披露公司重大事項的虛假陳述行為,給其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故分別起訴要求被告上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在事先閱卷及庭前溝通過程中,其中一案的承辦法官錢麗紅了解到,該三案中投資者和上市公司對案件結果的心理預期差別不大,有調解的希望,於是,積極開展調解工作。起初,原告投資者與被告上市公司在調解金額和付款期限方面差異較大,錢麗紅法官一方面向原告投資者充分釋明其堅持訴訟請求的法律風險、訴訟成本,以及調解可促執行、減少訴累、降低訴訟成本、經濟利益最大化等效果,另一方面積極與被告上市公司溝通,為投資者最大限度爭取調解金額和付款進度。經過連續7天多達10餘次的郵件往來和將近20次的電話溝通,最終找到了各方的利益均衡點,促成三案原告投資者綜合自身情況與被告上市公司達成了一致的調解方案。

由於當事人分別身處深圳和成都,無法共同簽訂調解協議,且被告上市公司批款程序複雜,須收到法院民事調解書後才能上報請款。為進一步加快案件進度,確保投資者儘快收到案款,在徵得各方同意的基礎上,三案的承辦法官指導各方當事人於原定開庭之日“雲”簽署調解協議,即時製作了民事調解書,並在當日向當事人郵寄送達。原本要經歷一審、二審、執行程序才能解決的糾紛,在承辦法官及其團隊成員的通力協作下,僅用一個多月時間就成功化解,雙方當事人對這樣的高效調解均表示感謝。

在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審理中,調解可以有效平衡投資者維權救濟和維護市場穩定的張力,更好地實現案結事了人和,新證券法也進一步明確並強化了調解在證券糾紛化解和投資者保護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三案的成功調解,將對此類案件的審理產生示範作用,進一步增強人民法院應對此類糾紛的能力,更好發揮商事審判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利益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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