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住建部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的通知


解读住建部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的通知

为保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安全、有序的复工复产,住建部发布了建办质〔2020〕8号的《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的通知》,明确提出了以下要求,其中保障措施中的“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为广大施工单位吃下了一颗大大的定心丸:

关于复工复产

1、各参建单位(含建设、施工、监理等)项目负责人是本单位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 第1.3条

2 要求组建复工复产工作组,编制复工复产组织方案,制定疫情防控责任承诺书,第2条

3、五必须 建设单位必须召开安全例会,施工单位必须安全管理措施到位,项目部必须安全检查到位,项目人员必须安全教育到位,监理单位必须安全监理履职到位。 第2.5.3条

4、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驾驶室、操作室等人员长期密闭作业场所进行消毒,予以记录并建立台账。第3.4.1

疫情保障措施

1、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停工期间或工期延误增加的费用,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处理。第7.1条

2、因疫情防控发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第7.2 条

3、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第7.3条

4、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第7.4 条

5、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相关规定,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其他保证金,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用银行保函或缓缴等方式。第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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