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起訴狀引發的一點思考

這周因為事情比較雜亂,沒有精力推進自己的學習計劃和寫作計劃,再加上一週只鍛鍊了一次。明顯感覺身體不適,所以心情也不是特別的高漲。

我現在在工作的過程中,基本都是律師扔過來一個東西,告訴我做一個什麼,但是並不會告訴我怎麼去做。具體的細節也是語焉不詳,提交上去之後,總感覺這個工作自己只做了一半,心裡非常的沒底。然後看著律師在忙,也不好就心裡的疑問去問東問西。看有的人說三無所,無人教是非常糟糕的開局,其實我拿到的牌並不比這好多少。

一天中午吃飯的時候,律師提了一句,教我起訴狀一定要儘量的精煉,因為起訴狀相當於自認,不是百分百肯定的事實不要寫進起訴狀。當時是聽進去了,但是理解也不深,我一共才寫了兩個訴狀,也沒有能力問的更細。今天早上起床後收拾屋子,我習慣性的帶著耳機,點開一個課程開始聽。正好講到法律檢索,對這個問題有所涉及,也解開了我心裡的一些疑問。所以做一個記錄,也希望對同樣有過困惑的小夥伴有一些提示的作用。

大概的案情是,買賣合同中,買方收貨後未付款,後出具了欠條未寫明付款期限。欠條上只載明瞭出具欠條的時間,中間原告有過追討,但是手裡沒有證據。八年後原告訴至法院。因為時間過去較久了,所以,被告方律師首先考慮是否訴訟時效期間經過。通過檢索查詢到兩個最高院的批覆文件,1994年的文件顯示訴訟時效應從賣方收到欠條之日算起。2006年的文件顯示最高院觀點是因買賣合同出具的無履行期限的欠條是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主張權利時起算。

而原告律師(一)沒有指導原告通過電話錄音等手段固定證據,(二)在訴訟請求中提到了從出具欠條之日起計算利息,隱含的意思是,原告律師認為,出具欠條之日即是應當履行之日。即訴訟時效起算日,(三)在起訴狀事實與理由部分表述的意思是,出具欠條之日後,原告多次通過上門及電話形式催討。這句話的字面意思是原告的行為中斷了訴訟時效。但實際上原告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過催討。此時被告則可以選擇承認對方最開始的一次催討的有效,否認後續的全部催討事實。進行抗辯。那麼舉證責任就回到了原告方,原告方需要舉證自己催討過。不能證明就要承擔不利後果。

最後,因為原告律師起訴狀中的失誤,被被告方抓住。而原告方的起訴狀白紙黑字寫著,就相當於,自認了訴訟時效起算應當是從欠條出具之日算起的事實。本來原告主張二十多萬,調解結案,原告只拿到一小部分幾萬塊錢。

另外通過這個事情,也是有一點額外的小思考。人不是機器,不可能時時刻刻全情投入到學習和工作中,事多則煩,有時候可能因為半小時的小憩、有時候可能因為吃了一點好吃的、有時候可能因為別人一句暖心的話或者一部勵志的電影,都會把狀態調整過來。像我今天就因為對起訴狀這個問題進一步加深了理解。身體上的乏累,和心理上的倦怠基本都消失了。昨天晚上還在說,成年人要能夠接受自己的無能為力。可能今天狀態好了,又會變得雄心萬丈了。其實人生就是這樣不斷的循環往復著,頭上的包,有別人敲的,也有的是自找。每天努力的堅持日拱一卒,讓今天的自己比昨天更好就夠了。其餘的都交給時間去檢驗吧。

最後的最後,還要記錄一下律師提過的,說是聽過實務課程,一個法官講,也不一定所有的起訴狀都要極盡簡練。像離婚訴訟,為了證明感情卻已破裂,也可能寫的很詳細。所以各種各樣的經驗就留待工作中進一步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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