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的公眾自由和種族——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裔美國人被拘留案

1942 年 2 月 19 日,在日本人偷襲美國夏威夷珍珠港後的兩個半月後,羅斯福總統下達了 第 9066 號行政命令,授權美國陸軍部部長確定國內某些地區為“戰區”,並可以對生活在戰 區的人加以任何必要的限制,甚至可以把他們排斥在戰區之外。 根據這一命令以及一個月後國會通過的一項法律,美國西海岸軍區司令德威特將軍 (Gen.J.L.DeWitt)藉口日本人入侵和顛覆的威脅,發出一系列命令,先是對西海岸各州所有祖先為日本人的居民實現宵禁,繼之把他們從這一地區驅逐,要求他們到政府指定的一些集 合地集中,轉遷到遠離西海岸的禁閉中心(detention centers)。一共有 11 萬以上的男女老少— —包括 7 萬美國公民——被遣送到這些禁閉中心。沒有任何一級法院對其中的任何一個人做 出過是否忠誠美國、是否有罪的判定。這些禁閉中心四周是鐵絲網,並有武裝警衛把守,未 經官方批准,裡面的居民不得離開。 現在,幾乎所有的人都認為對公眾自由和公民權利這些前所未有的侵害並不像政府官員 所說的那樣是出於軍事的需要。而且,即使在當時,重要的軍事和民政領導人對這一事實也 並非不清楚。 好幾個受到這些措施傷害的美籍日本人選擇了上法庭來質疑這些措施的合法性,並且把 官司最終打到了聯邦最高法院。其中最有名、可能也是最重要的一個案件是“是松訴美國” (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這 一案件最好跟其他幾個戰時上訴到最高法院的美籍日本人案子 一併討論。 一、拒絕重新安置 法院判定有罪 1942 年,因為違反德威特將軍的宵禁令,一個叫戈登·平林(Gordon Hirabayashi)的日裔 美國人被定罪。他把案子上訴到最高法院,並申訴說,國會對軍事指揮官的授權是違憲的, 而且把日裔美國人與其他族裔美國人區別對待同樣違反了憲法第 5 條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 (通常,第 14 條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是質疑政府種族歧視作法的根據,但是,就其內容而 言這一條款只約束各州,而不能約束聯邦政府。平林所強調的是,第 5 項修正案的正當程序 包括了約束聯邦政府的反歧視原則)。 1943 年 6 月,最高法院對平林案作出判決,維持了對平林的定罪,認可了德威特的宵禁 令。它宣稱,德威特的宵禁令從屬於國會和總統的聯合戰爭權,亦無違憲歧視日裔美國人之 處(在另一個類似的案件安井穩訴美國[Yasui v.United States]中,最高法院得出了同樣的結論)。 它堅持說,聯邦政府在行使憲法所授予的戰爭權時擁有廣泛的裁量權,在環境允許的情況下, 政府行使戰爭權時可以違反公眾自由,政府只需要說明這種行動的具體原因即可。法院還說, 對民政和軍事當局來說,他們在 1942 年初日本侵略西海岸是一種現實性威脅時並非沒有理由 得出下面結論:在美國的日本人社區的不忠之徒,“其人數和實力很難準確和迅速地確定” , 因此,為 了 公眾安全的利益,應對該社區的全體成員實施全面的宵禁。首席大法官斯通(Harlan Stone,1925-1941 年任大法官,1941-1946 年任首席大法官)寫 到 ,種族區分(Racial distinctions) “對自由的人民來說,在本質上是令人可惡的”,但是,當所有的事實和環境都構成了可以這 樣做的合理基礎時,並不排除可以進行種族區分(最高法院還認定國會和總統授予軍事指揮 官的實質性自由決定權也是恰當的)。


戰時的公眾自由和種族——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裔美國人被拘留案


戰時的公眾自由和種族——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裔美國人被拘留案


最高法院的決定是全體一致作出的,但是,羅伯特·墨菲大法官提出了附議。他同意在 國家危急之際應該尊重軍方判斷,但也非常擔心地表示,這是最高法院第一次“基於出生地 或祖先背景”來對它的公民個人自由加以限制,因此,美國政府的行動已經走到了“憲法權 力的極限”。 在第二年的是松訴美國案中,最高法院只能以 6 比 3 的票數裁定把祖先為日本人的居民 從太平洋沿岸地區遷走的命令合乎憲法,並維持對佛雷德·是松(Fred Korematsu)拒不搬遷 行為的定罪。 是松爭辯說,這一命令是強制遷移至拘留營全盤計劃的一部份。在要求他從其住處搬走 的同時,它還命令他向中轉中心報告,以便最終把他轉送到將被無限期拘留的“重新安置中 心”(relocation center)。但撰寫多數意見的布萊克(Hugo Black,1937-1971 年任職)大法官對此置之不理,而把問題限制在搬遷命令的合法性上。他承認,比起強制性的宵禁令,這命令 是對公眾自由更為嚴重的損害,但是他仍引用平林案中的理由,聲稱軍事指揮官有同樣的理 由相信當時的軍事需要這樣作。有意義的是,布萊克指出了強調種族差異的法律“可能有違 法之處”,需要“最嚴格的司法審查”,而且,只有“迫切的公共需要”才能為這種法律正名 (顯然布萊克在這裡承認了,聯邦政府受到一種反歧視原則的約束), 但 是 , 尚 缺少足夠的證 據應用這一標準來審查本案中的事實。 三位提出異議的大法官提出了強有力的反對意見。羅伯茨大法官認為,多數意見孤立地 談論遷移命令的做法實在幼稚,這一命令不過是把日裔美國人集體遷移計劃的第一步。他還 坦率地用了“集中營”(concentration camps)這一說法。在他看來,這一計劃明顯違憲,因此, 對是松拒絕服從的處罰是錯誤的。傑克遜大法官則認為,多數意見破壞了美國法律的一項基 本原則:罪過屬於個體而與祖先無關。它正在作出一項決定,把一種清白的行為——居住在 某一地區——視為有罪,僅僅是因為這些居民屬於某一特定的種族團體。無論德威特的命令 是否有道理,它都超越了憲法允許的限度。在平林案中,墨菲大法官已經表示政府的行動已 到達了憲法授權的極限,現在,他認為政府的這次行為明顯超過了這一極限,實實在在地“陷 入了種族主義醜惡的深淵”。 就在對是松案作出判決的同一天,最高法院也對遠藤案(Ex parte Endo)作出裁定:不論 是總統的行政命令,還是國會法律,都無權繼續把遠藤小姐禁閉在重新安置中心,因為遠藤 小姐被認定是忠誠美國政府的。但法院拒絕審查導致遠藤小姐被監禁的軍事命令的合憲性。 二、最高法院的汙點 日裔美國人最終獲得賠償 現在,絕大多數的觀察家和學者都認為,有關日裔美國人的案件,特別是是松案,是最 高法院歷史上的一大汙點,是對其保護公眾自由和公民權利免受政府侵害(即使在國家宣佈 緊急狀態下)的歷史責任的重大逃避。最高法院的判決受到了不計其數的當代批評,有意義 的是,這些批評並沒有隨著時間的逝去而消失。 1945 年,耶魯大學法學教授猶金·羅斯托(Eugene Rostow,他後來曾經擔任耶魯大學法學 院院長和約翰遜政府的副國務卿)發表了一篇嚴厲批評這些判決的著名文章,題為《日裔美 國人案件:一大災難》。它強調遣送和拘留決定“是多少年來對我們自由最糟糕的打擊”,並 將使最高法院在處理這些決定所演繹出來的案子時極為棘手。他認為並沒有真實的證據來說 明軍事上的必要性。 幾乎同時,《哥倫比亞法律評論》也發表了一篇嚴厲批評的文章。作者是著名大法官布蘭 代斯的外甥女納內特·德比茲(Nanette Dembitz)。她詳細分析了導致遣送決定的全過程,對西 海岸各州政客、排外主義壓力集團和大眾媒體在勸說政府採取行動方面的巨大作用尤為注意。 她還譴責德威特將軍的種族偏見——後者曾經指出,對祖先源於日本的任何美國人,不論是 第二代還是第三代,都不能相信他們已完全效忠美國。她巧妙地指出是松案中最高法院判決 的明顯前後矛盾。她的結論很明瞭: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不加分析地接受了政府的指控,放棄 了自己對軍人控制平民合理性作出獨立判斷的職責。德比茲的文章意義非凡,且有諷刺意味, 因為她本人就是美國聯邦政府司法部的律師,參與了政府有關宵禁令和遣送令案件的準備工 作。 在羅斯托 1945 年文章的結尾,他注意到,因為被強制從自己的家園遷出,日裔美國人財 產損失慘重,強調說他們應該得到相當的財政補償。從拘留營出來後不久,日裔美國人就開 始為這種補償而鬥爭。但他們只獲得了部份的成功。1948 年國會通過了《日裔美國人遣送補 償法》(The Japanese American Evacuation Claims Act),它只補償了日裔的不動產和個人財產的 損失,但沒有賠償收入損失和磨難的精神損失。這種補償不僅與日裔所受的傷害很不相稱


而且其所規定的提供證據的標準也不易到達。結果,政府僅僅補償了 3,700 萬美元了事。 在不同的日裔美國人民權團體的支持下,一場要求全面賠償的運動在 1970 年代展開了, 其結果是成立了一個全國性的委員會來研究日裔被拘留的問題。這個“戰時重新安置和拘留 平民問題委員會”(Commission on Wartime Relocation and Internment of Civilians)在 1982 年 結束了它的工作,發表了一份報告。在談到重新安置和拘留問題時,它指出:“造成這些決定 的顯著的歷史原因是種族偏見、戰時的歇斯底里和政治領導的失誤。”它建議對至今還活著被 拘留過的人每人賠償 2 萬美元。直到 1988 年,美國國會才通過法律實現了這一建議。 三、為名譽和權益而戰 四十年錯案一朝洗 就在“戰時重新安置和拘留平民問題委員會”結束它的工作時,平林、是松和安井穩在 一些民權組織的支持下,幾乎同時開始了平反各自錯案的努力。利用不太為人所知的“錯案 補救令狀”(writ of coram nobis,一種要求法院基於新發現的事實重新審查過去判決的權利), 他 們要求聯邦法院撤消戰時的定罪,並認定政府行為有誤——這要感謝一位名叫彼得·伊龍 斯(Peter Irons)學者所作的研究,使他們的努力有了成功的希望,並保證他們獲得了公平聽 證的機會。 他們強調,政府有意向最高法院藏匿了能夠質疑其行動合理性的信息。以平林案為例, 政府曾經說沒辦法對特定的日裔美國人採取有選擇的行動,但它手頭上的一份海軍情報軍官 的報告卻說可以這樣做。在是松案中,政府方面說一份軍事報告表示,西海岸的間諜活動正 在幫助日本人的戰爭行動,但政府擁有與之完全相反的報告,它們來自聯邦調查局和聯邦通 訊委員會的首腦。 最後,三份“錯案補救令狀”的申請者都獲得了平反。而且,幾個複審他們案子的聯邦 法院在它們的裁決書中,都儘可能地表現出對他們的同情以及對政府官員戰時行為的不快。 可以有充份的信心說,美國憲政的現代發展幾乎徹底否定了有關戰時日裔美國人案的法 律權威。同樣可以明確地肯定,最高法院如果再次面臨類似的問題,將不會同意聯邦政府在 行使權力時進行這類種族歧視。可喜的是,此後這類考驗再也沒有出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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