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為“續香火”強迫妻子向家人“借種”是否構成犯罪?

【案情介紹】

張三和妻子小美結婚多年,但是一直無法生育,後檢查發現張三無生育能力。張三是三代單傳,如果不能生育,從此絕後。張三一家為此傷透了心。張三為了留後,和其父親商量讓其父親與小美髮生一次性關係,其父聽後沒說什麼。之後,張三將這個意思告訴了小美,遭到小美拒絕。張三為此經常打罵小美、不給她吃飯,說她不給張家留後,並威脅不答應就弄死她。張三的父母把這些事看在眼裡,但沒多說什麼。小美不堪折磨,最終答應了張三的要求。一日,張三將小美答應的事告訴其父親,其父親逐和小美髮生了性關係。小美果然懷上了,後生下了一個兒子。

註明:這個案例是在很多年前發生在筆者所在農村的一個案例,略有改編。由於當時沒有人報案,所以此案並沒有進入司法程序。

案例分析:為“續香火”強迫妻子向家人“借種”是否構成犯罪?

【法律分析】

第一,關於張三的行為分析

  • 張三構成虐待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罪,是指經常以打罵、凍餓、禁閉、強迫過度勞動、有病不給治療等方法,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從肉體上、精神上肆意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行為。張三經常打罵小美、不給吃飯,對其進行肉體和心靈上的折磨,情節惡劣,其已構成犯虐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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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三構成強姦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願,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張三提出讓小美和公公發生一次性關係後,遭到小美明確拒絕,但張三卻仍不罷休,以經常打罵、不給吃飯的暴力方式和揚言弄死小美的脅迫方式,強行要求小美與公公發生性關係。小美在不堪折磨之下與公公發生了性關係。在整個過程中,張三明知小美不願意與公公發生性關係,卻採取暴力和脅迫手段強行要求小美與公公發生性關係並得逞,符合強姦罪構成要件。

  • 張三的虐待行為與強姦行為之間有牽連關係,以強姦罪論處

牽連犯,是指行為人出於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數個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牽連關係,分別觸犯數個罪名。按照刑法理論,牽連犯從重罪論處。張三為了讓公公姦淫小美,對小美長期家暴,家暴行為觸犯虐待罪、姦淫行為觸犯強姦罪,家暴是手段、姦淫是目的,犯罪手段和犯罪目的有牽連關係,由於強姦罪的處罰重於虐待罪,故以強姦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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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關於張三父親的行為分析

分析張三父親的行為需結合共同犯罪理論分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 共同犯罪的主體方面——必須是二個以上具備法定條件的人;
  2. 共同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行為;
  3. 共同犯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故意。

在本案中,張三的父親對於張三家暴、威脅小美的事實和意圖都心知肚明,並且明知小美不願與其發生性關係。其一早就知道這一“重大任務”會落在其身上,卻放任不管。當張三將小美答應之事告訴其父親後,張三的父親沒有拒絕,等於進一步默認了張三的提議,並與小美髮生了性關係。其中,張三及其父親對於姦淫小美一事明顯已達成了意思聯絡,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張三負責實施暴力、脅迫行為讓小美就範,張三的父親負責與小美髮生性關係,二人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了對小美的姦淫行為,具有共同犯罪行為。綜上,張三與其父親均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成年人,二人有姦淫小美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為,屬於共同犯罪,所以,張三的父親同樣構成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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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啟示】

本案父子的行為,不僅違背家庭倫理道德,而且違法反刑事法律,是極其錯誤的。一切的根源就在於留個後代。古語有言: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很多人無法接受絕後的事實,有的找人收養,有的找人代孕,有的收買拐賣的小孩,有的釀成像本案一樣的家庭倫理悲劇。新京報一篇報道顯示,我國不孕不育患者已達5000萬,未來可能更多,這已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緩解這個問題,我認為應該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方面當然是期待醫學的進步;一方面可以簡化孤兒的收養方式,目前收養孤兒限制太多,導致很多不孕不育夫婦難收養,但同時我國目前有大量的孤兒,民政部2019年第一季度例行新聞發佈會上介紹目前全國共有孤兒34.3萬人,如這些孤兒能被這些不孕不育的夫妻收養,或許能夠緩解他們的無奈和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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