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为“续香火”强迫妻子向家人“借种”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介绍】

张三和妻子小美结婚多年,但是一直无法生育,后检查发现张三无生育能力。张三是三代单传,如果不能生育,从此绝后。张三一家为此伤透了心。张三为了留后,和其父亲商量让其父亲与小美发生一次性关系,其父听后没说什么。之后,张三将这个意思告诉了小美,遭到小美拒绝。张三为此经常打骂小美、不给她吃饭,说她不给张家留后,并威胁不答应就弄死她。张三的父母把这些事看在眼里,但没多说什么。小美不堪折磨,最终答应了张三的要求。一日,张三将小美答应的事告诉其父亲,其父亲逐和小美发生了性关系。小美果然怀上了,后生下了一个儿子。

注明:这个案例是在很多年前发生在笔者所在农村的一个案例,略有改编。由于当时没有人报案,所以此案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

案例分析:为“续香火”强迫妻子向家人“借种”是否构成犯罪?

【法律分析】

第一,关于张三的行为分析

  • 张三构成虐待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肆意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张三经常打骂小美、不给吃饭,对其进行肉体和心灵上的折磨,情节恶劣,其已构成犯虐待罪。

案例分析:为“续香火”强迫妻子向家人“借种”是否构成犯罪?

  • 张三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张三提出让小美和公公发生一次性关系后,遭到小美明确拒绝,但张三却仍不罢休,以经常打骂、不给吃饭的暴力方式和扬言弄死小美的胁迫方式,强行要求小美与公公发生性关系。小美在不堪折磨之下与公公发生了性关系。在整个过程中,张三明知小美不愿意与公公发生性关系,却采取暴力和胁迫手段强行要求小美与公公发生性关系并得逞,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

  • 张三的虐待行为与强奸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以强奸罪论处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按照刑法理论,牵连犯从重罪论处。张三为了让公公奸淫小美,对小美长期家暴,家暴行为触犯虐待罪、奸淫行为触犯强奸罪,家暴是手段、奸淫是目的,犯罪手段和犯罪目的有牵连关系,由于强奸罪的处罚重于虐待罪,故以强奸罪论处。

案例分析:为“续香火”强迫妻子向家人“借种”是否构成犯罪?

第二,关于张三父亲的行为分析

分析张三父亲的行为需结合共同犯罪理论分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 共同犯罪的主体方面——必须是二个以上具备法定条件的人;
  2. 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行为;
  3. 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故意。

在本案中,张三的父亲对于张三家暴、威胁小美的事实和意图都心知肚明,并且明知小美不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其一早就知道这一“重大任务”会落在其身上,却放任不管。当张三将小美答应之事告诉其父亲后,张三的父亲没有拒绝,等于进一步默认了张三的提议,并与小美发生了性关系。其中,张三及其父亲对于奸淫小美一事明显已达成了意思联络,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张三负责实施暴力、胁迫行为让小美就范,张三的父亲负责与小美发生性关系,二人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了对小美的奸淫行为,具有共同犯罪行为。综上,张三与其父亲均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二人有奸淫小美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属于共同犯罪,所以,张三的父亲同样构成强奸罪。

案例分析:为“续香火”强迫妻子向家人“借种”是否构成犯罪?

【本案启示】

本案父子的行为,不仅违背家庭伦理道德,而且违法反刑事法律,是极其错误的。一切的根源就在于留个后代。古语有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很多人无法接受绝后的事实,有的找人收养,有的找人代孕,有的收买拐卖的小孩,有的酿成像本案一样的家庭伦理悲剧。新京报一篇报道显示,我国不孕不育患者已达5000万,未来可能更多,这已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缓解这个问题,我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当然是期待医学的进步;一方面可以简化孤儿的收养方式,目前收养孤儿限制太多,导致很多不孕不育夫妇难收养,但同时我国目前有大量的孤儿,民政部2019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目前全国共有孤儿34.3万人,如这些孤儿能被这些不孕不育的夫妻收养,或许能够缓解他们的无奈和痛苦。

案例分析:为“续香火”强迫妻子向家人“借种”是否构成犯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