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前,沭阳县法院闹了大乌龙,执行完的案件还发强制令

2020年3月25号晚上8点45分,网上忽然冒出了一则济宁本地的新闻。

说的是济宁阳光保险公司没有履行相关案件的赔偿义务,被法院在相关平台上发布了限制主要负责人的高消费和出行等执行令。

新冠肺炎疫情前,沭阳县法院闹了大乌龙,执行完的案件还发强制令

沭阳法院发布的限制消费令

经过进一步了解,网上被人曝光的是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发布的执行书,实际情况是济宁阳光保险公司早已经在2019年11月份就履行完赔偿义务。

今天都已经是2020年的3月份了,那为什么又突然被人扒出来公布呢?这算不算法院闹了个大乌龙呢?

这里有两个重大的疑点:

第一案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执行完,就不应该再被法院发强制执行令;

第二,既然执行完几个月了,网上怎么还有公文?

新冠肺炎疫情前,沭阳县法院闹了大乌龙,执行完的案件还发强制令

沭阳县法院发布的限制消费令

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的案件都会由法院判决后发布执行书,双方当事人达成谅解。当然前提是没有履行执行书,法院也会发布这样的限制负责人法人的消费令。

那么按说履行完赔偿义务,案件算是告一段落,网上就不应该再有这样的公文。

可能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这样的一纸公文并不会对生活造成太大的影响。但是对于经常出差办公的人员来说,特别是公司高层会有相当大的影响。外出旅行以及高消费,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如果到这里,这样的一纸公文不被扒出来,可能也就没有现在的一系列连锁反应。但是事实是都已经结案赔偿完几个月的案子,突然被人扒出来这样的限制消费令,而且还是在全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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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阳光保险公司被自媒体曝光

同时更有不明真伪的一些自媒体跟风转发,还有很多网友评论留言开始对公司以及当事人的信息进行公布,居然有人开始人肉挖出了公司地址和负责人家里的地址。

更有甚者,昨天又有一个自媒体作者,直接复制同样的一篇文章,题目改成阳光是老赖。

人家本来的文章题目是法院限制公司负责人高消费,这下可好,这位大神直接改成了济宁阳光保险公司负责人是老赖。

到这里,这个事件的发酵看似已经失控。表面上看,从一开始的转发相关平台上法院发布的执行令公文,到这里开始攻击谩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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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阳光保险被自媒体曝光

性质从一开始的维和引用,到最后慢慢失控发酵,真可谓影响之恶劣,个人名誉受损之深。

那么这一切的一切,是不是可以定性成为偶发事件呢?是不是最开始那位自媒体作者在不明事情原委的情况下,只是简单的转发了一下法院的公文呢?

实际上到目前为止,已经对济宁阳光保险公司以及公司的负责人造成了极其负面的影响。被逼无奈,当事人选择报警处理。

公安局已经对相关的平台和自媒体进行了约谈,同时网上铺天盖地的信息,也进行了一并删除和对网友极其耐心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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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网友耐心解释


新冠肺炎疫情前,沭阳县法院闹了大乌龙,执行完的案件还发强制令

劝说自媒体朋友撤销不真实报道

以下就是沭阳县法院解除执行令细节:

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 (2019)苏1322执****号】,该案件我司已于2019年11月履行完赔偿义务。

我司接到法院执行公告后,及时与沭阳县人民法院沟通,告知我司已履行完毕赔偿义务,针对本案沭阳县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1月撤销了对我司执行决定。

那么济宁阳光保险公司这次摊上事,明明是已经赔偿完毕执行完的案子,还被人扒出来黑了一次,造成的损失应该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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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木槌 正义

同时对当事人造成的工作以及精神上的影响又有谁来负责呢?是不是首先应该有当事的沭阳人民法院澄清下,给当事人道歉呢?

从法理上来说,这是我们国家在法治相对比较健全的情况下,发生的如此令人啼笑皆非的看似偶发事件。

实则是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失职(或是不作为),给济宁阳光保险公司和负责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名誉以及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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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法院

从道义上来说,我们经历了2020年闰年初的新冠肺炎疫情后,每个人都不能置身事外都会重新对我们的生活和良知有了更加透彻的认识。

不瞒大家说,我的车险就是在这家公司承保的,从我的第一辆车到现在这辆车总共前后入保了近10年。给我的感觉就是,保费每个公司大体都差不多。

关键还是售后服务,也就是说我们每次发生意外出险的时候,看哪家公司能处理得特别快又贴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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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能让更多网友对之前的不真实报道有个充分的了解和认识,解除对济宁阳光保险公司的误解。更希望通过众多网友的暖心回复,我相信这次被黑对公司以及负责人更是一次鞭策和激励。

就在网上有人炒作济宁阳光保险公司的时候,当事人第一时间联系沭阳法院说明具体情况,但是仍然懒得给处理。最后希望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人员,能够给事主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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