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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切实推进疫情期间

法律十进活动高效开展

房山法院创新普法宣传理念

不断加强与代表的联络工作

拉进与百姓的距离

开展“订单式”普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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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店人民法庭庭长陈增

携手京法巡回讲堂

以视频会议的形式

为房山区第二职业高中的

20余名教师线上“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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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课前

促成本次“送法进校园”活动的

房山区人大代表

房山区第二职业高中的王红老师

给陈法官列出了一份

“问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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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老师们关注的

疫情防控、校园安全

以及教师从业相关法律知识

上午10点

陈增庭长和老师们如约上线

普法“云课堂”开课啦

划重点

01 疫情防控法律知识

新冠肺炎疫情被列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足以表明疫情的严重程度。

在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时,单位和个人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负有哪些法律义务?在疫情防控中,哪些行为涉嫌违法,行为人应负怎样的法律责任?陈增庭长在“云课堂”中进行了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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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中,个人和单位负有哪些法律义务?

1、主动报告的义务

主要指单位和个人在发现身边有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时,应主动、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2、配合管理的义务

主要指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门管理的义务,包括接受调查、检验、隔离、疏散、人身活动受限等等。

3、服从人员、财物调集的义务

主要指根据控制疫情需要,国家可在全国范围内调配人员和物资,征用防疫所需设施设备等。

4、配合出入境检疫检验的义务

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四条之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检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新冠疫情防控中的违法行为及行为后果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比较常见的几类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的有以下几种: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5、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6、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划重点

02 校园安全法律知识

学生在学校期间主要享有受教育权、人格权、隐私权、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以及合法财产权。

“云课堂”上,陈庭长主要围绕学生在学校期间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受到侵害时学校方面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进行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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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的种类

因学校管理使用的各种设施、设备的缺陷或管理不善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的教职员工的过失或故意行为而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生之间故意或者过失而引起的伤害事故;

其他社会成员或者组织的过失或不法行为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中 学校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规定,学生在校因学校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时,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相应的补充责任。

划重点

03 教师从业法律知识

案例一 女教师“三期”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学校终止劳动关系被判担责

2017年9月1日,郝某在某小学任职代课教师,合同期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月工资为1260元,未缴纳社会保险。

2018年3月10日郝某开始休产假,2018年4月3日生产。

2018年底,学校为郝某补缴了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的社会保险,郝某的生育医疗费无法报销。经社保机构核算,郝某生育医疗费可列入报销费用为8896.42元。

2019年3月31日,郝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学校自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4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学校支付产假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生活费、生育医疗费等款项。因郝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仲裁委视为其撤回仲裁申请。

2019年5月13日,郝某以同样的请求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郝某不服仲裁决定,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受法律特殊保护。

“三期”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自动延续至“三期”期限满为止。

郝某与学校的劳动关系应延续到郝某哺乳期结束。郝某的哺乳期到2019年4月3日止,故自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4月3日期间郝某与学校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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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法院也判决支持了郝某主张的合理的工资差额、生活费、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生育医疗费等。

法官释法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的,其权益受到特殊保护。在此期间,除非与劳动者本人的协商一致,学校不能够以合同到期为由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动延续至“三期”期限满为止。

案例二 培训机构老师违反竞业禁止约定被判担责

李某入职某外语培训学校后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任职教育副主管一职。

同时双方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协议载明:本保密协议竞业禁止条款有效期为劳动合同终止日顺延24个月,除得到学校书面同意外,李某不得在与本校有竞争关系的工作单位工作,也不得自行办学、私自招揽学生进行辅导。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学校支付李某竞业禁止补偿费。如李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应赔偿学校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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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李某辞职,学校分两个月支付了李某“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在竞业禁止期限内,李某到另一家培训机构工作。

李某在原培训学校的学生得知后,纷纷从原培训学校退课并到李某新就职的学校报名上课。

后,原学校以李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李某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李某与学校的劳动关系终止后,学校支付其竞业禁止补偿金,李某理应按照约定履行竞业禁止义务。

因此,法院根据实际案情判决李某赔偿学校竞业违约金,并判决李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法官释法

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后,劳动者即应严格遵守。因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责任。


文字:马存君

摄影: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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